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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8 條(毀壞直接供作戰軍用設施物品罪)

  1. 1.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4.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5. 5.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6. 6.犯前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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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規定,毀壞雷達、艦艇、武器等直接供作戰之軍用設施,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最重三年,戰時最重死刑。

Q · 不小心弄壞軍用設備會有刑事責任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第二項,因過失毀壞直接供作戰之軍用設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的關鍵在於犯罪主體不限軍人,承包商、施工者、附近作業人員都可能適用;且故意犯最重無期徒刑、戰時可至死刑,連預備犯都處刑,是少數連過失都入罪的軍事犯罪。

白話解讀

想像你是一名國軍弟兄,輪值營區衛哨。深夜你看到有人在飛彈陣地附近徘徊,你猶豫了一下,沒按程序攔截,結果那批雷達設備隔天就壞了。這條的可怕之處不在你「故意」破壞了什麼,而是「過失」也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三十萬罰金。本條把保護的客體列得很細: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每一項都是「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重點在「直接」兩個字:不是後勤倉庫(那是第59條的範圍),是直接拿來打仗的東西。立法者把刑度設計成階梯:故意破壞最重無期徒刑、戰時最重死刑、過失最重三年、預備犯也罰。意思是這套設施的價值高到「想都不該想」。如果你是國軍弟兄、軍方承包商、或在敏感區域附近工作的人,這條直接決定你日常每一個動作的法律重量。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為毀壞「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罪,保護客體包括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與資訊設備等戰備物品。其法定刑採階梯設計:故意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最重三年、戰時加重至死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未遂犯與預備犯,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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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軍方廠商,員工不小心弄壞了設備,公司會吃官司嗎?

刑事責任原則上是個人責任,員工本人會被追訴本條過失犯。公司部分主要是民事賠償與契約違約;若公司管理有重大疏失(無教育訓練、無SOP),可能承擔民事連帶責任。實務上軍方標案合約常約定員工違反軍事法令時公司負連帶責任,殺傷力比刑法本身更大,簽約前要看清楚。

Q2用無人機飛過軍事基地會被本條追訴嗎?

單純飛越不一定觸發本條(可能違反民航法、要塞堡壘地帶法)。但若無人機掉落撞擊設備、影響軍用通信,可能構成過失犯。實務提示:軍事禁航區範圍可在民航局網站查詢,飛行前務必查圖資,『不知道』不會免責。

Q3預備犯怎麼認定?只是聊聊也算嗎?

預備犯需有『已著手準備但未實行』的客觀行為,如蒐集情資、準備工具、勘查路線。單純言論、玩笑、抽象想法不構成。但網路上的具體計畫貼文、實際採購可疑工具、被監控發現的勘查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預備。實務提示:對軍事設施的網路『玩笑話』風險越來越高,文字紀錄就是日後證據。

Q4陸海空軍刑法58條是什麼?

毀壞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罪,保護雷達、艦艇、武器等戰備物品,故意最重無期徒刑、過失最重三年,是少數過失也入罪的軍事犯罪。

Q5什麼算『直接供作戰』的軍用設施?

直接拿來打仗的設施,如雷達、艦艇、航空器、武器、彈藥、軍事通信與資訊設備;後勤倉庫、工廠等間接設施屬第59條範圍。

Q6預備犯是什麼意思?

尚未著手實行、但已為犯罪做客觀準備的階段,如蒐集情資、準備工具、勘查地點。單純言論或玩笑不算。

Q7本條跟刑法毀損罪差在哪?

本條是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的特別法,保護客體限於軍用設施,刑度遠重於普通毀損,且過失與戰時都另設加重。

Q8不小心弄壞軍用設備怎麼辦?

立即書面回報、保全操作紀錄與SOP,釐清是過失或不可抗力,過失犯辯護重點在『已盡注意義務』。

Q9被指控毀壞軍用設施怎麼辯護?

先釐清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刑度天差地遠),蒐集工作流程與設備狀態紀錄,主張情節輕微減刑。

Q10軍方承包商怎麼降低本條風險?

事前在合約明確區分『妥善維護義務』與『不可抗力』,建立操作SOP與教育訓練紀錄,發現異常立即書面回報。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靠當時的操作紀錄、設備維修工單、書面異常回報與是否依SOP作業,這些客觀證據是『已盡注意義務』的核心。

Q12第58條 vs 第59條差在哪?

58條保護『直接』供作戰設施(雷達、艦艇、武器),刑度較重;59條保護工廠、倉庫等『間接』供作戰設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58art_59art_60
保護客體直接供作戰設施(雷達、艦艇、武器)間接供作戰設施(工廠、倉庫)一般軍用設施物品
故意犯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較58條為輕最輕
過失犯處罰,最重三年處罰視條文
戰時加重死刑或無期徒刑加重加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군형법상 군용물·군용시설 손괴 관련 규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德國Wehrstrafgesetz(WStG)— Beschädigung militärischer Mittel und Einrichtungen
🇫🇷 法國Code de la défense / dispositions pénales militaires — destruction de matériel militaire
🇺🇸 美國18 U.S.C. § 2155(destruction of national-defense materials and prem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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