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70 條(對衛兵哨兵公然侮辱罪)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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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規定,對執勤中的衛兵哨兵當場侮辱或對其職務公然侮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罵正在站哨的衛兵,跟罵下哨的同袍,法律一樣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對「執行職務中」的衛兵、哨兵當場侮辱,或對其職務公然侮辱,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關鍵不是罵的對象,而是罵的「那個時刻」——對方是否正在執行警戒、傳令職務。下哨後的口角則回到普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白話解讀
罵髒話是不是犯罪?在民間,公然侮辱普通人最高也就拘役或九千元罰金。但在軍營裡,當著正在執勤的衛兵哨兵的面侮辱他,或對他正在執行的職務出言不遜,刑度直接跳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重點不是你罵的人,而是你罵的「那個時刻」。同一個衛兵,下哨之後你跟他在福利社吵架罵他三字經,那是普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範圍。但他正在站哨、你經過時對他撂下「你算什麼東西」,瞬間升級到本條的軍刑法範圍。差別就是這道「執行職務」的隱形界線。立法者明白:對警戒人員的羞辱不只是個人榮譽問題,是對軍事威信的撕裂。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為軍事警戒人員侮辱罪,規範對執行警戒、傳令職務之衛兵、哨兵,於其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之行為。立法體例參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保護法益為軍事警戒系統之象徵性威信,而非個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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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私下抱怨幾句,也算公然侮辱嗎?▾
公然的關鍵是不特定多數人可得而知。私下對一兩個朋友抱怨原則上不構成公然,但在LINE群組、社群媒體或公開場合大聲說就成立;當場侮辱則不要求公然,只要當著被害人的面說即成立。實務上群組人數越多越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Q2對職務行為的批評和侮辱怎麼分?▾
批評針對行為本身(執法太死板、處理方式不恰當),侮辱針對人格貶損(他是白癡、他算什麼東西)。實務綜合言論主要目的與用語性質判斷,合理批評受言論自由保護,夾帶人身攻擊或粗鄙字眼就容易被認定為侮辱。焦點放在行為而非人最安全。
Q3罵下哨的衛兵也犯本條嗎?▾
不犯。本條限對方執行職務時,下哨或交接完畢後的侮辱回到普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度差距巨大。實務上對方當下是否在執行警戒、傳令職務是最關鍵的攻防爭點。
Q4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是什麼?▾
規範對執勤衛兵哨兵當場侮辱或對其職務公然侮辱的罪,刑度一年以下,保護軍事警戒系統的象徵性威信。
Q5侮辱哨兵罪和普通公然侮辱差在哪?▾
差在執行職務這道界線:執勤時罵升級到軍刑法第70條(最重一年),下哨後回到刑法第309條(拘役或九千元)。
Q6什麼叫對職務公然侮辱?▾
對警戒人員所執行之職務於不特定多數人得知狀態下貶損,含臉書、社群媒體公開批評特定營區衛兵執法的態樣。
Q7本條和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差在哪?▾
第140條保護一般執行職務公務員,第70條是其軍事版,立法時直接參照,專保護衛兵哨兵等警戒傳令人員。
Q8被控侮辱哨兵罪怎麼辦?▾
先釐清對方當下是否真在執行警戒傳令職務,主張言論屬職務行為的合理批評而非人身侮辱,並評估和解。
Q9侮辱哨兵罪會被關嗎?▾
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數情節輕者為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累犯或情節嚴重才有實際入監可能。
Q10怎麼證明對方當時在執行職務?▾
站哨班表、門禁管制紀錄、監視器、目擊證人,界定侮辱當下對方是否處於警戒、傳令任務狀態。
Q11和解對軍法庭量刑有用嗎?▾
本罪非告訴乃論,和解不消滅追訴,但和解書與道歉對軍檢起訴裁量及軍法庭量刑有實質影響。
Q12陸海空軍刑法70 vs 刑法309哪個重?▾
第70條最重一年有期徒刑,遠重於第309條的拘役或九千元罰金,差別在被害人執勤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 | 刑法第140條 | 刑法第309條 |
|---|---|---|---|
| 保護對象 | 執勤衛兵哨兵等警戒人員 | 執行職務公務員 | 一般人 |
| 時間要件 | 限執行職務時 | 限依法執行職務時 | 無時間限制 |
| 刑度上限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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