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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2非現役軍人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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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2條規定,非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通敵、洩密、間諜、戰地侵犯人民、散布軍事不利謠言等列舉之罪者,亦適用軍法處罰。

Q · 我不是軍人,戰時也會被軍法處罰嗎?

會。戰時平民犯特定幾種罪會適用軍法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2條,非現役軍人於「戰時」犯該條列舉的特定罪(通敵、洩漏軍事機密、間諜、戰地侵犯人民、散布致生軍事不利益之謠言等)者,亦適用本法處罰。關鍵在「戰時」依本法第6條認定,且僅限列舉款項,並非所有平民行為都會被拉進軍法。軍法刑度通常重於普通刑法,戰時部分罪最重可達死刑。

白話解讀

法律上有一條界線你大概從來沒注意過:和平時期,軍法管軍人、刑法管平民,井水不犯河水。但 200 條是那道牆上的一個洞。它說:戰時,如果你這個平民做了特定幾種事,包括通敵、洩漏軍事機密、為敵國當間諜、戰地侵犯人民、散布造成軍事不利的謠言,你會被用軍法處罰,不是普通刑法。差別在哪?軍法的刑度通常重很多,戰時更重,最重可達死刑。最關鍵的是「戰時」這兩個字:依本法第 6 條,包含敵人實際開始攻擊或經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時,不一定要有正式公告才算。也就是說,這條法律啟動的那一刻,可能不需要任何官方宣告,事實狀態到了就到了。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2條為平民戰時適用軍法之例外規定,採「列舉式」將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所犯之特定危害軍事行動之罪(如通敵、洩密、間諜、戰地侵犯人民、散布軍事不利謠言)納入軍刑法處罰範圍,構成承平時期軍法與普通刑法分流之戰時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戰時」到底是什麼時候開始算?要等總統宣戰嗎?

依本法第6條,戰時包含敵人實際開始攻擊、發生戰爭,或經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時,三者擇一。重點是『敵人開始攻擊』的事實狀態本身就會啟動戰時,不需要等正式宣戰程序。實務上會有一段事實上戰時但官方未公告的灰色地帶,這段時間的行為事後可能被回溯認定為戰時行為。

Q2平民被軍法審判,憲法第9條不是禁止嗎?

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本條核心是適用本法刑罰規定處罰,至於程序上走軍事法庭或普通法院屬另一層次。目前軍事審判法已大幅限縮平時軍事審判,主張程序上應由普通法院管轄是重要的程序防禦點。

Q3陸海空軍刑法第2條是什麼?

規範非現役軍人於戰時犯特定列舉罪時也適用軍法處罰,是軍法與普通刑法分流的戰時例外。

Q4「非現役軍人」指的是誰?

未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的一般人民,原則上不受軍刑法管轄,本條是戰時例外。

Q5什麼是「戰時」?

依本法第6條,包含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地域等,事實狀態到達即可能啟動。

Q6本條跟普通刑法處罰差在哪?

軍法刑度通常重很多,戰時部分罪最重可達死刑,且僅限本條列舉款項適用。

Q7戰時平民被控本條罪要怎麼防禦?

三道防線:質疑是否屬第6條戰時、行為是否落入列舉款項、是否屬第2項不罰之未遂。

Q8戰時平民犯本條罪的追訴時效怎麼算?

視具體犯罪法定刑而定,依刑法第80條計算,重罪最長30年,從犯罪行為終了起算。

Q9被軍事檢察官調查時程序怎麼走?

可主張程序上應由普通法院管轄(參釋字第436號),爭取正當法律程序與救濟保障。

Q10如何避免戰時不小心踩線?

情勢緊張時建立戰時自我檢視習慣,對未查證軍情訊息不轉發,成本零但避免死刑等級風險。

Q11本條 vs 普通刑法哪個重?

軍法刑度通常重於普通刑法,戰時部分罪最重死刑,但本條僅限列舉款項,非概括適用。

Q12本條跟憲法第9條衝突嗎?

憲法第9條限制平民受軍事審判;本條為戰時實體刑罰之例外,程序受釋字第436號正當程序界限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軍法(本條)普通刑法
適用對象戰時犯列舉罪之非現役軍人一般人民全部行為
刑度通常較重,戰時部分罪最重死刑相對較輕
啟動前提須處於本法第6條之「戰時」不需特定狀態
範圍列舉式,僅限特定款項概括適用

軍法(本條)

適用對象
戰時犯列舉罪之非現役軍人
刑度
通常較重,戰時部分罪最重死刑
啟動前提
須處於本法第6條之「戰時」
範圍
列舉式,僅限特定款項

普通刑法

適用對象
一般人民全部行為
刑度
相對較輕
啟動前提
不需特定狀態
範圍
概括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군형법 제1조 제4항(비군인에 대한 군형법 적용)
美國10 U.S.C. § 802 (UCMJ Art. 2(a)(10))(戰時隨軍平民適用軍事司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0910 制定)

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左列各罪者,亦適用本法:   一、第十七條之罪。   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罪。   三、第十九條第二款之罪   四、第二十條之罪。   五、第二十一條之罪。   六、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第七十六條之罪。   八、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之罪。   十、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罪。   十一、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罪。   十二、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0260702 修正)

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左列各罪者,亦適用本法:   一、第十七條之罪。   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罪。   三、第十九條第二款之罪   四、第二十條之罪。   五、第二十一條之罪。   六、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第七十六條之罪。   八、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之罪。   十、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罪。   十一、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罪。   十二、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第一百十六條之罪。

(0900927 全文修正)

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五、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亦同。

立法理由一、第二款所列第十七條之罪,當不限於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情節亦屬嚴重,同有適用之必要,至第十九條則予刪除。   二、第三款配合條次之調整修正條號。   三、第四款所列第七十條對衛哨兵公然侮辱罪及第七十一條欺矇衛哨兵通過哨所罪,均屬微罪,宜回歸普通刑法相關規定,爰予刪除。   四、鑑於煽惑軍人違法抗命罪既已刪除,原第五款亦配合刪除。   五、第七十四條之冒用服飾官銜罪亦屬微罪,爰予刪除。至第七十二條之捏造軍事謠言罪,應以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始納入規範,爰予修正並移列第五款。

(0180910 制定)

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左列各罪者,亦適用本法:   一、第十七條之罪。   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罪。   三、第十九條第二款之罪   四、第二十條之罪。   五、第二十一條之罪。   六、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第七十六條之罪。   八、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之罪。   十、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罪。   十一、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罪。   十二、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0260702 修正)

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左列各罪者,亦適用本法:   一、第十七條之罪。   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罪。   三、第十九條第二款之罪   四、第二十條之罪。   五、第二十一條之罪。   六、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第七十六條之罪。   八、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之罪。   十、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罪。   十一、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罪。   十二、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第一百十六條之罪。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第二款所列第十七條之罪,當不限於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情節亦屬嚴重,同有適用之必要,至第十九條則予刪除。   二、第三款配合條次之調整修正條號。   三、第四款所列第七十條對衛哨兵公然侮辱罪及第七十一條欺矇衛哨兵通過哨所罪,均屬微罪,宜回歸普通刑法相關規定,爰予刪除。   四、鑑於煽惑軍人違法抗命罪既已刪除,原第五款亦配合刪除。   五、第七十四條之冒用服飾官銜罪亦屬微罪,爰予刪除。至第七十二條之捏造軍事謠言罪,應以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始納入規範,爰予修正並移列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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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2 條規定:「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犯第十七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