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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58 條(毀壞直接供作戰軍用設施物品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5.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6. 犯前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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