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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陸海空軍刑法 第 63 條(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罪)

  1. 1.意圖損害軍事利益,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軍事電磁紀錄,或以他法妨害其正確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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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63 條處罰意圖損害軍事利益而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性者,平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戰時最重無期徒刑。

Q · 我不是軍人,動到軍方系統檔案也會被這條告嗎?

會。陸海空軍刑法第 63 條保護的是「軍事電磁紀錄」的正確性,不是穿軍服的人。只要行為人具備「意圖損害軍事利益」的主觀要件,並對軍方系統的電子紀錄進行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他法妨害其正確性,平時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 2 條,非現役軍人於特定情形亦適用本法,承包商、駐點工程師、軍事相關工作者皆可能成為適用對象。

白話解讀

你以為這條只跟軍人有關?錯了。承包軍方系統的工程師、駐點維護的廠商員工、甚至幫軍方寫程式的外包商,只要你動到軍方的電磁紀錄(系統檔案、資料庫、通訊紀錄、雷達訊號等任何用電子方式儲存的軍事資訊),而且是「故意要傷害軍事利益」,這條就會適用到你身上。不是只有「駭客入侵」才算,包括你被授權進入系統後做了不該做的事:刪掉某筆紀錄、改掉某個數字、複製檔案外洩、甚至「妨害正確性」這四個字涵蓋的範圍極廣,連讓系統顯示錯誤資訊都算。和平時期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戰時最重無期徒刑。在台海情勢的當下,這條的適用機率比你想的高很多。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63 條為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罪,規範行為人在具備損害軍事利益意圖下,對軍事電磁紀錄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其他妨害正確性之行為,並就平時與戰時設不同刑度,戰時致生軍事上不利益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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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把軍方系統的檔案複製一份出來看,沒有刪改也沒有外流,這也算嗎?

可能算。本條的「非法輸出」就包含複製檔案到非授權的儲存媒介,重點不是後來有沒有外流,而是複製這個動作本身。若檢察官能證明目的是損害軍事利益,本條即成立。軍方稽核發現異常複製紀錄就會啟動調查,到那階段辯護空間已被壓縮一半。

Q2外包廠商員工真的會用陸海空軍刑法起訴嗎?

會。本法第2條規定現役軍人以外之人於特定情形亦適用本法,洩漏軍事機密、破壞軍用設施、妨害軍事電磁紀錄等,承包人員、軍事相關工作者都在射程內。軍方標案合約通常明訂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條款,簽約那刻就已納入管轄。

Q3我是過失誤刪不是故意的,這條會適用嗎?

本條第一項要求「意圖損害軍事利益」,純過失誤刪在主觀要件上不成立,但可能落入刑法第359條或違反軍中管理規定的行政處分。誤刪後第一時間立刻報告並如實說明是過失,比事後掩飾或偽造紀錄安全得多,掩飾行為本身可能反而踩到故意要件。

Q4陸海空軍刑法第 63 條是什麼?

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罪,規範意圖損害軍事利益而輸出、變更、刪除軍事電磁紀錄的行為,平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5什麼是軍事電磁紀錄?

以電子、磁性等無法直接感知方式儲存的軍事資訊,包含系統檔案、資料庫、通訊與雷達訊號紀錄。

Q6本條的「意圖損害軍事利益」是什麼意思?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使軍事利益受損的目的,是本罪核心戰場;日常合法操作、技術交流、學術研究不在射程。

Q7本條和洩漏軍事機密罪差在哪?

本條保護電磁紀錄的正確性與完整性,洩漏機密罪(第20條)保護的是機密內容的保密性,兩者保護法益不同。

Q8被陌生人接觸要求提供軍方資訊該怎麼辦?

當場拒絕、保全對話紀錄、立即向國安或反情報單位通報,可能適用自首減免規定。

Q9軍方發現電磁紀錄異常時該怎麼處理?

立即啟動資安事件應變、保全 log 與伺服器映像、通報權責單位與調查局,鑑識前不要重啟系統。

Q10簽軍方標案合約要注意什麼避免踩線?

把資料接觸權限、離職後資料處理寫清楚,模糊地帶在事件後會被檢察官最嚴格解讀。

Q11怎麼證明行為人有損害軍事利益的意圖?

靠存取紀錄、異常複製軌跡、對話往來、金流與接觸對象等間接證據綜合推認主觀目的。

Q12本條 vs 刑法第 359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哪個重?

本條限軍事電磁紀錄且需損害軍事利益意圖,刑度遠重於刑法359的一般電磁紀錄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平時戰時戰時致生不利益
適用時機非戰時狀態戰時或經宣告之作戰期間戰時且實際造成軍事不利益
法定刑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追訴權時效20 年(刑法 80 條)20 年30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군형법 / 군사기밀보호법(군사정보 보호 관련 규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69条(破坏军事通信等军事设施罪)、第431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i.V.m. StGB § 303b (Computersabotage)
🇺🇸 美國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UCMJ) + 18 U.S.C. § 1030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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