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13 條(刑法總則之適用)
刑法總則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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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規定,刑法總則與本法不相牴觸者一體適用,使共犯、未遂、自首、責任能力等基本規則補充進軍人犯罪案件。
Q · 軍人犯罪只看陸海空軍刑法嗎?
不是。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刑法總則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於軍人犯罪案件一體適用。本法是特別刑法,主要規定軍人特有的罪與刑(分則),而共犯、未遂、累犯、自首、責任能力等通用規則,原則上回歸刑法總則處理;只有在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如戰時阻卻違法)時,才優先適用本法。
白話解讀
本法只有 79 條,但軍人犯罪適用的不只這 79 條。本條打開了一道大門:刑法總則(罪刑法定、責任能力、共犯、未遂、累犯、自首、刑期計算這些「刑法的基本規則」)整套搬進來用,只要跟本法沒有衝突。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很多人以為「軍人犯罪只看陸海空軍刑法」,這是錯的。本法是「特別法」,刑法總則才是「基礎建設」。共犯怎麼算、未遂怎麼判、心神喪失能不能減刑、累犯怎麼加重,這些通通走刑法總則。本條讓本法不需要重新發明一遍輪子,但也意味著對軍人的訴訟要同時懂兩部法。漏掉刑法總則的辯護策略,等於只穿一隻鞋上戰場。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為準用條款,明定刑法總則之規定於與本法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軍人犯罪案件。本法屬特別刑法,多僅規定軍人特有之罪與刑(分則);共犯、未遂、累犯、自首、責任能力等總則性事項,原則上回歸刑法總則處理。惟本法另有特別規定者(如戰時阻卻違法事由),則排除刑法總則而優先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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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軍人犯罪要看兩部法,不能一部就解決嗎?▾
因為立法經濟的考量。陸海空軍刑法是特別法,規範軍人特有的犯罪(逃亡、抗命、侮辱長官等);而所有犯罪共通的問題(共犯、未遂、自首、責任能力)寫在刑法總則裡。第13條讓本法不用重抄一遍,因此看到判決引用刑法某條不要意外,那是第13條打開的大門。
Q2「不相牴觸」具體指什麼情況?▾
如果本法對某總則性問題有自己的規定,就以本法為準(本法優先),例如第12條戰時阻卻違法即排除刑法第23、24條的適用;本法沒規定的(如累犯、自首、未遂處罰),全部回到刑法總則。實務上「牴觸」的判斷不只看文字差異,還要看立法目的。
Q3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是什麼?▾
是準用條款,讓刑法總則在與本法不牴觸範圍內適用於軍人犯罪,使軍法案件不必重抄一套總則規則。
Q4軍人犯罪適用什麼法?▾
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分則的軍人特有罪,加上透過第13條準用的刑法總則通用規則,兩部法併用。
Q5「與本法不相牴觸者適用之」是什麼意思?▾
本法對某總則問題自有規定就用本法(如戰時阻卻違法),本法沒寫的就回到刑法總則。
Q6準用和直接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於性質不牴觸範圍內援用他法規定;第13條把刑法總則以準用方式整套引入軍法,遇本法特別規定即退讓。
Q7辦軍法案件怎麼用第13條準用刑法總則?▾
先確認本法分則處罰該行為 → 辨識共犯/未遂/自首等總則爭點 → 查本法有無特別規定 → 無則援引第13條準用刑法對應條文。
Q8軍人犯罪怎麼主張自首減刑?▾
本法無專屬自首條款者,依第13條準用刑法第62條,向有偵查權機關自首並接受裁判即可請求減刑。
Q9軍人共同犯罪責任怎麼認定?▾
本法未規定共同正犯者,依第13條準用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皆負正犯責任。
Q10怎麼證明軍人犯罪時無責任能力?▾
依第13條準用刑法第19條,提出精神鑑定報告證明行為時辨識或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請求減免刑責。
Q11陸海空軍刑法 vs 中華民國刑法差在哪?▾
陸海空軍刑法是特別法,規定軍人特有罪;刑法是普通法兼基礎總則。第13條讓刑法總則補充適用於軍法。
Q12第13條準用 vs 本法第12條優先適用怎麼分?▾
本法有特別規定(如第12條戰時阻卻違法)優先排除刑法總則;本法沒規定才依第13條準用刑法總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本法是否自有規定 | 適用結果 |
|---|---|---|
| 共同正犯 | 無 | 依第13條準用刑法第28條 |
| 未遂犯 | 無 | 依第13條準用刑法第25條 |
| 自首減刑 | 無 | 依第13條準用刑法第62條 |
| 責任能力 | 無 | 依第13條準用刑法第19條 |
| 戰時阻卻違法 | 有(第12條) | 優先適用本法,排除刑法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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