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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61 條(遺失武器彈藥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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