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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69結夥強佔場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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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航空站、電台、電視台、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69 條規定,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車站、電台、電信站等基礎設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軍人幾個人闖進車站、電台會構成結夥強佔場所罪?

三人以上結夥強佔並控制設施即成立,未遂也罰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69 條,須具備三要件:結夥三人以上、共同犯意聯絡、強佔(不只是進入,而是以暴力脅迫或不法手段控制場所進出與運作)。客體限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航空站、電台、電視台、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第二項明定未遂犯罰之,三人以上開始包圍、突破門禁、控制周邊即可能成立未遂。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這條只跟「軍人攻佔軍事設施」有關,那你誤會了它的真正涵蓋面。看看那個清單: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港口)、航空站、電台、電視台、電信站。這些都是社會基礎設施的「神經叢」。為什麼軍刑法要管這個?因為在戰時或緊張時期,這些設施一旦被軍人結夥強佔,整個國家的指揮、運輸、通信都可能在幾小時內癱瘓。三人以上就成立,門檻很低,但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是本章中相當重的一條。連未遂都處罰,意思是你們三個人剛包圍車站還沒進去,已經夠了。這條的存在不是針對日常的軍中小衝突,而是在防止「軍人集體政變式接管基礎設施」的最壞情況。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69 條為妨害軍事秩序之結夥強佔場所罪,規範軍人結夥三人以上,以強制手段佔據公署、運輸節點、通信設施等國家基礎設施之行為。其保護法益已自早期「打群架性質」轉為「社會基礎設施完整性」,以結夥三人以上與「強佔」(控制而非單純進入)為構成要件,並處罰未遂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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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其他相類之場所」涵蓋網路機房嗎?

條文未明文,但現代司法解釋傾向採功能性認定。如果該場所在功能上等同於清單中的『電信站』『電台』,即國家通信或基礎設施的核心節點,實務上有可能被認定為相類場所,但具體案件會看法官對社會功能的理解,沒有絕對標準。

Q2三人以上的「三人」要不要全部都是軍人?

本條屬陸海空軍刑法,原則上適用現役軍人。若三人中有非軍人,該名非軍人通常會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的相關罪名,如妨害公務、聚眾妨害秩序,而軍人部分仍適用本條,會出現同一事件、不同法院、不同罪名併進偵辦的情況。

Q3「強佔」一定要動用武力嗎?

不一定。實務上強佔涵蓋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控制該場所的進出與運作,不必有槍砲。架住值班員、拔掉廣播電源、拒絕他人進入,已可能構成強佔。

Q4結夥強佔場所罪 構成要件是什麼?

三人以上結夥、共同犯意聯絡、強佔(控制場所運作)三要件齊備,客體限公署車站電台等基礎設施。

Q5什麼叫「強佔」?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控制場所的進出與運作,重點在『控制』而非單純『進入』。

Q6「其他相類之場所」是什麼意思?

功能上等同電台、電信站等國家通信或基礎設施核心節點的場所,採功能性認定,可能延伸到網路機房、衛星地面站。

Q7結夥三人以上的「結夥」怎麼定義?

三人以上具共同犯意聯絡而共同實行,並非單純人數加總;各自獨立闖入同一場所不必然成立結夥。

Q8被指控結夥強佔場所罪該怎麼應對?

釐清人數與結夥 → 區分進入與控制 → 保全現場證據 → 委任熟悉軍法律師界定共犯角色。

Q9設施被軍人強佔該如何處理?

第一時間通報軍事檢察單位與司法機關,保留錄影、人員身分、進出時間,記錄各人角色並準備運作中斷損失求償。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強佔』而不只是『進入』?

以監視器、值班人員證述、設施運作中斷紀錄證明對方控制了進出與運作,而非單純停留。

Q11怎麼判斷是否達『結夥三人以上』?

看通訊紀錄、現場分工、事前計畫證據,證明三人以上有共同犯意聯絡,而非偶然同時在場。

Q12陸海空軍刑法 69 條 vs 刑法 150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差在哪?

69 條主體限軍人、客體限特定基礎設施;刑法 150 為平民版妨害秩序,主體與客體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 articleCompared 67Compared criminal 150
規範主體軍人(陸海空軍刑法第 69 條)軍人對衛兵哨兵(第 67 條)一般人(刑法第 150 條)
行為客體公署、車站、電台等基礎設施衛兵、哨兵之人身公共場所之公眾秩序
人數門檻結夥三人以上不以人數為要件聚眾(三人以上)
未遂處罰明定處罰未遂犯依各項規定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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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主體
軍人(陸海空軍刑法第 69 條)
行為客體
公署、車站、電台等基礎設施
人數門檻
結夥三人以上
未遂處罰
明定處罰未遂犯

Compared 67

規範主體
軍人對衛兵哨兵(第 67 條)
行為客體
衛兵、哨兵之人身
人數門檻
不以人數為要件
未遂處罰
依各項規定

Compared criminal 150

規範主體
一般人(刑法第 150 條)
行為客體
公共場所之公眾秩序
人數門檻
聚眾(三人以上)
未遂處罰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 27 ff. — Meuterei(軍人集體暴動/抗命之相近概念,非完全對應佔據設施)
美國UCMJ Article 94, 10 U.S.C. § 894 — Mutiny or sedition(叛變或煽動,含集體奪取軍事控制權之相近概念)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夥黨犯前條之罪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首謀無期徒刑;餘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餘,首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餘眾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航空站、電台、電視台、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聚眾為強暴、脅迫或恐嚇者,當不限於打群架等行為,宜視其不同行為態樣,而回歸相關條文之規定。   二、本條應屬妨害秩序性質,爰修正之。

  • 有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180910 制定)

夥黨犯前條之罪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首謀無期徒刑;餘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餘,首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餘眾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聚眾為強暴、脅迫或恐嚇者,當不限於打群架等行為,宜視其不同行為態樣,而回歸相關條文之規定。   二、本條應屬妨害秩序性質,爰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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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69 條規定:「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航空站、電台、電視台、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者,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