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16 條(煽惑軍人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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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16條規定,意圖犯內亂罪而以文字、演說等方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屬行為犯,散布即成立。
Q · 在網路上叫軍人造反會犯什麼罪?
可能觸犯陸海空軍刑法16條,最重七年起跳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6條,行為人若意圖犯內亂罪(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文字、圖畫、演說或其他方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即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為行為犯,只要散布即成立,不需軍人真的響應。若缺乏內亂意圖,則改論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罪,最重僅二年。
白話解讀
你滑手機看到一段影片,內容是有人在網路上號召軍人「拿起武器推翻政府」、「站出來逼國家屈服」。你可能覺得這只是極端言論,言論自由嘛。但這條法律告訴你:只要這個人是「故意要讓國家暴動以變更國憲、顛覆政府」(這就是刑法 100 條內亂罪的意圖),而且他煽動的對象是「現役軍人」,這已經不是言論自由的範圍了,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重點在「現役軍人」這四個字。同樣一段話,講給一般民眾聽是另一回事,講給扛著槍的人聽,法律的容忍度直接歸零。為什麼?因為軍人手上有國家賦予的暴力工具,一旦被煽動,後果不是十個人鬧事,是整支部隊倒戈。這條保護的不是政府的面子,是「國家不會在一夜之間被自己人推翻」的最後底線。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16條為軍事內亂相關之煽惑犯罪規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人具有犯刑法內亂罪之意圖、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為煽惑行為、煽惑對象為現役軍人。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一經實施即成立,不以被煽惑者實際暴動為必要,保護法益為國家武力結構之穩定與政權之存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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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臉書貼文罵政府、叫人反抗,會不會踩到這條?
關鍵看兩件事:你有沒有內亂意圖(顛覆國憲、變更國體的具體意圖),以及對象是不是現役軍人。單純罵政府、發表政治不滿受憲法言論自由保護;但若貼文具體指向現役軍人應拿起武器,加上能被認定有內亂意圖,就觸碰本條紅線。實務上看具體性與對象性,越具體、越精準對軍人喊話,越容易被認定為煽動而非批評。
Q2我只是轉貼別人的文章,也會被抓嗎?
可能會。本條的煽惑行為包含散布傳播,轉貼若讓更多現役軍人接觸到該內容,行為已成立,剩下的是有無內亂意圖的爭點。若無意間轉發、未看清內容,可主張缺乏故意;但轉貼時附加鼓勵性註解,意圖認定會非常不利。本條屬國安重罪,一旦偵辦,社群帳號歷史貼文與私訊都會被調閱。
Q3這條跟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罪)差在哪?
差在三處:意圖(本條要求內亂意圖,153條不用)、對象(本條限現役軍人,153條對一般人)、刑度(本條七年以上,153條最重二年)。辯護策略上常見方向是把本條打回153條,光是這個轉換就能讓刑期從七年起跳降到最重兩年,是國安案件辯護的關鍵戰場。
Q4煽惑軍人暴動罪是什麼?
意圖犯內亂罪而以文字、演說等方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的犯罪,屬行為犯,散布即成立,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Q5什麼叫內亂意圖?
指刑法第100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的主觀意圖,是本罪成立的決勝點。
Q6什麼是行為犯?煽惑沒成功也算嗎?
行為犯指行為一經實施即成立、不待實害結果。本罪只要散布出去就成立,與軍人是否真的響應無關。
Q7被指控煽惑軍人暴動該怎麼辦?
停止傳播、保全證據不可刪除、委任國安案件律師、把攻防核心放在否定內亂意圖。
Q8怎麼判斷一則內容會不會觸犯本條?
檢查三件事:散布者有無內亂意圖、有無用文字演說等方法煽惑、對象是不是現役軍人,三者齊備才成立。
Q9轉貼煽動軍人的文章怎麼自保?
勿附加鼓勵性註解、看清內容再轉、保留自己無內亂故意的證據,必要時主張無意轉發缺乏故意。
Q10內容平台小編收到這類投稿該怎麼處理?
把『煽惑對象是否含現役軍人』設為審查分流點,溫和但精準對軍人喊話的內容比單純激烈言論更危險,不確定先不刊登並諮詢法務。
Q11陸海空軍刑法16條 vs 刑法153條哪個重?
16條須內亂意圖、對象限現役軍人、七年以上;153條不需內亂意圖、對象一般人、最重二年。辯護常把16條打回153條。
Q12陸海空軍刑法16條 vs 刑法100條差在哪?
100條是內亂罪本體(行為人自己著手顛覆),16條是煽惑現役軍人去暴動,前者處罰實行、後者處罰煽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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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80910 制定)
背叛黨國聚眾暴動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首魁死刑。 二、與謀背叛或為群眾之指揮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為逆黨宣傳,陰謀煽惑民眾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從者,依前款處斷。
(0900927 全文修正)
意圖犯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而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將本條構成要件侷限於具有內亂罪之意圖,始予處罰,如係單純之煽惑暴動,則依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論處。 三、參照刑法所列煽惑態樣,作文字修正,使臻明確,並調降法定刑度,將原處唯一死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俾能適當量刑,並避免苛重。
- 意圖犯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煽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14 條條文
背叛黨國聚眾暴動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首魁死刑。 二、與謀背叛或為群眾之指揮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為逆黨宣傳,陰謀煽惑民眾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從者,依前款處斷。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將本條構成要件侷限於具有內亂罪之意圖,始予處罰,如係單純之煽惑暴動,則依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論處。 三、參照刑法所列煽惑態樣,作文字修正,使臻明確,並調降法定刑度,將原處唯一死刑修正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俾能適當量刑,並避免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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