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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陸海空軍刑法60毀壞一般軍用設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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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軍刑法第60條毀壞一般軍用物品罪最重三年,且須告訴乃論,軍方不提告就不起訴。

Q · 弄壞營區的非作戰設施,會被怎麼處罰?

依軍刑法第60條最重三年,且須軍方提告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0條,毀壞第58、59條以外(即非直接作戰、非重要後勤)的軍用設施或物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第二項「須告訴乃論」:軍方不提告,檢察官不能主動起訴,因此和解空間遠大於前兩條。

白話解讀

前兩條(第 58、59 條)處理的是「直接作戰設施」和「重要後勤設施」,刑度從十年到無期徒刑。這條是兜底條款:所有其他「沒那麼重要」的軍用設施和物品,被破壞了還是要罰,只是刑度降到三年以下,而且第二項給了一個關鍵的後門:須告訴乃論。這四個字的份量比刑度本身還大。它的意思是:如果軍方不告,檢察官不能主動起訴。換句話說,這條罪的啟動鑰匙不在國家手上,在被害的軍方單位手上。同一個動作,破壞營區的椅子和破壞營區的油庫,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層級的世界。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60條為毀壞軍用物品罪的兜底性規範,處理第58條(直接作戰設施)、第59條(重要後勤設施)以外的一般軍用設施與物品毀損,刑度最輕且採告訴乃論,將案件啟動權交給被害的軍方單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告訴乃論罪是不是就比較沒事?

不是。告訴乃論只是啟動程序的限制,不是處罰程度的限制。一旦軍方提告,照樣走刑事程序,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它的真正意義是給了和解空間,可在六個月內協商讓對方不提告或撤告。

Q2怎麼判斷我撞壞的東西落在第58、59還是60條?

看設施性質:58條是直接供作戰(武器、雷達、軍機、艦艇);59條是重要後勤(油料、糧秣、橋樑);60條是以上以外的一般軍用物品(辦公設備、宿舍、非作戰車輛)。實務上會調設施功能說明書判斷實際軍事用途,而非看名稱。

Q3陸海空軍刑法第60條是什麼?

毀壞軍用物品罪的兜底條款,收第58、59條以外的一般軍用設施物品毀損,最重三年且告訴乃論。

Q4什麼叫致令不堪用?

雖未物理性毀壞,但使軍用物品喪失原有效用的狀態,例如灌水報廢、刪改使其無法運作。

Q5軍刑法58、59、60條差在哪?

58條直接作戰設施最重、59條重要後勤次重、60條一般軍用物品最輕且告訴乃論,依設施軍事用途分級。

Q6什麼是告訴乃論?

須被害人(此處為軍方)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不告則不理,但告了仍走完整刑事程序。

Q7弄壞軍營設施被告了怎麼辦?

先確認落在58、59還是60條(差別天堂地獄)→ 主動聯繫軍方表達修復賠償 → 蒐集過失程度與警示證據 → 把握六個月告訴期談撤告。

Q8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軍方該設施的修復或重置成本為基礎,過失程度與是否致令不堪用影響範圍認定。

Q9告訴乃論的時效多久?

軍方須在知悉行為人起六個月內提告(刑訴第237條),逾期告訴權消滅;追訴權時效依刑度為十年。

Q10怎麼證明只是過失不是故意?

現場影像、作業流程紀錄、是否有明確警示標示、施工合約範圍等,過失與故意影響量刑。

Q11軍刑法60條 vs 刑法354條哪個適用?

軍用物品哪怕一張辦公桌都被特別法拉走適用軍刑法60條,排除普通毀損罪354條。

Q1260條 vs 58、59條怎麼分界?

看實際軍事用途:直接作戰→58、重要後勤→59、其餘一般軍用物品→60,實務調功能說明書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58Art 59Art 60
保護客體直接供作戰設施物品重要後勤設施物品前二條以外之一般軍用設施物品
最重刑度死刑/無期徒刑無期或十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方式非告訴乃論(公訴)非告訴乃論(公訴)告訴乃論

Art 58

保護客體
直接供作戰設施物品
最重刑度
死刑/無期徒刑
追訴方式
非告訴乃論(公訴)

Art 59

保護客體
重要後勤設施物品
最重刑度
無期或十年以上
追訴方式
非告訴乃論(公訴)

Art 60

保護客體
前二條以外之一般軍用設施物品
最重刑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方式
告訴乃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起獲被擄人乘機要挾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虐待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第二項文句修正。

(0180910 制定)

起獲被擄人乘機要挾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虐待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第二項文句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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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60 條規定:「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