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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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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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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68 條
(多眾集合為施暴脅迫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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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脅迫
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
聚眾犯
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場助勢
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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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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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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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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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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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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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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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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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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