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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陸海空軍刑法 第 21 條(洩漏職務上軍事機密罪)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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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21 條規定,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持有或知悉之軍事機密者,在第 20 條基礎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 · 因為職務才知道的軍事機密,洩漏出去刑度會比較重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21 條,如果軍事機密是你「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的(如情報官、機要、通信、參謀),洩漏或交付給無授權者時,刑度在第 20 條第一項基礎上加重至二分之一。關鍵要件是「取得來源基於職務」,而非當下身分,因此退伍後洩漏在職期間因職務取得的機密,加重規定仍可能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的關鍵字是「職務上」。如果你是一般軍人,偶然知道了軍事機密然後洩漏,適用前一條(第 2000 條)。但如果你是因為職務關係才能接觸到那份機密(情報官、機要、通信人員、參謀),洩漏的代價要加重二分之一。理由很簡單:你是國家把這個資訊託付給你的人。國家給你進入機密區域的權限,給你閱讀標密文件的鑰匙,是相信你會守住。當你親手把這份信任打破,可受非難程度自然比偶然知情的人更高。實際刑度怎麼算?以第 2000 條第一項為例,原本是 3-10 年,加重二分之一後變成 4 年半到 15 年。如果是洩漏給敵人,原本死刑或無期徒刑,加重後死刑沒有上限可加,無期徒刑保持無期。這條看起來只是冷冰冰的加重條款,但對任何接觸機密的軍人來說,它定義了「職務」這兩個字的重量。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21 條為職務洩密加重規定,針對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軍事機密者,在前條(第 20 條第一項)基礎罪名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立法核心在於量化權限與信任義務的對稱性——權限越大,違反信任的可受非難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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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已經退伍 3 年了,把以前知道的事情寫進回憶錄會犯這條嗎?

要看寫的內容是否仍屬軍事機密。本條構成要件「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沒有時間限制,重點是取得來源而非當下身分,退伍多年後洩漏在職期間因職務取得的機密仍可能構成本罪。實務上軍中回憶錄多會經國防部審查。內行人提示:寫之前先去國防部確認內容是否已解密,是最有效的免責方式;沒查清楚就出版,可能連出版社一起被告。

Q2如果是同袍之間私下聊聊各自業務範圍,這也算洩密嗎?

原則上要看對方是否有授權知悉。若對方因業務需要本就有權知道(同一作戰指揮鏈)不構成洩漏;若對方雖是軍人但業務上不需要知道,即使私下閒聊也可能構成。內行人提示:實務標準是 Need-to-Know 原則,不是穿軍服就能聽,要看他職務上是否需要知道,聊天前先確認對方有沒有授權是基本自保。

Q3已經被媒體報導的事情,我再講會構成洩密嗎?

要分情況。若機密已正式解密或政府公開,再傳述不構成洩密;但若只是被媒體推測或部分報導、機密本身未正式解密,再傳述具體內容仍可能構成洩密,因為你的傳述「確認了」原本不確定的訊息。內行人提示:被報導不等於已解密,被告階段才主張「報紙都寫了」幾乎不會成功,法庭看的是機密本身的解密狀態。

Q4陸海空軍刑法第 21 條是什麼?

職務洩密加重規定,職務上持有或知悉的軍事機密被洩漏,刑度在第 20 條基礎上加重二分之一。

Q5第 21 條和第 20 條差在哪?

第 20 條是偶然知悉的洩密,第 21 條是職務上持有或知悉,後者刑度加重一半。

Q6什麼叫「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

因執行職務之關係而取得、保管或得知資訊,如情報官、機要、通信、參謀,與偶然知情相對。

Q7第 21 條跟一般公務員洩密罪差在哪?

第 21 條針對軍事機密且加重一半,刑法第 132 條針對一般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刑度與客體不同。

Q8退伍前怎麼確認自己會不會踩到第 21 條?

列出職務接觸過的機密 → 透過國防部正式解密程序查詢狀態 → 未解密者一律不揭露。

Q9第 21 條加重後的刑度怎麼算?

以第 20 條第一項為基礎加重二分之一,例如原 3-10 年變 4.5-15 年;無期徒刑加重後仍為無期。

Q10被指控職務洩密的訴訟要找什麼律師?

委任熟悉國家安全與軍法案件的律師,偵查階段律師到場前不做書面陳述。

Q11怎麼證明機密不是職務上取得的?

舉證取得自非職務管道(朋友轉述、媒體報導),可爭取排除加重部分,刑度差距可能是 5 年與 10 年。

Q12第 21 條 vs 刑法第 132 條哪個重?

第 21 條針對軍事機密且法定加重一半,通常重於刑法第 132 條一般公務員洩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20article_21
機密取得來源偶然知悉或持有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
適用對象一般軍人偶然接觸機密情報官、機要、通信、參謀等職務人員
刑度基礎刑度(如第一項 3-10 年)在第 20 條第一項基礎上加重至二分之一(如 4.5-15 年)
可受非難理由未經授權持有或洩漏辜負國家託付之職務信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自衛隊法 第122条(防衛秘密の取扱業務者による漏洩罪)
🇰🇷 韓國군형법 제80조(군사기밀 누설)/ 군사기밀보호법 제13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432条(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军职人员)
🇩🇪 德國StGB § 353b(Verletzung des Dienstgeheimnisses)/ §§ 93–97(Landesverrat / Preisgabe von Staatsgeheimniss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3-10(compromission du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par le dépositaire)
🇺🇸 美國18 U.S.C. §§ 793, 798(Espionage Act — unauthorized disclosure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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