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現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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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現役軍人,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6 條將現役軍人限定為依法服現役的軍官、士官、士兵三類,是整部軍刑法的適用總開關。
Q · 替代役男犯罪會被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理嗎?
不會,替代役男不是現役軍人,不適用本法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6 條,現役軍人只限「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三類。替代役男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服勤,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因此不在本法射程內,在服勤期間犯罪走的是普通刑法。判斷關鍵是「犯罪當下是否服現役」,而不是「有沒有在服某種役」。
白話解讀
「軍人」這個詞在日常對話裡很模糊,但在這條法律裡,它精確到刀切的程度。穿軍服不代表你是法律上的「現役軍人」,沒穿軍服也不代表你不是。這條把整部陸海空軍刑法的射程範圍劃出來: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的軍官、士官、士兵,三類,沒有更多。為什麼這個刀切重要?因為一旦落入「現役軍人」這個身份,逃亡、抗命、賣國等軍事專屬罪名就直接打開閘門,刑度往往遠重於普通刑法的對應條文。而不在這個範圍內的人(替代役男、退伍軍人、文職軍方人員),就算行為一模一樣,也不會背上這些罪名。學官學員從入學那天起就在射程內,志願役退伍當天就跨出射程外。一條看起來很學術的定義,實際上決定了一個人在犯同一件事時要背多重的罪。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6 條為適用範圍的定義性條文,將「現役軍人」限縮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三類。此定義劃定整部軍刑法的人事射程:落入範圍者,軍事專屬罪名的加重刑度隨之啟動;範圍外之人(替代役男、退伍人員、文職人員),縱有相同行為亦回歸普通刑法。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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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替代役男算現役軍人嗎?犯罪會走軍法嗎?
不算,也不會。本條明文限縮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三類。替代役男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服勤,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因此完全不在陸海空軍刑法射程內,犯罪走的是普通刑法。內行人提示:替代役男遇對方試圖以軍法相關規定追究時,直接出示本條與替代役實施條例對照,是最快速的法律地位釐清。
Q2退伍後被軍方說「你還是要被軍法處理」,有道理嗎?
原則上沒道理。退伍那一刻起你已不是服現役的軍官、士官、士兵,本法整部與你脫鉤。但有兩個例外:一是退伍前的犯罪行為仍可在追訴期內被追訴,二是戰時被召集者依第7條視同現役。內行人提示:要看的是行為時點而非查獲時點,犯罪時你不是現役就不適用。
Q3現役軍人是什麼意思?
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的軍官、士官、士兵三類,是陸海空軍刑法的適用對象。
Q4陸海空軍刑法適用對象有哪些?
只限第 6 條定義的現役軍人三類,外加第 7 條戰時準現役軍人。
Q5軍校學生算現役軍人嗎?
算。學員學生依其他法律服現役,自入學第一天起即在本法射程內。
Q6現役軍人和退伍軍人在軍法上差在哪?
現役者在軍刑法射程內,退伍當天起整部軍刑法即與其脫鉤。
Q7怎麼確認一個人是不是現役軍人?
看犯罪當下是否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且為軍官士官士兵其一。
Q8被以現役軍人身分起訴軍法之罪,第一步怎麼做?
先檢視犯罪時點是否真服現役,身分不符可直接挑戰本法適用。
Q9怎麼證明自己犯罪時已退伍不適用軍法?
提出退伍令與退伍日期證明,比對犯罪行為時點而非查獲時點。
Q10替代役男被誤用軍法時怎麼翻盤?
出示本條與替代役實施條例對照,證明不屬軍官士官士兵三類。
Q11現役軍人 vs 替代役男 軍法適用差在哪?
現役軍人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替代役男一律回歸普通刑法。
Q12陸海空軍刑法 vs 普通刑法 同樣行為差在哪?
落入現役軍人身分,軍事專屬罪刑度往往遠重於普通刑法對應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身分別 | 是否現役軍人 | 適用法律 | 依據 |
|---|---|---|---|
| 服現役中之軍官/士官/士兵 | 是 | 陸海空軍刑法 | 第6條 |
| 軍校學員學生(在學) | 是(依其他法律服現役) | 陸海空軍刑法 | 第6條 |
| 替代役男(服勤中) | 否 | 普通刑法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 退伍人員(退伍後行為) | 否 | 普通刑法 | — |
| 軍眷/軍屬/文職人員 | 否 | 普通刑法 | 民國90年修法剔除 |
是否現役軍人
- 服現役中之軍官/士官/士兵
- 是
- 軍校學員學生(在學)
- 是(依其他法律服現役)
- 替代役男(服勤中)
- 否
- 退伍人員(退伍後行為)
- 否
- 軍眷/軍屬/文職人員
- 否
適用法律
- 服現役中之軍官/士官/士兵
- 陸海空軍刑法
- 軍校學員學生(在學)
- 陸海空軍刑法
- 替代役男(服勤中)
- 普通刑法
- 退伍人員(退伍後行為)
- 普通刑法
- 軍眷/軍屬/文職人員
- 普通刑法
依據
- 服現役中之軍官/士官/士兵
- 第6條
- 軍校學員學生(在學)
- 第6條
- 替代役男(服勤中)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退伍人員(退伍後行為)
- —
- 軍眷/軍屬/文職人員
- 民國90年修法剔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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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80910 制定)
左列各款之人視同陸、海、空軍軍人: 一、陸、海、空軍所屬之學員、學生。 二、陸、海、空軍軍佐、軍屬。 三、地方警備隊之官長、士兵。
(0900927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現役軍人,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原條文所指四類陸海空軍軍人均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人,爰修正之。至所稱其他法律,則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等。
- 兵役法法規
左列各款之人視同陸、海、空軍軍人: 一、陸、海、空軍所屬之學員、學生。 二、陸、海、空軍軍佐、軍屬。 三、地方警備隊之官長、士兵。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原條文所指四類陸海空軍軍人均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人,爰修正之。至所稱其他法律,則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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