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59 條(毀壞重要軍用設施物品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毀壞軍用工廠、倉庫、船塢、橋樑、水陸通路、油料、糧秣或製造武器、彈藥之原料或其他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