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69 條(結夥強佔場所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鐵道、公路、車站、埠頭、航空站、電台、電視台、電信站或其他相類之場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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