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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14 條(強暴脅迫叛亂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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