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19 條(補充利敵罪)
- 1.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4.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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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19 條是利敵罪的兜底條款,凡前二條未列舉的方法,只要供敵人軍事利益或使我方受軍事不利益,最重可處死刑。
Q · 我做的不是軍事行為,會不會也算利敵?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19 條,重點不在「行為是否屬於軍事行為」,而在「結果是否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使中華民國受軍事上之不利益」。一個技術授權、金融服務或資訊散布,只要結果落入軍事影響範圍且行為人有故意或可預見,就可能成立。最重可處死刑,預備陰謀亦罰,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白話解讀
前兩條已經列了 12 種具體的利敵行為,那其他沒列到的呢?這條就是那個兜底的網。它寫得很開放:「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任何方法、任何形式,只要結果是讓敵人得利或讓我方受害,全部抓進來。為什麼立法者要留這條兜底條款?因為現代戰爭的型態變化太快,前兩條列舉的行為樣態跟不上實際發生的事情。網路攻擊、認知戰、供應鏈滲透、金融戰,這些都不是傳統軍事行為,但每一種都可能造成軍事上的利益轉移。這條給檢察官最大的靈活性,也給被告最大的不確定性。最大的爭點不是「你做了什麼」,而是「你做的這件事算不算軍事上的利益或不利益」。這個認定權,掌握在司法機關手上。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19 條為利敵罪的補充(兜底)規定,凡以第 17、18 條列舉以外之任何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加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均構成本罪。其構成要件高度開放,以「軍事利益/不利益之結果」為核心判準,而非行為的外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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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陸海空軍刑法第 19 條是什麼?▾
利敵罪的兜底條款,補足第 17、18 條列舉不及的利敵方法,看軍事結果不看行為形式。
Q2補充利敵罪和直接、間接利敵罪差在哪?▾
第 17、18 條是列舉特定行為,第 19 條是『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的概括補充,射程最廣。
Q3什麼叫『軍事上之利益或不利益』?▾
不限戰場勝負,含情報優勢、技術領先、戰略部署、後勤儲備等任何改變軍事天平的事項。
Q4承平時期會不會適用本條?▾
會。本條無『戰時』限制,只要有敵人認定與軍事影響結果即可成立。
Q5商業合作或技術授權會被當成利敵嗎?▾
純商業不會,但涉兩用技術且結果提升對方軍事能力、行為人可預見時,可能落入射程。
Q6被控利敵罪該怎麼辦?▾
立即委任熟悉國安案件律師,主攻『行為與軍事利益的因果關係』及應否適用較輕的國安法。
Q7利敵罪的追訴時效多久?▾
第一項既遂依刑法第 80 條為 40 年,預備陰謀為 20 年。
Q8情節輕微可以減刑嗎?▾
可以。第 4 項規定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是本條的安全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19_supplementary | art17_direct | nsa_art7 |
|---|---|---|---|
| 規範方式 | 概括兜底(前二條以外之方法) | 列舉直接利敵行為 | 境外發展組織、洩漏情報等 |
| 刑度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死刑或無期徒刑為主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時間要件 | 不限戰時,承平亦適用 | 不限戰時 | 承平時期常用 |
| 辯護空間 | 因果關係與軍事意義認定空間大 | 行為態樣明確、辯護空間較窄 | 刑度低、常作競合主張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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