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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陸海空軍刑法 第 19 條(補充利敵罪)

  1. 1.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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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19 條是利敵罪的兜底條款,凡前二條未列舉的方法,只要供敵人軍事利益或使我方受軍事不利益,最重可處死刑。

Q · 我做的不是軍事行為,會不會也算利敵?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19 條,重點不在「行為是否屬於軍事行為」,而在「結果是否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使中華民國受軍事上之不利益」。一個技術授權、金融服務或資訊散布,只要結果落入軍事影響範圍且行為人有故意或可預見,就可能成立。最重可處死刑,預備陰謀亦罰,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白話解讀

前兩條已經列了 12 種具體的利敵行為,那其他沒列到的呢?這條就是那個兜底的網。它寫得很開放:「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任何方法、任何形式,只要結果是讓敵人得利或讓我方受害,全部抓進來。為什麼立法者要留這條兜底條款?因為現代戰爭的型態變化太快,前兩條列舉的行為樣態跟不上實際發生的事情。網路攻擊、認知戰、供應鏈滲透、金融戰,這些都不是傳統軍事行為,但每一種都可能造成軍事上的利益轉移。這條給檢察官最大的靈活性,也給被告最大的不確定性。最大的爭點不是「你做了什麼」,而是「你做的這件事算不算軍事上的利益或不利益」。這個認定權,掌握在司法機關手上。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19 條為利敵罪的補充(兜底)規定,凡以第 17、18 條列舉以外之任何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加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均構成本罪。其構成要件高度開放,以「軍事利益/不利益之結果」為核心判準,而非行為的外觀形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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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商業合作會不會被當成這條的犯罪?

純粹商業合作不會。本條要求行為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需有軍事影響結果,且行為人對此有故意或至少可預見。一般商業活動沒有這個元素。問題出在兩用技術或敏感資訊的合作,這時商業界線會被軍事界線穿透。涉及這類業務前,先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並留下已盡查證義務的紀錄。

Q2網路言論會不會落入軍事上之不利益的範圍?

單純的政治批評、軍事政策評論受言論自由保障,不適用本條。除非言論具有具體的以軍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之目的,例如散布特定資訊削弱戰備、配合敵方認知戰計畫,才可能進入射程。關鍵在主觀目的與客觀效果的雙重證明。律師會從言論是否在政治批評範圍、行為人是否具利敵目的兩面向打回標準刑度。

Q3我跟對岸親戚有正常金流往來,會不會被當間諜?

親屬間的正常匯款、贍養、商業往來不會構成本條犯罪,因為缺乏軍事意義的結果與故意要件。問題會出現在金額異常、用途模糊、配合可疑活動的情況。建議保留所有匯款用途說明、親屬關係證明與背景資料。承平時期的家庭往來不會被輕易入罪,但異常金流模式會引發調查機關關注。

Q4陸海空軍刑法第 19 條是什麼?

利敵罪的兜底條款,補足第 17、18 條列舉不及的利敵方法,以軍事結果而非行為形式為核心判準。

Q5補充利敵罪和直接、間接利敵罪差在哪?

17、18 條列舉特定行為,第 19 條用『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概括補充,射程最廣、可預測性最低。

Q6什麼叫軍事上之利益或不利益?

不限戰場勝負,含情報優勢、技術領先、戰略部署、後勤儲備等任何改變軍事天平的事項。

Q7利敵罪和刑法外患罪差在哪?

陸海空軍刑法第 19 條是軍事特別刑法,普通刑法第 103、104 條則處理平民通謀開戰、喪失領域等外患行為。

Q8被控利敵罪該怎麼辦?

保全合約金流紀錄 → 委任熟悉國安案件律師 → 主攻因果關係 → 主張競合較輕的國安法 → 援用情節輕微減刑。

Q9怎麼判斷自己的合作有沒有利敵風險?

看標的是否屬兩用技術或敏感資訊、結果是否提升對方軍事能力、自己對此是否可預見,三者兼具即高風險。

Q10涉外合作前如何自保?

事前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保留已盡查證義務的書面紀錄、留存金流用途與背景資料,建立可追溯的合規軌跡。

Q11利敵罪的追訴時效怎麼算?

第一項既遂依刑法第 80 條為 40 年,未遂同既遂,預備陰謀(最重五年)為 20 年。

Q12利敵罪 vs 國家安全法第 7 條哪個輕?

國安法第 7 條為 7 年以下,遠低於本條死刑等級,實務上常作為競合主張的對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19_supplementaryart17_directnsa_art7
規範方式概括兜底(前二條以外之方法)列舉直接利敵行為境外發展組織、洩漏情報等
刑度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或無期徒刑為主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時間要件不限戰時,承平亦適用不限戰時承平時期常用
辯護空間因果關係與軍事意義認定空間大行為態樣明確、辯護空間較窄刑度低、常作競合主張對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82 条(外患援助罪)
🇰🇷 韓國형법 제93조(여적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12 條(戰時資敵罪)
🇩🇪 德國StGB §§ 93–100a(Landesverrat und Gefährdung der äußeren Sicherheit)
🇫🇷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1-2 à 411-11(trahison et espionnage)
🇺🇸 美國10 U.S.C. § 904(UCMJ Article 104 — Aiding the en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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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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