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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23 條
(侵入軍事處所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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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探或收集
第二十條第一項
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戰時犯之者,
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
未遂犯
,罰之。
預備或
陰謀犯
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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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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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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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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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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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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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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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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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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