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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7準現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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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7條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於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戰時須受軍事刑法與軍事審判管轄。

Q · 我在海巡署上班,戰爭時會被當軍人受軍法審判嗎?

會。戰時納入作戰序列後即視同現役軍人受軍法管轄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條第一項,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在戰時被中央納入作戰序列後,即「視同現役軍人」,自此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程序。關鍵在「戰時納入作戰序列」這個時點:納編生效前的行為適用一般刑事法律,生效後同一個錯誤改用軍法評價,違抗命令等罪責的刑度可能大幅加重。切換以組織為單位,不需要當事人個別同意。

白話解讀

你不一定在海巡署或保安警察工作,但你應該知道:台灣有一條規定,可以在戰時瞬間把幾萬名公務員的法律身份轉換成軍人。這條法律藏了一個切換器:戰時,只要中央政府把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他們就「視同現役軍人」,本來管不到他們的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立刻生效。違抗上級、戰場失職、戰時的特殊罪名,全部用軍法審判,不再走一般刑事程序。這個切換不需要當事人同意,也不會等他們重新適應。台海情勢愈來愈緊張的此刻,這條規定不再只是書本上的文字。它涉及的是台灣海防的第一線:依警察法設立的保安警察、依海岸巡防法設立的海巡署,戰時都可能整批被納入。幾萬人的法律世界,在一聲令下就切換。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7條為軍事刑法的人之適用範圍擴張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於戰時被納入作戰序列者,在軍事刑法目的範圍內「視同現役軍人」,據以承擔軍事刑法責任並接受軍事審判,但其本職的公務員薪資、退撫、兵役紀錄等身份不因此全面轉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海巡署工作,戰時真的會被當軍人受軍法審判嗎?

是的。只要中央政府把海巡署納入戰時作戰序列,依本條規定,海巡人員視同現役軍人,就是陸海空軍刑法的適用對象。違抗命令、戰時的特殊罪責,全部從一般刑事程序切換到軍事審判程序。注意『戰時納入作戰序列』這個條件,不是戰爭一爆發就自動切換,必須有正式的納入指令,納編的時點是關鍵。

Q2「視同現役軍人」跟真的現役軍人,差別在哪?

在陸海空軍刑法的適用上完全相同,等於借用一個身份『殼』讓特定軍刑法條文可以套到他們身上。但在薪資、退伍、福利、兵役紀錄等面向,他們還是公務員。所以這是特定法律目的下的視同,不是全面身份轉換。視同期間結束後他們回到公務員身份,但視同期間發生的軍法案件不會因此消失,照樣按軍法追訴。

Q3陸海空軍刑法第7條是什麼?

規定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後視同現役軍人,據以適用軍事刑法與軍事審判,是平時看不見、戰時生效的身份切換器。

Q4視同現役軍人是什麼意思?

在軍事刑法特定目的下把非現役者擬制為現役軍人,使其承擔軍法責任並受軍事審判,但不全面轉換其本職身份。

Q5什麼叫納入作戰序列?

中央政府以正式指令把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編入軍事指揮體系,是觸發視同現役軍人的關鍵時點。

Q6視同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差在哪?

軍事刑法適用相同,但薪資、退撫、兵役紀錄等仍維持原本的公務員身份,屬特定目的下的視同。

Q7海巡署人員戰時被納編後該注意什麼?

納編生效後通訊紀錄、執勤記錄、命令文書整套規範改用軍法標準,違抗命令等罪責加重,應預先了解軍法體系。

Q8怎麼判斷自己是否已被視同現役軍人?

看三件事:是否處於戰時、所屬武裝團隊是否收到納入作戰序列的正式指令、指令生效時點是否已到。

Q9視同期間犯的軍法案件之後怎麼處理?

視同期間結束回復公務員身份,但期間發生的軍法案件不消滅,仍依軍法追訴審判。

Q10戰時納編的指令通常從哪裡來?

由中央政府依全民防衛動員與作戰指揮體系下達,常與動員機制啟動連動。

Q11視同現役軍人 vs 現役軍人 受審判差在哪?

兩者軍事審判適用相同,差別在身份來源與薪資退撫等本職權益,視同者僅在軍法目的內被擬制。

Q12保安警察 vs 一般警察戰時適用差在哪?

保安警察屬武裝團隊,戰時納編可視同現役軍人受軍法;一般行政警察是否納編須看其組織是否被納入作戰序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視同現役軍人(第7條)現役軍人一般公務員
適用法律戰時納編期間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全面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適用一般刑法、公務員懲戒,由普通法院審判
身份來源本職為武裝公務員,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而暫時視同依兵役制度服現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薪資退撫兵役紀錄維持原公務員身份,不全面轉換依軍人待遇與退撫制度依公務員待遇與退撫制度
切換是否需本人同意不需要,以組織納編為準依徵集或募集程序依任用程序

視同現役軍人(第7條)

適用法律
戰時納編期間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
身份來源
本職為武裝公務員,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而暫時視同
薪資退撫兵役紀錄
維持原公務員身份,不全面轉換
切換是否需本人同意
不需要,以組織納編為準

現役軍人

適用法律
全面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
身份來源
依兵役制度服現役
薪資退撫兵役紀錄
依軍人待遇與退撫制度
切換是否需本人同意
依徵集或募集程序

一般公務員

適用法律
適用一般刑法、公務員懲戒,由普通法院審判
身份來源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薪資退撫兵役紀錄
依公務員待遇與退撫制度
切換是否需本人同意
依任用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韓國군형법 제1조(군형법 적용대상, 준군인 포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450条(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范围,含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 1(Persönlicher Geltungsbereich)
法國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militaires et personnes assimilées 之適用範圍)
美國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10 U.S.C. § 802 (Art. 2 – persons subject to the UCMJ, including in time of wa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稱在鄉軍人者,謂在現役以外之兵役者及退役之准尉以上之官長。

(0900927 全文修正)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款軍校學員生,鑑於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屬本法第六條之範圍。中正預校之學生,基於少年宜教不宜罰之精神,不再視同現役軍人。自費生及儲訓團學生均不具現役軍人身分。故所稱「陸海空軍所屬之學員、學生」應係指非現役軍人依志願考選而受軍官、士官教育之學生,基於整體考量,爰刪除之。   三、原條文第二款「陸海空軍軍佐、軍屬」與現制不符,爰刪除之。   四、原條文第三款「地方警備隊之官長、士兵」與現制不符,修正為「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至所稱「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係指如依警察法所設之保安警察總隊,及依海岸巡防法所設之海岸巡防署所屬官員等而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10 制定)

稱在鄉軍人者,謂在現役以外之兵役者及退役之准尉以上之官長。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款軍校學員生,鑑於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屬本法第六條之範圍。中正預校之學生,基於少年宜教不宜罰之精神,不再視同現役軍人。自費生及儲訓團學生均不具現役軍人身分。故所稱「陸海空軍所屬之學員、學生」應係指非現役軍人依志願考選而受軍官、士官教育之學生,基於整體考量,爰刪除之。   三、原條文第二款「陸海空軍軍佐、軍屬」與現制不符,爰刪除之。   四、原條文第三款「地方警備隊之官長、士兵」與現制不符,修正為「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至所稱「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係指如依警察法所設之保安警察總隊,及依海岸巡防法所設之海岸巡防署所屬官員等而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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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7 條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