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53 條(劫持軍艦軍機罪)
- 1.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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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53 條規範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最重處死刑,未遂犯與預備犯均罰。
Q · 只是計畫劫持軍機、還沒真正動手,會有事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53 條第三項,預備劫持軍用艦艇或航空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預備」不是內心想想,而是要有具體準備行為,例如蒐集軍事設施情報、購買工具、招募同夥、規劃時間路線或勘查現場。真正劫持成功(既遂)最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規定了劫機罪,所有人都知道。但很少人知道,在 2001 年以前,台灣的法律對「劫持軍用艦艇或軍機」這件事居然沒有明確的處罰依據。一個攔下民航機的人會被判到死刑,一個劫持軍用運輸機的人卻可能找不到對應的罪名。這條就是為了補上這個歷史漏洞而生的。它規定,用強暴、脅迫、恐嚇或任何方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單純控制其航行,最高可判死刑。連預備犯都罰,意思是你還沒動手,只要有具體計畫和準備行為,就可能進去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它規範的對象不只是「有心人士」,包括因情緒崩潰、政治抗議、家庭糾紛而衝動行事的軍人或平民,都在射程內。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53 條為軍用交通工具劫持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之行為,並明文處罰未遂犯與預備犯,係 2001 年為填補民用航空法劫機罪未涵蓋軍用載具之法律真空而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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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又不是軍人,為什麼這條跟我有關?▾
本條的犯罪主體不限於軍人,任何人劫持軍用艦艇或航空器都適用。歷史上有平民因政治訴求或精神疾病闖入軍事設施嘗試控制軍機的案例。軍事迷、攝影愛好者在軍事設施附近活動要避免被誤認為預備犯。內行人提示:軍方公開展示的退役艦艇不適用本條,但現役備用、封存狀態的軍用裝備仍受保護。
Q2預備犯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
實務上要求具體準備行為,不是純粹的內心計畫,例如蒐集軍事設施情報、購買特定工具、招募同夥、規劃時間路線、勘查現場。若只有口頭討論或網路抱怨,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預備犯。內行人提示:但準備行為的證據門檻比想像的低,手機搜尋紀錄、地圖標記、購物清單都可能被檢方主張為準備行為。
Q3陸海空軍刑法第 53 條是什麼?▾
規範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的罪,最重死刑,2001 年新增填補軍用劫持的法律真空。
Q4劫持軍艦軍機罪的既遂、未遂、預備差在哪?▾
既遂最重死刑、未遂自十年起跳、預備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三段刑度差距極大。
Q5什麼叫控制其航行?▾
指實際介入或奪取載具航向、操控權,例如脅迫艦長改變航線,不以完全奪取為必要。
Q6劫持軍機跟劫持民航機差在哪?▾
2001 年補洞後兩者刑度幾乎相同,最重都到死刑;軍用劫持改適用本條而非民用航空法。
Q7發現有人要劫持軍用載具怎麼通報?▾
依國軍戰備規定與軍事安全維護程序通報,同時聯繫憲兵與軍事檢察官,保全現場證據。
Q8被指控本條該怎麼辦?▾
本條最重死刑,須第一時間委任具軍法辯護經驗的律師,這非一般律師能處理的層級。
Q9怎麼證明只是觀光不是劫持?▾
主軸是證明缺乏奪取控制權的故意,例如登艦出於好奇拍照、未介入操控,並把對方證據打成言論而非行為。
Q10預備犯要怎麼舉證或防禦?▾
檢方須證明具體準備行為;防禦方向是把蒐集、購買、討論重新詮釋為日常活動或言論表達。
Q11陸海空軍刑法 53 vs 民用航空法 100 哪個適用?▾
劫持對象是軍用艦艇航空器適用本條,民用航空器適用民用航空法 100;混合用途設施爭點在認定載具性質。
Q12登上退役軍艦摸方向盤算劫持嗎?▾
不算。已除役展示艦艇脫離軍用性質,且本條須有實際奪取控制權的行為與意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既遂犯 | 未遂犯 | 預備犯 |
|---|---|---|---|
| 行為階段 | 已劫持或控制航行成功 | 著手但未得逞 | 尚未著手,僅具體準備 |
| 法源 | 第 53 條第一項 | 第 53 條第二項 | 第 53 條第三項 |
| 刑度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得按既遂減輕,仍自十年以上起跳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追訴權時效 | 40 年(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 | 40 年 | 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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