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20 條(洩漏軍事機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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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規範洩漏軍事機密罪,故意洩漏處三到十年,過失洩漏也罰最高三年,洩漏予敵人最重死刑,戰時刑度全面加重。
Q · 不是故意洩漏軍事機密,只是不小心,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過失洩密也罰,最高三年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4項,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更重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在傳統洩密罪裡過失犯是少見設計,本條把「不小心」明確列為處罰態樣:電腦沒鎖、文件忘了帶走、隨口提了一句,都可能落入射程。關鍵爭點在資訊是否屬「應秘密」且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白話解讀
上一條(第19條)處理的是「行為造成軍事利益移轉」,這一條處理的是「資訊本身的洩漏」。任何關於軍事的機密文件、圖畫、消息、電磁紀錄、物品,只要洩漏或交付給不該知道的人,就是三到十年。戰時加重到無期或七年以上。如果接收者是敵人,直接死刑或無期。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4項:「過失」也罰。你不是故意洩漏,是因為疏忽(電腦沒鎖、文件忘了帶走、隨口提了一嘴),照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罰金。戰時過失更重,一到七年。在傳統洩密罪裡,「過失犯」是少見的設計,這條是國防安全領域少數對過失嚴格究責的條文。為什麼?因為機密資訊一旦洩漏就無法收回,故意過失的結果是一樣的:敵人拿到了。立法者用嚴格的注意義務反向推動現役軍人和接觸機密的人對資訊安全的警覺。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為軍事洩密罪的核心規範,處罰洩漏或交付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之行為。其體系包含平時與戰時的刑度差異、故意與過失的不同處罰態樣、洩漏予敵人的加重處罰,以及未遂犯與預備陰謀犯的處罰,是國防安全領域少數對過失嚴格究責的條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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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資訊算是「軍事上應秘密」?
法律意義上的「應秘密」需要經過正式密等核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規定的最高機密、機密、密三級),或實質上具有保密性質且未公開的軍事相關資訊。一份內容敏感但沒有正式密等的文件,是否屬於本條的「應秘密」會被律師激烈爭執。內行人提示:軍方對「機密」的工作定義比實際法律定義更寬,但起訴時必須回到正式核定的標準。
Q2我退伍很久了,以前知道的事說出來會違法嗎?
視兩個因素決定:資訊本身是否已正式解密、你是否仍受保密義務拘束。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機密保護期間最長30年,期滿後或經正式解密後才解除保密義務。退伍不代表保密義務終止。內行人提示:談論軍中往事前,先確認資訊的密等和保密期限,即使在私人聚會洩漏未解密資訊都可能觸法。
Q3過失洩密怎麼證明「過失」?
過失犯的成立要件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檢察官需要證明:你有保密義務、有客觀注意的可能、你的行為違反這個注意義務。實務上常見態樣包括機密文件遺失、設備未妥善保管、在不適當場合討論機密。內行人提示:本條過失犯法定刑頗重(最高三年),辯護可從「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是否明確」與「行為人是否盡到相當注意」著手,單位保密訓練紀錄會是關鍵證據。
Q4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是什麼?
處罰洩漏或交付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消息、電磁紀錄等的犯罪,含平時戰時、故意過失、洩漏予敵人多種態樣。
Q5什麼資訊算「軍事上應秘密」?
需具保密性質且未正式解密,實務以是否有正式密等核定為主要判準,並非所有軍事相關資訊都算。
Q6本條的過失犯為什麼特別?
傳統洩密罪少有過失犯設計,本條明定過失洩密也罰最高三年,因機密一旦洩漏無法收回,故意過失結果相同。
Q7洩漏軍機跟普通洩漏國防秘密差在哪?
本條規範軍人與接觸軍事機密者,刑法第109、110條則是平民版的普通洩漏國防秘密罪。
Q8不小心洩漏軍機後該怎麼做?
停損保全紀錄 → 主動通報所屬單位與情治機關 → 保留自首證據 → 委任律師釐清態樣。
Q9洩漏軍機要面對多重的刑?
故意平時三到十年、戰時無期或七年以上、洩漏予敵人死刑或無期、過失平時三年以下、戰時一到七年。
Q10怎麼爭取減輕刑度?
早期主動通報並依刑法第62條自首,過失犯充分配合情治機關調查,可爭取較輕量刑或免除其刑。
Q11本條 vs 刑法第109條哪個適用?
本條針對軍人與接觸軍事機密者,刑法第109條為平民版普通洩漏國防秘密罪,身分與資訊性質決定適用。
Q12故意洩密 vs 過失洩密差多少?
故意平時三到十年,過失平時降為三年以下或罰金,但過失在洩密罪設刑已屬罕見,仍可能入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態樣 | 刑度 | 追訴時效 | 依據 |
|---|---|---|---|
| 故意洩漏(平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 年 | 第1項前段 |
| 故意洩漏(戰時)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30 年 | 第1項後段 |
| 洩漏予敵人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40 年 | 第2項 |
| 過失洩漏(平時)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10 年 | 第4項前段 |
| 過失洩漏(戰時)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 年 | 第4項後段 |
| 預備或陰謀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 年 | 第5項 |
刑度
- 故意洩漏(平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洩漏(戰時)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洩漏予敵人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過失洩漏(平時)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過失洩漏(戰時)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預備或陰謀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時效
- 故意洩漏(平時)
- 20 年
- 故意洩漏(戰時)
- 30 年
- 洩漏予敵人
- 40 年
- 過失洩漏(平時)
- 10 年
- 過失洩漏(戰時)
- 20 年
- 預備或陰謀
- 20 年
依據
- 故意洩漏(平時)
- 第1項前段
- 故意洩漏(戰時)
- 第1項後段
- 洩漏予敵人
- 第2項
- 過失洩漏(平時)
- 第4項前段
- 過失洩漏(戰時)
- 第4項後段
- 預備或陰謀
- 第5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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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80910 制定)
於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外,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應負保守軍機之義務,如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自應處罰,並採平、戰時異其刑度,以防護軍機。 三、前項所交付或洩漏者,若為敵人,情節更屬嚴重,爰加重處罰,列為第二項。 四、第三項明定未遂犯處罰之規定。 五、雖因過失而犯之,影響仍深遠,危害亦烈,為資警戒,故而規定處罰之,列為第四項。 六、為防患於未來,預備或陰謀犯之者,亦在處罰之列,列為第五項。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死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陰謀犯名詞
於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外,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應負保守軍機之義務,如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自應處罰,並採平、戰時異其刑度,以防護軍機。 三、前項所交付或洩漏者,若為敵人,情節更屬嚴重,爰加重處罰,列為第二項。 四、第三項明定未遂犯處罰之規定。 五、雖因過失而犯之,影響仍深遠,危害亦烈,為資警戒,故而規定處罰之,列為第四項。 六、為防患於未來,預備或陰謀犯之者,亦在處罰之列,列為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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