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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59 條(毀壞重要軍用設施物品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毀壞軍用工廠、倉庫、船塢、橋樑、水陸通路、油料、糧秣或製造武器、彈藥之原料或其他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5.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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