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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19 條(補充利敵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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