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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53 條(劫持軍艦軍機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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