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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陸海空軍刑法58毀壞直接供作戰軍用設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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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4.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5. 5.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6. 6.犯前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規定,毀壞雷達、艦艇、武器等直接供作戰之軍用設施,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最重三年,戰時最重死刑。

Q · 不小心弄壞軍用設備會有刑事責任嗎?

會。本條過失也罰,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第二項,因過失毀壞直接供作戰之軍用設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的關鍵在於犯罪主體不限軍人,承包商、施工者、附近作業人員都可能適用;且故意犯最重無期徒刑、戰時可至死刑,連預備犯都處刑,是少數連過失都入罪的軍事犯罪。

白話解讀

想像你是一名國軍弟兄,輪值營區衛哨。深夜你看到有人在飛彈陣地附近徘徊,你猶豫了一下,沒按程序攔截,結果那批雷達設備隔天就壞了。這條的可怕之處不在你「故意」破壞了什麼,而是「過失」也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三十萬罰金。本條把保護的客體列得很細: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每一項都是「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重點在「直接」兩個字:不是後勤倉庫(那是第59條的範圍),是直接拿來打仗的東西。立法者把刑度設計成階梯:故意破壞最重無期徒刑、戰時最重死刑、過失最重三年、預備犯也罰。意思是這套設施的價值高到「想都不該想」。如果你是國軍弟兄、軍方承包商、或在敏感區域附近工作的人,這條直接決定你日常每一個動作的法律重量。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為毀壞「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罪,保護客體包括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與資訊設備等戰備物品。其法定刑採階梯設計:故意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最重三年、戰時加重至死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未遂犯與預備犯,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軍方廠商,員工不小心弄壞了設備,公司會吃官司嗎?

刑事責任原則上是個人責任,員工本人會被追訴本條過失犯。公司部分主要是民事賠償與契約違約;若公司管理有重大疏失(無教育訓練、無SOP),可能承擔民事連帶責任。實務上軍方標案合約常約定員工違反軍事法令時公司負連帶責任,殺傷力比刑法本身更大,簽約前要看清楚。

Q2用無人機飛過軍事基地會被本條追訴嗎?

單純飛越不一定觸發本條(可能違反民航法、要塞堡壘地帶法)。但若無人機掉落撞擊設備、影響軍用通信,可能構成過失犯。實務提示:軍事禁航區範圍可在民航局網站查詢,飛行前務必查圖資,『不知道』不會免責。

Q3預備犯怎麼認定?只是聊聊也算嗎?

預備犯需有『已著手準備但未實行』的客觀行為,如蒐集情資、準備工具、勘查路線。單純言論、玩笑、抽象想法不構成。但網路上的具體計畫貼文、實際採購可疑工具、被監控發現的勘查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預備。實務提示:對軍事設施的網路『玩笑話』風險越來越高,文字紀錄就是日後證據。

Q4陸海空軍刑法58條是什麼?

毀壞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罪,保護雷達、艦艇、武器等戰備物品,故意最重無期徒刑、過失最重三年,是少數過失也入罪的軍事犯罪。

Q5什麼算『直接供作戰』的軍用設施?

直接拿來打仗的設施,如雷達、艦艇、航空器、武器、彈藥、軍事通信與資訊設備;後勤倉庫、工廠等間接設施屬第59條範圍。

Q6預備犯是什麼意思?

尚未著手實行、但已為犯罪做客觀準備的階段,如蒐集情資、準備工具、勘查地點。單純言論或玩笑不算。

Q7本條跟刑法毀損罪差在哪?

本條是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的特別法,保護客體限於軍用設施,刑度遠重於普通毀損,且過失與戰時都另設加重。

Q8不小心弄壞軍用設備怎麼辦?

立即書面回報、保全操作紀錄與SOP,釐清是過失或不可抗力,過失犯辯護重點在『已盡注意義務』。

Q9被指控毀壞軍用設施怎麼辯護?

先釐清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刑度天差地遠),蒐集工作流程與設備狀態紀錄,主張情節輕微減刑。

Q10軍方承包商怎麼降低本條風險?

事前在合約明確區分『妥善維護義務』與『不可抗力』,建立操作SOP與教育訓練紀錄,發現異常立即書面回報。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靠當時的操作紀錄、設備維修工單、書面異常回報與是否依SOP作業,這些客觀證據是『已盡注意義務』的核心。

Q12第58條 vs 第59條差在哪?

58條保護『直接』供作戰設施(雷達、艦艇、武器),刑度較重;59條保護工廠、倉庫等『間接』供作戰設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58Art 59Art 60
保護客體直接供作戰設施(雷達、艦艇、武器)間接供作戰設施(工廠、倉庫)一般軍用設施物品
故意犯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較58條為輕最輕
過失犯處罰,最重三年處罰視條文
戰時加重死刑或無期徒刑加重加重

Art 58

保護客體
直接供作戰設施(雷達、艦艇、武器)
故意犯主刑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
處罰,最重三年
戰時加重
死刑或無期徒刑

Art 59

保護客體
間接供作戰設施(工廠、倉庫)
故意犯主刑
較58條為輕
過失犯
處罰
戰時加重
加重

Art 60

保護客體
一般軍用設施物品
故意犯主刑
最輕
過失犯
視條文
戰時加重
加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韓國군형법상 군용물·군용시설 손괴 관련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德國Wehrstrafgesetz(WStG)— Beschädigung militärischer Mittel und Einrichtungen
法國Code de la défense / dispositions pénales militaires — destruction de matériel militaire
美國18 U.S.C. § 2155(destruction of national-defense materials and premi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剿匪不力致防區內迭出搶劫、擄人勒贖等案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釀成巨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罪,若僅毀壞一顆彈藥與毀壞航空器、艦艇自不能同其等量,此際,即便依第六項規定減輕其刑至三年六月以上,仍屬過重之處罰,爰就法定刑加以調整,以收補益之實。   二、為避產生「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是否該當「直接供作戰之軍用設施、物品」,爰修正為「直接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   三、第六項文句修正。

  • 致令不堪用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死刑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預備犯名詞
(0180910 制定)

剿匪不力致防區內迭出搶劫、擄人勒贖等案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釀成巨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之罪,若僅毀壞一顆彈藥與毀壞航空器、艦艇自不能同其等量,此際,即便依第六項規定減輕其刑至三年六月以上,仍屬過重之處罰,爰就法定刑加以調整,以收補益之實。   二、為避產生「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是否該當「直接供作戰之軍用設施、物品」,爰修正為「直接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   三、第六項文句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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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58 條規定:「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