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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70對衛兵哨兵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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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規定,對執勤中的衛兵哨兵當場侮辱或對其職務公然侮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罵正在站哨的衛兵,跟罵下哨的同袍,法律一樣嗎?

不一樣。執勤時罵升級到軍刑法第70條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對「執行職務中」的衛兵、哨兵當場侮辱,或對其職務公然侮辱,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關鍵不是罵的對象,而是罵的「那個時刻」——對方是否正在執行警戒、傳令職務。下哨後的口角則回到普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白話解讀

罵髒話是不是犯罪?在民間,公然侮辱普通人最高也就拘役或九千元罰金。但在軍營裡,當著正在執勤的衛兵哨兵的面侮辱他,或對他正在執行的職務出言不遜,刑度直接跳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是你罵的人,而是你罵的「那個時刻」。同一個衛兵,下哨之後你跟他在福利社吵架罵他三字經,那是普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範圍。但他正在站哨、你經過時對他撂下「你算什麼東西」,瞬間升級到本條的軍刑法範圍。差別就是這道「執行職務」的隱形界線。立法者明白:對警戒人員的羞辱不只是個人榮譽問題,是對軍事威信的撕裂。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為軍事警戒人員侮辱罪,規範對執行警戒、傳令職務之衛兵、哨兵,於其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之行為。立法體例參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保護法益為軍事警戒系統之象徵性威信,而非個人名譽。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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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私下抱怨幾句,也算公然侮辱嗎?

公然的關鍵是不特定多數人可得而知。私下對一兩個朋友抱怨原則上不構成公然,但在LINE群組、社群媒體或公開場合大聲說就成立;當場侮辱則不要求公然,只要當著被害人的面說即成立。實務上群組人數越多越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Q2對職務行為的批評和侮辱怎麼分?

批評針對行為本身(執法太死板、處理方式不恰當),侮辱針對人格貶損(他是白癡、他算什麼東西)。實務綜合言論主要目的與用語性質判斷,合理批評受言論自由保護,夾帶人身攻擊或粗鄙字眼就容易被認定為侮辱。焦點放在行為而非人最安全。

Q3罵下哨的衛兵也犯本條嗎?

不犯。本條限對方執行職務時,下哨或交接完畢後的侮辱回到普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度差距巨大。實務上對方當下是否在執行警戒、傳令職務是最關鍵的攻防爭點。

Q4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是什麼?

規範對執勤衛兵哨兵當場侮辱或對其職務公然侮辱的罪,刑度一年以下,保護軍事警戒系統的象徵性威信。

Q5侮辱哨兵罪和普通公然侮辱差在哪?

差在執行職務這道界線:執勤時罵升級到軍刑法第70條(最重一年),下哨後回到刑法第309條(拘役或九千元)。

Q6什麼叫對職務公然侮辱?

對警戒人員所執行之職務於不特定多數人得知狀態下貶損,含臉書、社群媒體公開批評特定營區衛兵執法的態樣。

Q7本條和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差在哪?

第140條保護一般執行職務公務員,第70條是其軍事版,立法時直接參照,專保護衛兵哨兵等警戒傳令人員。

Q8被控侮辱哨兵罪怎麼辦?

先釐清對方當下是否真在執行警戒傳令職務,主張言論屬職務行為的合理批評而非人身侮辱,並評估和解。

Q9侮辱哨兵罪會被關嗎?

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數情節輕者為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累犯或情節嚴重才有實際入監可能。

Q10怎麼證明對方當時在執行職務?

站哨班表、門禁管制紀錄、監視器、目擊證人,界定侮辱當下對方是否處於警戒、傳令任務狀態。

Q11和解對軍法庭量刑有用嗎?

本罪非告訴乃論,和解不消滅追訴,但和解書與道歉對軍檢起訴裁量及軍法庭量刑有實質影響。

Q12陸海空軍刑法70 vs 刑法309哪個重?

第70條最重一年有期徒刑,遠重於第309條的拘役或九千元罰金,差別在被害人執勤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刑法第140條刑法第309條
保護對象執勤衛兵哨兵等警戒人員執行職務公務員一般人
時間要件限執行職務時限依法執行職務時無時間限制
刑度上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

保護對象
執勤衛兵哨兵等警戒人員
時間要件
限執行職務時
刑度上限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0條

保護對象
執行職務公務員
時間要件
限依法執行職務時
刑度上限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9條

保護對象
一般人
時間要件
無時間限制
刑度上限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參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罪之體例,作文句修正,並增列「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之態樣。

  • 公然侮辱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180910 制定)

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參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罪之體例,作文句修正,並增列「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之態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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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70 條規定:「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