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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5屬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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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5條規定,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依台灣法律追訴。

Q · 軍人在國外占領區犯罪,要按哪國法律辦?

視為在台灣境內犯罪,依台灣法律追訴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條,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也就是說,不論占領區位在地球何處,士兵在當地的犯罪(含竊盜、傷害、酒駕等普通罪)法律上都當作發生在台灣本島,依台灣刑事法律追訴,補足刑法第5條至第7條域外管轄列舉過窄的不足。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的「領域」,你以為是地圖上那塊固定的島嗎?這條規定告訴你不是。它說:中華民國軍隊腳踩的占領區,無論在地球哪裡,現役軍人在那裡犯任何罪(不管是普通刑法還是其他法律),法律上都當作在台灣本島犯罪處理。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沒有這條,士兵在占領區犯的普通罪(竊盜、傷害、酒駕)只能依刑法 §5、§6、§7 追訴,而這三條的適用範圍非常窄,只涵蓋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等少數列舉罪名,日常那些「會壞事的小罪」全部漏掉。這條就是堵這個漏洞,把整個中華民國法律體系投射到軍隊所及之處。一個士兵在占領區的所作所為,跟在西門町犯案承擔相同的刑責。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5條為總則性之管轄擬制條款,規定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其核心功能在於將台灣完整刑事法律體系投射至軍隊實力支配的領域外地區,避免普通刑事犯罪因刑法域外管轄採列舉主義而出現追訴空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中華民國現在又沒占領哪裡,這條真的有用嗎?

占領地域不是只有戰時才有的概念。任何中華民國軍隊以實力支配的、領域外的地區都可能算,包括維和任務、外駐基地、聯合演訓的駐紮區。雖然台灣現在沒有典型的占領區,但這條保留了未來可能性,等於工具箱裡備而不用的工具。從刑法第5至7條的限制來看,沒有這條,普通刑法的罪在占領區根本管不到。

Q2我是軍人家屬,知道家人有這條保護還是被它約束?

兩面都是。約束面:軍人在占領區做的事回台灣可依台灣法律追訴,無法用「我在外國犯的」逃避。保護面:發生爭議依台灣法律處理,律師辯護、訴訟程序等熟悉的權利保障都適用。實務上第一時間聯繫部隊法務官與軍法局比自己找律師更有效率。

Q3軍人在國外犯罪適用哪國法律?

若是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罪,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條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台灣的追訴權不被排除;當地法律可能同時適用,是否併罰視個案與國際協定而定。

Q4怎麼爭執占領地域的認定?

占領地域的認定是整個案件的管轄基礎。辯護時可從是否構成軍隊以實力支配、是否屬中華民國領域外地區切入,對方論證薄弱時整個起訴的合法性就動搖。

Q5陸海空軍刑法第5條是什麼?

規定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罪,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依台灣法律追訴的管轄擬制條款,補足刑法域外管轄的列舉漏洞。

Q6什麼叫占領地域?

中華民國軍隊以實力支配的領域外地區,不限正式戰爭,維和任務、駐外基地、聯合演訓駐紮區都可能符合。

Q7什麼是犯罪擬制(以境內犯罪論)?

把實際發生在領域外的犯罪,法律上當作在領域內犯罪,藉此延伸管轄基礎,讓台灣刑法直接適用。

Q8本條和屬地原則差在哪?

屬地原則限境內,本條是屬地原則在軍事占領情境的延伸擬制,把領域外的占領區拉進台灣管轄。

Q9占領區當地居民被軍人侵害怎麼提告?

確認對方現役軍人身分→保全現場證據→返國後向台灣檢察機關提告並援引本條主張境內犯罪擬制→委任熟悉軍法與國際法的律師。

Q10現役軍人涉案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刻聯繫部隊法務官,這是最快也最熟悉軍法的支援管道,並釐清行為地是否符合占領地域定義。

Q11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現役軍人?

蒐集身分、部隊編制、識別證件與現場目擊資料,現役軍人身分是適用本條的前提要件。

Q12占領地域的爭點怎麼蒐證?

蒐集軍隊是否以實力支配該地區、是否屬中華民國領域外的客觀事證,這決定整個管轄基礎是否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陸海空軍刑法第5條刑法第3條(屬地)刑法第5至7條(域外)
適用主體現役軍人任何人(境內)國民或任何人(限列舉罪名)
適用地域軍隊占領地域(領域外)中華民國領域內中華民國領域外
涵蓋罪名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不限列舉)全部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等列舉罪名
立法功能擬制為境內犯罪、堵列舉漏洞屬地原則母概念有限度延伸域外管轄

陸海空軍刑法第5條

適用主體
現役軍人
適用地域
軍隊占領地域(領域外)
涵蓋罪名
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不限列舉)
立法功能
擬制為境內犯罪、堵列舉漏洞

刑法第3條(屬地)

適用主體
任何人(境內)
適用地域
中華民國領域內
涵蓋罪名
全部
立法功能
屬地原則母概念

刑法第5至7條(域外)

適用主體
國民或任何人(限列舉罪名)
適用地域
中華民國領域外
涵蓋罪名
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等列舉罪名
立法功能
有限度延伸域外管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군형법(Military Criminal Act) — 군인의 국외 범죄에 대한 적용 규정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 Geltung des Militärstrafrechts für Auslandstaten deutscher Soldaten
法國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 — compétence pénale pour les infractions commises par les militaires en opérations extérieures
美國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UCMJ), 10 U.S.C. ch. 47, Art. 5 — territorial applica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陸、海、空軍現役人員,召集中之在鄉軍人,及非依召集而在部隊服軍人勤務或履行服役義務之在鄉軍人,均為陸、海、空軍軍人。

(0900927 全文修正)

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立法理由按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係指由中華民國軍隊掌控而得以實力支配之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地區。此等地域,既在中華民國軍隊實力支配之下,現役軍人在此等地域內犯罪,即應有我國整體刑事法規範之適用,以免現役軍人因法網不張,而有違法亂紀,或侵害占領地域內外國人民之權益等情事,嚴重影響我國之形象。由於現役軍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法之罪,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固可適用本法;惟如其觸犯者,係普通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除有刑法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形外,即無普通刑法或其特別法之適用。是本條之規定,即有其必要。

  • 中華民國刑法法規
(0180910 制定)

陸、海、空軍現役人員,召集中之在鄉軍人,及非依召集而在部隊服軍人勤務或履行服役義務之在鄉軍人,均為陸、海、空軍軍人。

(0900927 全文修正)

按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係指由中華民國軍隊掌控而得以實力支配之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地區。此等地域,既在中華民國軍隊實力支配之下,現役軍人在此等地域內犯罪,即應有我國整體刑事法規範之適用,以免現役軍人因法網不張,而有違法亂紀,或侵害占領地域內外國人民之權益等情事,嚴重影響我國之形象。由於現役軍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法之罪,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固可適用本法;惟如其觸犯者,係普通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除有刑法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形外,即無普通刑法或其特別法之適用。是本條之規定,即有其必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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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5 條規定:「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