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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68多眾集合為施暴脅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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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68條規範對執行職務軍人施強暴、脅迫、恐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犯依首謀、下手、助勢分三級加重,未遂亦罰。

Q · 在營區跟正在執勤的軍人起衝突推了他,會怎樣?

對方在執行職務就成立,未遂也罰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8條第一項,對衛兵哨兵以外、正在執行職務之軍人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執行職務時」這五個字:對方若正在值勤、督導、管制裝備、處理傷患才成立;下班私人衝突則回到普通傷害或恐嚇罪。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動手那一刻即啟動本條。

白話解讀

並不是所有軍人都享有第6700條那種「最高規格」的保護。第6700條保護的是衛兵哨兵這種「警戒節點」,第6800條保護的是其他所有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值星官、督導、輔導長正在訓話、士官在管制裝備、軍醫在處理傷患。對他們施暴、脅迫、恐嚇,最重三年(比衛兵哨兵的五年低兩級)。但有一個重點很多人忽略:如果是「聚眾」起鬨,首謀刑度直接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下手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連在旁邊助勢的也最高兩年。也就是說,一個人對軍人嗆聲是三年以下,但只要你拉一群人加進來,所有人的刑度都會被加重。聚眾這兩個字是分水嶺。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68條規範對「衛兵哨兵以外之軍人」於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之犯罪,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較第67條保護衛兵哨兵之刑度低一級;其聚眾態樣依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三種角色設定階梯式刑責,並處罰未遂犯,是軍事刑法維護指揮職務不受侵害的核心條文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執行職務』,下班後在營區內算嗎?

「執行職務」指軍人正在執行其法定或上級指派的軍事任務。下班後在營區走動、就寢、洗澡,原則上不算執行職務。但值星官、值勤班長、衛兵交接前的最後一刻等都還在執行職務範圍。軍法庭實務見解對「執行職務」的判定看當下的軍事行為性質,而非單純的時間或地點,穿著軍服不等於正在執行職務。

Q2聚眾要幾個人才算?

陸海空軍刑法本條未明訂人數,但實務見解通常參照中華民國刑法的聚眾概念,認為三人以上即可成立,重點是以多數人之集合共同對特定軍人施暴脅迫。人數不是唯一條件,行為的協同性更關鍵:三個人各自獨立對同一人動手不算聚眾,但有共同策畫、相互呼應的行動可能落入聚眾範疇。

Q3只是衝過去沒打到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第三項明文規定未遂犯亦罰。在軍法脈絡裡,行為過程比結果更被看重,因為它擾亂了當下的指揮秩序,所以你動手的那個瞬間,不論有沒有打到,已經啟動本條的處罰。

Q4陸海空軍刑法第68條是什麼?

規範對衛兵哨兵以外、執行職務軍人施強暴脅迫恐嚇之罪,基本刑度三年以下,是軍中對軍人動粗的基本款。

Q5第68條跟第67條差在哪?

差在保護對象身份:第67條保護衛兵哨兵(更重),第68條保護其他執行職務軍人(三年以下),是法律刻意設計的警戒功能溢價。

Q6什麼叫『執行職務時』?

指軍人正在執行法定或上級指派的軍事任務,判準看當下軍事行為性質而非時間地點,穿軍服不等於執行職務。

Q7什麼叫『在場助勢』?

聚眾時未下手實施,但於現場以言語或態勢助長施暴聲勢之人,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Q8被指控對執勤軍人施暴怎麼辦?

先釐清對方當時是否真的在執行職務,聚眾案件釐清自己是首謀、下手或在場,並爭取和解取得諒解書。

Q9聚眾案件怎麼判斷我的角色?

靠錄影、通訊紀錄、目擊者證詞認定是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這直接決定刑度是兩年還是七年。

Q10被害的執勤軍人要怎麼保全證據?

通報部隊主管啟動軍事司法程序、記錄當下執行什麼職務與在場者身分角色、取得驗傷單並保留通訊紀錄。

Q11本罪的追訴時效多長?

本罪最重三年、聚眾首謀最重七年,追訴權時效依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最長可達20年。

Q12第68條 vs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差在哪?

第68條適用現役軍人對軍人,第135條是平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妨害,平民與執勤軍人衝突多走第13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67Art 68
保護對象衛兵、哨兵前條以外執行職務之軍人
基本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三年以下
聚眾首謀更高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聚眾下手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在場助勢二年以下
未遂

Art 67

保護對象
衛兵、哨兵
基本刑度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聚眾首謀
更高
聚眾下手
在場助勢
未遂

Art 68

保護對象
前條以外執行職務之軍人
基本刑度
三年以下
聚眾首謀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聚眾下手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在場助勢
二年以下
未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韓國군형법(軍刑法) 초병·상관 폭행·협박 관련 규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68條(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第371條(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上級・哨兵暴行相關規定
法國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 對軍人暴行相關規定
美國UCMJ Art. 90/91(assaulting superior/warrant officer)、Art. 128(assaul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對於哨兵為暴行脅迫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第一、二項作文句修正,並調整刑度。

(0180910 制定)

對於哨兵為暴行脅迫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第一、二項作文句修正,並調整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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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68 條規定:「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