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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68 條(多眾集合為施暴脅迫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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