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21 條(洩漏職務上軍事機密罪)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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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21 條規定,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持有或知悉之軍事機密者,在第 20 條基礎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 · 因為職務才知道的軍事機密,洩漏出去刑度會比較重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21 條,如果軍事機密是你「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的(如情報官、機要、通信、參謀),洩漏或交付給無授權者時,刑度在第 20 條第一項基礎上加重至二分之一。關鍵要件是「取得來源基於職務」,而非當下身分,因此退伍後洩漏在職期間因職務取得的機密,加重規定仍可能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的關鍵字是「職務上」。如果你是一般軍人,偶然知道了軍事機密然後洩漏,適用前一條(第 2000 條)。但如果你是因為職務關係才能接觸到那份機密(情報官、機要、通信人員、參謀),洩漏的代價要加重二分之一。理由很簡單:你是國家把這個資訊託付給你的人。國家給你進入機密區域的權限,給你閱讀標密文件的鑰匙,是相信你會守住。當你親手把這份信任打破,可受非難程度自然比偶然知情的人更高。實際刑度怎麼算?以第 2000 條第一項為例,原本是 3-10 年,加重二分之一後變成 4 年半到 15 年。如果是洩漏給敵人,原本死刑或無期徒刑,加重後死刑沒有上限可加,無期徒刑保持無期。這條看起來只是冷冰冰的加重條款,但對任何接觸機密的軍人來說,它定義了「職務」這兩個字的重量。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21 條為職務洩密加重規定,針對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軍事機密者,在前條(第 20 條第一項)基礎罪名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立法核心在於量化權限與信任義務的對稱性——權限越大,違反信任的可受非難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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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陸海空軍刑法第 21 條是什麼?▾
職務洩密加重規定,職務上接觸的軍事機密洩漏,刑度比第 20 條加重二分之一。
Q2第 21 條和第 20 條差在哪?▾
第 20 條是偶然知悉的洩密,第 21 條是職務上持有或知悉,後者加重一半刑度。
Q3退伍後洩漏以前的軍事機密還算第 21 條嗎?▾
可能算。要件是取得來源基於職務,不限當下身分,機密未解密前仍受規範。
Q4什麼人會適用第 21 條的加重?▾
情報官、機要、通信、參謀等因職務取得機密者,非偶然知情的一般軍人。
Q5機密過期了洩漏還會被加重嗎?▾
機密須經正式解密程序才解除,未解密前憑感覺判斷過期仍可能構成洩漏。
Q6沒拿錢只是聊天說漏嘴算洩漏嗎?▾
算。本罪不要求金錢對價或主觀惡意,客觀上告知無授權者即構成。
Q7第 21 條洩密給敵人會怎樣?▾
以第 20 條第一項死刑或無期徒刑為基礎,無期徒刑加重後仍為無期。
Q8被指控職務洩密該怎麼辦?▾
立即委任熟悉國安案件律師,核心爭點是機密是否仍在保密期、取得是否真為職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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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icle_20 | article_21 |
|---|---|---|
| 機密取得來源 | 偶然知悉或持有 | 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 |
| 適用對象 | 一般軍人偶然接觸機密 | 情報官、機要、通信、參謀等職務人員 |
| 刑度 | 基礎刑度(如第一項 3-10 年) | 在第 20 條第一項基礎上加重至二分之一(如 4.5-15 年) |
| 可受非難理由 | 未經授權持有或洩漏 | 辜負國家託付之職務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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