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68 條(多眾集合為施暴脅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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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68條規範對執行職務軍人施強暴、脅迫、恐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犯依首謀、下手、助勢分三級加重,未遂亦罰。
Q · 在營區跟正在執勤的軍人起衝突推了他,會怎樣?
對方在執行職務就成立,未遂也罰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8條第一項,對衛兵哨兵以外、正在執行職務之軍人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執行職務時」這五個字:對方若正在值勤、督導、管制裝備、處理傷患才成立;下班私人衝突則回到普通傷害或恐嚇罪。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動手那一刻即啟動本條。
白話解讀
並不是所有軍人都享有第6700條那種「最高規格」的保護。第6700條保護的是衛兵哨兵這種「警戒節點」,第6800條保護的是其他所有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值星官、督導、輔導長正在訓話、士官在管制裝備、軍醫在處理傷患。對他們施暴、脅迫、恐嚇,最重三年(比衛兵哨兵的五年低兩級)。但有一個重點很多人忽略:如果是「聚眾」起鬨,首謀刑度直接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下手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連在旁邊助勢的也最高兩年。也就是說,一個人對軍人嗆聲是三年以下,但只要你拉一群人加進來,所有人的刑度都會被加重。聚眾這兩個字是分水嶺。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68條規範對「衛兵哨兵以外之軍人」於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之犯罪,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較第67條保護衛兵哨兵之刑度低一級;其聚眾態樣依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三種角色設定階梯式刑責,並處罰未遂犯,是軍事刑法維護指揮職務不受侵害的核心條文之一。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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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執行職務』,下班後在營區內算嗎?
「執行職務」指軍人正在執行其法定或上級指派的軍事任務。下班後在營區走動、就寢、洗澡,原則上不算執行職務。但值星官、值勤班長、衛兵交接前的最後一刻等都還在執行職務範圍。軍法庭實務見解對「執行職務」的判定看當下的軍事行為性質,而非單純的時間或地點,穿著軍服不等於正在執行職務。
Q2聚眾要幾個人才算?
陸海空軍刑法本條未明訂人數,但實務見解通常參照中華民國刑法的聚眾概念,認為三人以上即可成立,重點是以多數人之集合共同對特定軍人施暴脅迫。人數不是唯一條件,行為的協同性更關鍵:三個人各自獨立對同一人動手不算聚眾,但有共同策畫、相互呼應的行動可能落入聚眾範疇。
Q3只是衝過去沒打到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第三項明文規定未遂犯亦罰。在軍法脈絡裡,行為過程比結果更被看重,因為它擾亂了當下的指揮秩序,所以你動手的那個瞬間,不論有沒有打到,已經啟動本條的處罰。
Q4陸海空軍刑法第68條是什麼?
規範對衛兵哨兵以外、執行職務軍人施強暴脅迫恐嚇之罪,基本刑度三年以下,是軍中對軍人動粗的基本款。
Q5第68條跟第67條差在哪?
差在保護對象身份:第67條保護衛兵哨兵(更重),第68條保護其他執行職務軍人(三年以下),是法律刻意設計的警戒功能溢價。
Q6什麼叫『執行職務時』?
指軍人正在執行法定或上級指派的軍事任務,判準看當下軍事行為性質而非時間地點,穿軍服不等於執行職務。
Q7什麼叫『在場助勢』?
聚眾時未下手實施,但於現場以言語或態勢助長施暴聲勢之人,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Q8被指控對執勤軍人施暴怎麼辦?
先釐清對方當時是否真的在執行職務,聚眾案件釐清自己是首謀、下手或在場,並爭取和解取得諒解書。
Q9聚眾案件怎麼判斷我的角色?
靠錄影、通訊紀錄、目擊者證詞認定是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這直接決定刑度是兩年還是七年。
Q10被害的執勤軍人要怎麼保全證據?
通報部隊主管啟動軍事司法程序、記錄當下執行什麼職務與在場者身分角色、取得驗傷單並保留通訊紀錄。
Q11本罪的追訴時效多長?
本罪最重三年、聚眾首謀最重七年,追訴權時效依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最長可達20年。
Q12第68條 vs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差在哪?
第68條適用現役軍人對軍人,第135條是平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妨害,平民與執勤軍人衝突多走第13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 67 | Art 68 |
|---|---|---|
| 保護對象 | 衛兵、哨兵 | 前條以外執行職務之軍人 |
| 基本刑度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三年以下 |
| 聚眾首謀 | 更高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 聚眾下手 | —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 在場助勢 | — | 二年以下 |
| 未遂 | 罰 | 罰 |
Art 67
- 保護對象
- 衛兵、哨兵
- 基本刑度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聚眾首謀
- 更高
- 聚眾下手
- —
- 在場助勢
- —
- 未遂
- 罰
Art 68
- 保護對象
- 前條以外執行職務之軍人
- 基本刑度
- 三年以下
- 聚眾首謀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聚眾下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在場助勢
- 二年以下
- 未遂
- 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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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80910 制定)
對於哨兵為暴行脅迫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對於前條以外之軍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第一、二項作文句修正,並調整刑度。
- 脅迫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聚眾犯名詞
- 在場助勢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67 條條文
對於哨兵為暴行脅迫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二項作文句修正,並調整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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