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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11戰時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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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關於戰時之規定,適用於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及地域。其因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及地域者,亦同。但宣戰或戒嚴未經立法院同意或追認者,不在此限。
  2. 2.戰時犯本法之罪,縱經媾和、全部或局部有停火之事實或協定,仍依戰時之規定處罰。但按其情節顯然過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11條規定,戰時須經總統宣戰或宣告戒嚴,並經立法院同意或追認,戰時規定才生效。

Q · 總統說進入戰時,就真的算戰時嗎?

不算。沒有立法院同意或追認,戰時規定不生效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1條,戰時規定的啟動有嚴格要件:必須是總統依憲法宣戰,或因戰爭或叛亂宣告戒嚴,且該宣戰或戒嚴須經立法院同意或追認。少了立法院這一關,總統單方宣告的戰時在刑法上不生效。第二項另規定,戰時所犯之罪縱使事後媾和、停火,仍依戰時規定處罰,但情節顯然過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解讀

「戰時」這兩個字在新聞上聽起來離你很遠,但這條法律告訴你:戰時不是靠誰喊一聲就算的,它有非常嚴格的法律啟動程序。必須是總統「依憲法宣戰」,或是「因戰爭或叛亂宣告戒嚴」,而且立法院必須同意或追認。少了立法院這一關,總統一個人說戰時也不算戰時。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一旦進入戰時,本法很多條文的刑度直接翻倍,原本平時不罰的行為(例如非軍人的某些行為)會變成有罪。立法院的同意門檻,就是擋在「平時」和「戰時」中間的最後一道閘門。第二項更狠:就算戰爭結束、開始談和了,戰時期間犯的罪還是用戰時規定處罰。打仗時做的決定,和平後仍要為它買單。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11條為戰時定義之規範,明定本法戰時規定僅適用於總統依憲法宣戰、或因戰爭或叛亂宣告戒嚴之期間及地域,且以立法院同意或追認為生效要件;並規定戰時所犯之罪縱經媾和或停火仍依戰時規定處罰,屬限時刑法之適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總統宣布戒嚴,立法院還沒開會追認,這時候算戰時嗎?

本條規定的戰時要件是宣戰或戒嚴加立法院同意或追認。立法院還沒追認,戰時規定還不能適用。戒嚴從宣告開始就有效,但戰時刑罰加重要等立法院追認;若最後拒絕追認,原本以戰時規定起訴的案件會出現嚴重法律爭議。內行人提示:依戒嚴法第1條,總統宣告戒嚴須在1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這個1個月是關鍵窗口期。

Q2媾和之後犯的罪,跟戰時犯的罪,處罰有什麼差別?

媾和或停火之後,戰時狀態結束,新犯的罪依平時規定處罰。但第二項明定戰時期間所犯之罪,縱後來媾和或停火,仍依戰時規定處罰,除非情節顯然過重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內行人提示:這個減免條款給戰後審判彈性空間,避免戰時情境下做的決定在和平年代被機械式套用嚴刑,但門檻是顯然過重,不是稍重。

Q3陸海空軍刑法第11條是什麼?

規範本法戰時規定的適用要件:須經總統宣戰或宣告戒嚴並經立法院同意追認,並規定戰時犯罪不因媾和降級處罰。

Q4戰時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指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及地域,或因戰爭或叛亂宣告戒嚴且經立法院同意追認之期間及地域,不是靠口頭宣稱。

Q5限時刑法是什麼意思?

明定施行情境的刑罰法規,有效期間內所犯之罪縱於情境結束後仍依行為時法處罰,本條第二項即屬適例。

Q6宣戰和戒嚴差在哪?

宣戰針對外部敵人依憲法宣戰;戒嚴可能因戰爭或叛亂發生,只有因戰爭或叛亂宣告的戒嚴才啟動戰時規定。

Q7戰時狀態怎麼啟動?

總統依憲法宣戰,或因戰爭或叛亂宣告戒嚴 → 送立法院 → 立法院同意或追認 → 戰時規定生效。

Q8立法院沒追認戒嚴會怎樣?

戒嚴依戒嚴法第1條須1個月內送立法院追認,未追認則戰時規定不適用,已依戰時規定起訴的案件前提崩解。

Q9戰後犯戰時之罪如何處罰?

戰時期間所犯之罪縱經媾和、停火仍依戰時規定處罰,僅情節顯然過重者由法官減輕或免除其刑。

Q10如何主張戰時規定不適用?

舉證宣戰或戒嚴未經立法院同意或追認,依本條但書主張戰時規定要件未成立,相關起訴前提即不存在。

Q11戰時規定 vs 平時規定刑度差在哪?

進入戰時後本法多數條文刑度直接加重,部分平時不罰的行為變成有罪,逃亡罪等刑度可能翻倍至最重死刑。

Q12宣戰啟動 vs 戒嚴啟動差在哪?

宣戰依憲法第38、63條針對外部敵人;戒嚴依憲法第39條、戒嚴法第1條因戰爭或叛亂發生,兩者都須立法院關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宣戰路徑戒嚴路徑
啟動依據總統依憲法宣戰(憲法第38、63條)因戰爭或叛亂宣告戒嚴(憲法第39條、戒嚴法第1條)
針對對象外部敵人戰爭或叛亂引發之內外情勢
立法院角色立法院議決宣戰案戒嚴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未經立法院同意之效果戰時規定不適用戰時規定不適用

宣戰路徑

啟動依據
總統依憲法宣戰(憲法第38、63條)
針對對象
外部敵人
立法院角色
立法院議決宣戰案
未經立法院同意之效果
戰時規定不適用

戒嚴路徑

啟動依據
因戰爭或叛亂宣告戒嚴(憲法第39條、戒嚴法第1條)
針對對象
戰爭或叛亂引發之內外情勢
立法院角色
戒嚴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未經立法院同意之效果
戰時規定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韓國군형법(戰時加重規定);전시 상태之認定依大韓民國憲法第77條戒嚴須經國會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1條(戰時定義);戰爭狀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憲法第62、67條)
德國Wehrstrafgesetz(戰時加重);Verteidigungsfall 之認定依 Grundgesetz Art. 115a,須聯邦議會三分之二多數
法國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戰時規定);déclaration de guerre 依 Constitution Art. 35 須經國會授權
美國U.S. Const. Art. I §8 cl.11(國會宣戰權);UCMJ『in time of war』加重條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稱部隊者,謂陸、海、空軍軍隊、官署、學校及一切特設機關。

(0900927 全文修正)

本法關於戰時之規定,適用於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及地域。其因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及地域者,亦同。但宣戰或戒嚴未經立法院同意或追認者,不在此限。   戰時犯本法之罪,縱經媾和、全部或局部有停火之事實或協定,仍依戰時之規定處罰。但按其情節顯然過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一、戰時及視同戰時之規定,不僅應有時間之限制,亦應有地域之限制,爰予合併修正,並增訂宣戰或戒嚴未經立法院同意或追認時之效果。   二、戰時及視同戰時均屬限時刑法之適用問題,爰增訂其效力規定,列為第二項。

  • 憲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免除名詞
(0180910 制定)

稱部隊者,謂陸、海、空軍軍隊、官署、學校及一切特設機關。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戰時及視同戰時之規定,不僅應有時間之限制,亦應有地域之限制,爰予合併修正,並增訂宣戰或戒嚴未經立法院同意或追認時之效果。   二、戰時及視同戰時均屬限時刑法之適用問題,爰增訂其效力規定,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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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關於戰時之規定,適用於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及地域。其因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及地域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