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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22刺探軍事機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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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4.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22 條處罰刺探或收集軍事機密,平時 1 至 7 年、戰時 3 至 10 年,未遂、預備、陰謀皆罰。

Q · 我沒真的拿到機密,只是打聽,也會犯罪嗎?

會。光是刺探、收集就成立,不必真取得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22 條,只要「刺探」(試圖打聽)或「收集」(系統性蒐集)軍事機密,犯罪即成立,不以實際取得為要件。平時處 1 至 7 年、戰時 3 至 10 年;為敵人為之加重至 5 至 12 年、戰時無期或 7 年以上,未遂、預備、陰謀均罰。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第 2000、2100 條)處罰的是「把機密說出去」,這條處罰的是「主動去挖機密」。注意:你不需要真的拿到,光是「刺探」(試圖打聽)或「收集」(蒐集相關資料)就構成犯罪。和平時期 1-7 年,戰時 3-10 年;如果是「為敵人」做這件事,刑度跳到 5-12 年,戰時更是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連未遂犯都處罰,連預備或陰謀(還沒實際刺探,只是計畫中)都要 2 年以下。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機密一旦被收集,第二步就是流出,國家根本來不及反應。法律的策略是把處罰時間點往前推到「動手前」,讓潛在的情報蒐集者在踩線前就要面對刑責。這條最危險的地方是它的廣度——你不需要是內部人員,外面的人試圖打聽軍事資訊就可能構成。在資訊時代,這個界線變得特別模糊。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22 條為軍事機密保護的前置處罰規範,將刑罰時點自「洩漏、交付」前推至「刺探、收集」階段,依平時/戰時、是否為敵人區分四級刑度,並處罰未遂、預備與陰謀,形成國家軍事機密的源頭防護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軍事 YouTuber,做影片拍軍機升降會犯這條嗎?

要看拍攝地點、內容與發佈方式。在公開區域拍攝公開的軍事活動(如國慶表演、開放參觀),原則上不構成;但若長期、系統性在基地周邊拍攝部隊調動、記錄頻率並整理成資料庫,縱使每張都在公開區域拍攝,「彙整效應」可能讓整體行為被認定為收集。內行人提示:合法的軍事內容創作者通常會與軍方建立正式聯繫管道,重要拍攝事前報備,徹底避開灰色地帶。

Q2我寫碩士論文研究國防議題、需要訪談軍方人員,會有問題嗎?

學術研究本身不違法,但問題在受訪者是否有授權告知;若對方違反保密義務告訴你,你「收到」這些資訊可能構成收集。內行人提示:正當研究應透過國防部或相關單位的正式管道申請,由對方安排合法訪談對象,「為了論文什麼都能問」在台灣法律環境下不成立。

Q3我發現有人在向我軍中朋友打聽各種細節,該怎麼辦?

若詢問明顯指向軍事機密(部隊位置、武器配置、人員調動),應:一、告訴朋友不要回答;二、保留所有對話截圖與帳號資訊;三、向所屬單位反情報官或政戰主官通報。內行人提示:境外滲透常用『先交友再慢慢問』的拐彎方式,越早通報越能保護自己與朋友,等事態擴大時你的朋友可能已落入預備犯範圍。

Q4陸海空軍刑法第 22 條是什麼?

處罰刺探或收集軍事機密的前置型犯罪,不必真的取得機密就成立,是軍事機密的源頭防護網。

Q5刺探和收集差在哪?

刺探是試圖以探詢、打聽方式取得;收集是系統性蒐集、彙整相關資料,個別公開資料組合指向機密亦可成立。

Q6什麼叫『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

指第 20 條第一項所定之軍事機密,本條的犯罪客體直接引用該定義,須屬依法核定的軍事機密。

Q7未遂、預備、陰謀分別是什麼意思?

未遂是已著手刺探未得逞;預備是著手前的準備;陰謀是二人以上謀議階段,本條三者皆罰。

Q8發現有人刺探軍事機密該怎麼通報?

保留對話與帳號證據 → 停止回應敏感問題 → 向反情報官、政戰主官或調查局、國安局通報。

Q9被偵查時要怎麼自保?

立即委任熟悉國安案件律師,律師到場前不對蒐集行為做書面說明,並備齊研究/報導之正當背景資料。

Q10有正當研究需求要怎麼取得軍事資訊?

事前向國防部或相關單位申請正式管道,由對方安排合法調研,性質即從『刺探』轉為合法調研。

Q11怎麼判斷自己的蒐集行為會不會踩線?

看整體蒐集是否系統化、目標化並指向非公開的軍事機密;單純零星接觸公開資訊風險低。

Q12陸海空軍刑法 22 vs 國家機密保護法刺探罪差在哪?

前者客體限軍事機密、適用對象含一般人;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國家機密之一般處罰,兩者為特別/普通關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24条(特定秘密の取得)/自衛隊法上之防衛秘密規定
韓國군사기밀보호법 제11조·제12조(탐지·수집)
德國StGB § 96(Auskundschaften von Staatsgeheimnissen)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3-10 et 413-11(atteintes au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美國18 U.S.C. § 793(gathering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 — Espionag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未遂罪罰之。

(0900927 全文修正)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刺探或收集均為獲取或知悉之方法,為維護軍機,此等行為自應處罰,爰予增訂,並依平、戰時立法,列為第一項。   三、前項情形,如係為敵人刺探或收集更應嚴懲,以確保國家安全,亦依平、戰時立法、列為第二項。   四、明定未遂犯之處罰為第三項。   五、為防患於未來,預備或陰謀犯之者,亦在處罰之列,列為第四項。

(0180910 制定)

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未遂罪罰之。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刺探或收集均為獲取或知悉之方法,為維護軍機,此等行為自應處罰,爰予增訂,並依平、戰時立法,列為第一項。   三、前項情形,如係為敵人刺探或收集更應嚴懲,以確保國家安全,亦依平、戰時立法、列為第二項。   四、明定未遂犯之處罰為第三項。   五、為防患於未來,預備或陰謀犯之者,亦在處罰之列,列為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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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22 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