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23 條(侵入軍事處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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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23條處罰意圖刺探軍事機密而未經允准侵入或留滯軍事處所者,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與預備陰謀均罰。
Q · 我沒偷拍也沒拿到機密,只是進去軍營看看,會犯陸海空軍刑法 23 條嗎?
會。有刺探軍機意圖又未經允准闖入軍營即成立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23條,只要行為人有刺探或收集軍事機密的意圖,加上未經允准侵入或留滯軍事處所,犯罪即成立,不以實際取得機密為要件。既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加重至二分之一,未遂犯與預備、陰謀犯也都處罰。核心是「意圖+侵入或留滯」,相簿是空的不代表沒罪。
白話解讀
你以為「軍事禁區」只是寫在告示牌上的警告?這條告訴你:光是「想偷看」加上「跨進去」,就可以讓你關三年到十年。注意這條的精妙之處:它處罰的不是你「真的看到了機密」,而是「你帶著想看的意圖,未經允許跨進門」。連你站在裡面什麼都還沒做,光是「留滯」就構成犯罪。而且預備、陰謀都罰,未遂也罰,戰時還加重一半。換句話說,國防工程外圍那塊看似普通的草地、那道看似可以鑽過去的圍籬,可能就是把你從自由人變成階下囚的那條線。一般人覺得「我又沒拍照、沒偷東西」可以脫罪,但這條的設計就是要在你「準備動手之前」就把你攔下來。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23條為侵入軍事處所罪,規範行為人意圖刺探或收集第20條第1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之行為。既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加重至二分之一,未遂犯、預備犯、陰謀犯均處罰。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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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在軍營外面拍照,不算侵入吧?
在軍營外的公共道路拍攝原則上不構成本條,因為要件之一是侵入或留滯軍事處所內部。但要塞堡壘地帶法另有規定,某些禁區外圍一定距離內也禁止拍攝測繪。內行人提示:軍營正門口、衛哨明顯處的拍攝風險最高,被衛兵盤查時立即配合並刪除照片,現場態度比事後辯解重要。
Q2我不小心迷路走進去了,會被判刑嗎?
本罪主觀要件是意圖刺探或收集軍事機密,過失或單純迷路在法律上不該成立。但實務上你必須讓檢察官相信你真的是迷路,需要手機GPS軌跡、當天行程等客觀證據。內行人提示:被攔下當下立即表明身分、配合搜身、解釋來意並請憲警記錄你的說法,對抗或拒絕配合反而坐實刺探可能。
Q3預備犯也罰,那我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踩到預備?
預備犯指尚未進入軍事處所,但已為實行刺探做具體準備:購買測繪設備、規劃路線、勘察周邊、糾集同夥等,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內行人提示:和朋友在通訊軟體討論要不要去某軍營看看並附上路線圖,這種訊息可能被認定為陰謀的具體證據,一句玩笑加一張地圖截圖就可能讓舉證天平傾斜。
Q4陸海空軍刑法 23 條是什麼?
侵入軍事處所罪:意圖刺探軍機又未經允准侵入或留滯軍事處所即成立,既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5什麼算軍事處所?
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及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
Q6本條的軍事機密怎麼認定?
依第20條第1項,指與國防安全有關而應秘密之事項、文書、圖畫或消息。
Q7預備犯與陰謀犯是什麼?
尚未著手但已具體準備(購置設備、勘察路線)為預備,二人以上達成犯意合意為陰謀,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Q8被指控侵入軍事處所怎麼辦?
保持沉默並要求律師在場,釐清進入真實原因並備齊GPS、行程、通訊等客觀無辜證據,黃金時間是移送後24小時內。
Q9被衛兵盤查時該怎麼做?
立即表明身分、配合搜身、說明來意並請憲警記錄你的說法,對抗或逃避會被解讀為意圖規避。
Q10怎麼證明自己沒有刺探意圖?
提出手機GPS軌跡、當日行程規劃、通話與通訊紀錄,證明進入有合理理由(迷路、找人、誤闖)。
Q11預備陰謀犯罰金是多少?
依第三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Q12陸海空軍刑法 23 條 vs 第22條刺探軍事機密罪差在哪?
第22條罰實際刺探收集行為,第23條把處罰推前到帶著意圖侵入或留滯即成立,不需實際取得機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tage | Behavior | Penalty |
|---|---|---|
| 既遂(第1項) | 意圖刺探軍機+未經允准侵入或留滯軍事處所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加重至二分之一) |
| 未遂(第2項) | 著手侵入但未得逞 | 依未遂犯處罰,得按既遂減輕 |
| 預備/陰謀(第3項) | 購置設備、勘察路線、糾集同夥或二人以上合意但尚未著手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Behavior
- 既遂(第1項)
- 意圖刺探軍機+未經允准侵入或留滯軍事處所
- 未遂(第2項)
- 著手侵入但未得逞
- 預備/陰謀(第3項)
- 購置設備、勘察路線、糾集同夥或二人以上合意但尚未著手
Penalty
- 既遂(第1項)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加重至二分之一)
- 未遂(第2項)
- 依未遂犯處罰,得按既遂減輕
- 預備/陰謀(第3項)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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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80910 制定)
預備或陰謀犯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要塞等軍事處所或軍事建築物,其本身即具有應秘密性,不得非法侵入或留滯其內,如為刺探或收集其內者之軍事機密,而非法侵入或留滯其內者,自有處罰必要,列為第一項。 三、明定未遂犯之處罰為第二項。 四、為防患於未來,預備或陰謀犯之者,亦在處罰之列,列為第三項。
- 意圖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陰謀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20 條條文
預備或陰謀犯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要塞等軍事處所或軍事建築物,其本身即具有應秘密性,不得非法侵入或留滯其內,如為刺探或收集其內者之軍事機密,而非法侵入或留滯其內者,自有處罰必要,列為第一項。 三、明定未遂犯之處罰為第二項。 四、為防患於未來,預備或陰謀犯之者,亦在處罰之列,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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