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17 條(直接利敵罪)
-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 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三、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 四、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地理者。 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六、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4.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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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為直接利敵罪,列舉交付軍備、從事間諜等六種行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與預備陰謀均處罰。
Q · 傳營區照片給網友也可能犯利敵罪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1項,將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或為敵人(含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間諜活動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判斷重點有三:對方是否屬於「敵人」、傳遞的資訊是否具軍事價值、行為人是否有協助敵人的故意。實務採實質敵性說,不以正式宣戰為前提;第2項未遂、第3項預備陰謀(1至7年)均處罰,介入時點極早。
白話解讀
戰爭不是只在前線打。後方一個資訊洩漏、一個座標轉發、一個身分掩護,殺傷力可能比一整個師團還大。這條列出六種「直接幫敵人」的行為:把部隊或軍用設施交給敵人、當間諜或幫間諜、用旗號電信通敵、引敵人進軍事要地、逼長官投降、把抓到的俘虜放回去。每一種都是死刑或無期徒刑起跳。重點是這條規範的「敵人」概念,在現代戰爭中已經不限於穿著外國軍服的人。網路時代的間諜可能就坐在咖啡廳裡用筆電工作;「交付軍用設施」可能只是把一張電子地圖傳出去。更關鍵的是第三項:預備或陰謀就有罪,刑度一到七年。你還沒做,只是在計畫,已經夠抓你了。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為直接利敵罪,屬外患罪章中對軍人與一般人通用的核心規範,列舉交付軍用設施物品予敵人、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傳輸電信通敵、引導敵人侵入軍事要地、脅迫長官投降、縱放俘虜等六種直接協助敵人的行為,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將處罰範圍前置至未遂及預備、陰謀階段,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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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是什麼罪?▾
直接利敵罪,列舉交付軍備予敵人、為敵人從事間諜等六種直接協助敵人的行為,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Q2平民會不會犯利敵罪?▾
會。第1項第2款「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未限定身分,平民只要實際參與協助行為即可能適用,實務上翻譯、司機、聯絡人、技術提供者都曾被起訴。
Q3什麼樣的人算「敵人」?▾
實務採實質敵性說,不需正式宣戰,只要對國家存立或安全構成現實威脅、處敵對狀態的政治實體即可能被認定為敵人。
Q4只是預備還沒做也會被罰嗎?▾
會。第3項規定預備或陰謀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有外部可辨識的準備動作即可能成立。
Q5發現自己被吸收為間諜怎麼辦?▾
立即向調查局或國安局通報,越早通報法律空間越大,並可能依刑法第62條自首減免其刑。
Q6利敵罪和洩漏軍事機密罪差在哪?▾
第17條是直接交付軍備或從事間諜活動,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第20條洩漏軍事機密罪刑度較輕,視機密性質與後果而定。
Q7被指控利敵罪要怎麼辦?▾
第一時間請熟悉國安類案件的律師到場,在律師到場前不要陳述;尚未既遂時自首是最有力的籌碼。
Q8利敵罪有追訴期嗎?▾
第1項既遂罪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為最長(40年),實務上國安案件追訴期極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第17條_直接利敵 | 第18條_間接利敵 | 第20條_洩漏軍事機密 |
|---|---|---|---|
| 核心行為 | 交付軍備、為敵人從事間諜、通敵、引敵入要地、脅迫投降、縱放俘虜 | 間接協助敵人、損害我方作戰利益 | 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 |
| 法定刑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相對較輕(依條文) | 依機密性質與後果,刑度較輕 |
| 前置處罰 | 未遂罰、預備陰謀罰(1-7年) | 依條文規定 | 依條文規定 |
| 身分限制 | 部分款項不限身分,平民亦適用 | 視款項而定 | 視機密知悉地位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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