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18 條(間接利敵罪)
- 1.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三、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4.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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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間接利敵罪,意圖利敵而毀壞軍備、妨害軍事交通或使部隊缺糧缺彈者,最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Q · 意圖利敵卻沒直接把東西交給敵人,也會判死刑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行為人不必把任何東西交給敵人,只要意圖利敵,並做出毀壞軍用設施、妨害軍事交通、率部隊擅離守地、解散部隊或使部隊缺乏兵器糧食等削弱我方戰力的行為,即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同罰,預備或陰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關鍵分水嶺是「意圖利敵」這四個字,沒有此意圖通常只構成業務過失或紀律違反。
白話解讀
上一條(第17條)是「直接交給敵人」,這一條換個角度:你不必把東西交出去,只要你做的事造成軍力削弱、敵人因此得利,照樣是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立法者用列舉的方式抓出六種典型行為:毀壞軍用設施、破壞交通要道、長官違反守地命令、解散部隊、讓部隊缺糧缺彈、犯了第66條的相關罪。每一種行為的共同點是「降低我方戰力」,不是「直接幫敵人」。為什麼這個區分這麼重要?因為現代戰爭中,「削弱自己」往往比「幫對方」更難察覺、更容易包裝成意外或失誤。一個指揮官帶錯方向、一個後勤官少報物資、一個工兵設置錯誤的標記,這些事如果背後有「利敵意圖」,就從失職變成了死罪。最關鍵的字是「意圖利敵」這四個字。沒有這個意圖,可能只是業務過失;有了,刑度跳到頂端。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為間接利敵罪,規範意圖利敵而以削弱我方武力(非直接交付敵方)方式加損害於國軍戰力之行為,列舉毀壞軍用設施、妨害軍事交通、長官率部隊擅離守地、解散部隊、使部隊缺乏重要軍用物品等六款態樣,與第17條直接利敵罪共構利敵罪體系,核心可罰性建立在主觀利敵意圖與客觀戰力減損之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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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是什麼?▾
間接利敵罪。意圖利敵而以削弱我方戰力方式加損害,列舉六款行為,最重死刑。
Q2間接利敵和直接利敵差在哪?▾
第17條是把人員物資直接交給敵人;第18條是不交付、但削弱自己戰力讓敵人得利。
Q3沒有戰爭時也會觸犯這條嗎?▾
會。多數案件偵辦發生在平時偵防階段,「沒打仗」不是抗辯理由。
Q4什麼叫意圖利敵?▾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讓敵人在軍事上得利的目的,是本條與業務過失的分水嶺。
Q5軍方包商工程出問題會被當成這條嗎?▾
關鍵看有無利敵意圖。單純偷工減料屬詐欺或業務過失,無利敵意圖不適用本條。
Q6預備或陰謀也會被罰嗎?▾
會。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7情節輕微可以減刑嗎?▾
可以。第四項規定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Q8間接利敵罪的追訴時效多久?▾
既遂與未遂依刑法第80條為40年;預備陰謀(最重5年)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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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第17條 直接利敵 | 第18條 間接利敵 | 第19條 補充利敵 |
|---|---|---|---|
| 行為態樣 | 將軍隊、要塞、軍用物品等直接交付敵人 | 不交付,但削弱我方戰力使敵得利 | 前二條未列舉之其他利敵行為兜底 |
| 核心主觀要件 | 意圖利敵 | 意圖利敵 | 意圖利敵 |
| 法定刑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 依情節較輕 |
| 預備陰謀 | 處罰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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