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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院台廳二字第 04311 號
要旨
國防部對於非軍人涉嫌教唆軍人盜賣械彈,該非軍人應歸司法機關審判所持法律上之見解
主旨
轉知國防部對於非軍人涉嫌教唆軍人盜賣械彈,該非軍人應歸司法機關審判所持法律上之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國防部七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73) 度廣字第三一九五號令副本辦理。
二 前令副本略以:「按陸海空軍刑法之犯罪主體,應以現役軍人為限,其例外及於非軍人者亦僅止於戰地或戒嚴地域犯該法第二條各款所列舉之罪,縱非軍人與軍人為該法各罪之共犯,除非無處罰非軍人之通常刑罰,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以陸海空軍刑法處斷外,否則即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本件非軍人教唆軍人盜賣械彈,該非軍人未具特定關係,竊盜罪於刑法中亦有規定,該非軍人自應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刑法上竊盜罪教唆犯論科,而戒嚴法第八條並未將刑法之竊盜罪包括在內,該非軍人自應由司法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