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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陸海空軍刑法 第 18 條(間接利敵罪)

  1. 1.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三、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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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間接利敵罪,意圖利敵而毀壞軍備、妨害軍事交通或使部隊缺糧缺彈者,最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Q · 意圖利敵卻沒直接把東西交給敵人,也會判死刑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行為人不必把任何東西交給敵人,只要意圖利敵,並做出毀壞軍用設施、妨害軍事交通、率部隊擅離守地、解散部隊或使部隊缺乏兵器糧食等削弱我方戰力的行為,即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同罰,預備或陰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關鍵分水嶺是「意圖利敵」這四個字,沒有此意圖通常只構成業務過失或紀律違反。

白話解讀

上一條(第17條)是「直接交給敵人」,這一條換個角度:你不必把東西交出去,只要你做的事造成軍力削弱、敵人因此得利,照樣是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立法者用列舉的方式抓出六種典型行為:毀壞軍用設施、破壞交通要道、長官違反守地命令、解散部隊、讓部隊缺糧缺彈、犯了第66條的相關罪。每一種行為的共同點是「降低我方戰力」,不是「直接幫敵人」。為什麼這個區分這麼重要?因為現代戰爭中,「削弱自己」往往比「幫對方」更難察覺、更容易包裝成意外或失誤。一個指揮官帶錯方向、一個後勤官少報物資、一個工兵設置錯誤的標記,這些事如果背後有「利敵意圖」,就從失職變成了死罪。最關鍵的字是「意圖利敵」這四個字。沒有這個意圖,可能只是業務過失;有了,刑度跳到頂端。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為間接利敵罪,規範意圖利敵而以削弱我方武力(非直接交付敵方)方式加損害於國軍戰力之行為,列舉毀壞軍用設施、妨害軍事交通、長官率部隊擅離守地、解散部隊、使部隊缺乏重要軍用物品等六款態樣,與第17條直接利敵罪共構利敵罪體系,核心可罰性建立在主觀利敵意圖與客觀戰力減損之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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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軍方包商,工程出了問題,會不會被當成這條的犯人?

關鍵在「意圖利敵」這四個字。一般偷工減料、施工瑕疵屬於民事或刑事的詐欺、業務過失範圍。本條要求行為人具有讓敵人在軍事上得利的主觀目的,由檢察官舉證。若你只是想省成本、沒有利敵意圖,不會適用本條。被偵查時盡早提供完整的成本計算、技術判斷與決策紀錄,建立「為了商業利益而非利敵」的事實基礎,是辯護關鍵。

Q2演習中發生失誤導致部隊處於不利位置,會適用這條嗎?

演習失誤本質上是訓練問題,依軍紀與軍法處分,通常不適用本條,除非調查發現失誤背後有預謀、外部聯繫或具體利敵動機。區分「演習失誤」與「故意製造戰力空隙」的關鍵是事前通訊紀錄、金流與行為前後的異常行徑。即使無利敵意圖,疏失仍可能依紀律條款處分,但與本條死刑等級不在同一量級。

Q3預備陰謀要怎麼證明?這聽起來很主觀。

預備陰謀的證明確實困難,這也是辯護空間所在。實務上檢察官需拿出客觀證據(通訊紀錄、踩點行為、購置工具、與境外勢力聯繫),不能僅憑事後推測動機。單純討論、抱怨、不滿言論不構成預備陰謀。辯護核心是把「可能性」打回「單純想法或言論」,而非已具體化為犯罪準備的階段。

Q4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是什麼?

間接利敵罪。意圖利敵而以削弱我方戰力方式加損害,列舉六款行為,最重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

Q5間接利敵和直接利敵差在哪?

第17條是把人員物資直接交給敵人;第18條不交付,而是削弱自己戰力讓敵人相對得利,刑度相同。

Q6什麼叫意圖利敵?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使敵人在軍事上得利的目的,是本條重罪與單純失職、業務過失的關鍵分水嶺。

Q7間接利敵罪的六款行為有哪些?

毀壞軍用設施、妨害軍事交通、率部隊擅離守地、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使部隊缺乏重要軍用物品、犯第66條相關之罪。

Q8發現疑似間接利敵行為怎麼通報?

保全金流與通訊證據 → 向調查局、憲兵或國防部督察單位舉報,可採匿名,國防部設有專屬檢舉管道。

Q9被指控間接利敵罪怎麼辦?

立即委任熟悉軍事刑事與國安案件的律師,辯護核心放在『意圖利敵』要件難以證明,並引導案件回歸失職或過失輕罪。

Q10怎麼證明行為人有利敵意圖?

靠客觀間接證據:金流往來、與境外勢力聯繫紀錄、踩點行為、行為前後異常,不能僅憑事後推測動機。

Q11間接利敵罪的追訴時效怎麼算?

既遂與未遂依刑法第80條為40年;預備陰謀(最重5年)為20年。軍事檢察官偵查啟動門檻較低。

Q12間接利敵罪 vs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哪個重?

定性為圖利、收賄刑度約5-12年;若認定意圖利敵則跳到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檢方起訴選擇決定被告人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17條 直接利敵第18條 間接利敵第19條 補充利敵
行為態樣將軍隊、要塞、軍用物品等直接交付敵人不交付,但削弱我方戰力使敵得利前二條未列舉之其他利敵行為兜底
核心主觀要件意圖利敵意圖利敵意圖利敵
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依情節較輕
預備陰謀處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依條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군형법 제13조(일반이적죄)
🇨🇳 中國刑法第112条(战时资敌罪)
🇩🇪 德國StGB § 109e(Sabotagehandlung an Verteidigungsmitteln)
🇫🇷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1-9(sabotage portant atteinte à la défense nationale)
🇺🇸 美國18 U.S.C. § 2155(destruction of national-defens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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