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64 條(竊取或侵占械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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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規範竊取、侵占軍用武器彈藥及其他軍用物品之刑責,依物品性質與犯罪意圖分三層處罰,最重可達無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退伍時帶走的軍品,會構成犯罪嗎?
會,依陸海空軍刑法64條可能構成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罪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依性質分三層處罰:武器彈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意圖供犯罪之用最重無期徒刑、其他軍用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關鍵在於「其他軍用物品」涵蓋範圍極廣,退伍時帶走的軍服、軍毯、彈匣套、軍用水壺等都可能落入第三項,未遂犯也罰;僅情節輕微者得處五年以下。
白話解讀
退伍前你可能聽過一句話:「裝備是吃的喝的,少一顆螺絲都要寫報告。」這句玩笑話背後的法律真相比你想的嚴重。這條把「拿走軍用物品」這件事分三層處理。第一層:武器或彈藥(槍、子彈、手榴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層:拿武器彈藥還準備拿去犯罪用,最重無期徒刑;第三層:拿其他軍用物品(鋼盔、軍服、防彈衣、軍車零件、軍用油料),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注意,第三項「其他軍用物品」這四個字涵蓋的範圍極廣。退伍時順手帶走的「紀念品」,無論是一個彈匣套還是一條軍用毛毯,都可能踩在這條線上。情節輕微可以降到五年以下,但「構成犯罪」這件事跟「判多重」是兩件事。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為軍用物品保護之刑事規範,將不法取得軍用資產分為三層: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彈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為之(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竊取或侵占其他軍用物品(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罰未遂犯,另設情節輕微者得處五年以下之減輕條款。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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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退伍二十年了,當年帶回的軍品還會被追訴嗎?
看物品性質。武器彈藥(第一項)追訴權時效20年;軍服、軍毯、軍用水壺等其他物品(第三項)同樣20年時效。侵占類犯罪的終了時點實務有爭議:有見解認為從拿到那刻起算,也有見解認為持續占有期間時效不起算。與其賭時效,主動繳回並陳述情形可能適用自首減刑,比等待時效安全得多。
Q2我朋友賣軍品給我,他犯法那我呢?
若你明知是軍方流出的物品仍購買,可能構成刑法第349條故買贓物罪;若不知情,理論上不構成犯罪,但不知情的舉證壓力在你身上。拍賣平台標榜真品軍用、部隊流出的物品幾乎沒有合法來源管道(除非是國防部正式拍賣的報廢品有完整證明文件),看到這種敘述就是警訊。
Q3「情節輕微」具體是什麼標準?
法律沒有明文標準,由檢察官和法官個案認定,影響因素包括物品價值、是否危及軍事任務、是否初犯、有無自首、有無繳回、是否取得單位諒解。金額小不是唯一標準。最有力的減輕因素永遠是主動繳回加真誠悔過加單位諒解這三件套。
Q4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在罰什麼?
罰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彈藥及其他軍用物品,依物品性質與犯罪意圖分三層處罰,是軍用物品保護的核心條文。
Q5什麼算「其他軍用物品」?
武器彈藥以外的軍用資產,例如軍服、軍毯、防彈衣、軍車零件、軍用油料,範圍極廣,落入第三項。
Q6竊取和侵占差在哪?
竊取是破壞他人持有取得,侵占是把自己合法持有的物據為己有,影響起訴條文認定。
Q7第64條三層處罰各判多重?
武器彈藥3-10年、意圖供犯罪用無期或10年以上、其他軍用物品1-7年,情節輕微得5年以下。
Q8家裡有當年帶回的軍品該怎麼辦?
停止變賣銷毀,諮詢軍事案件律師,透過憲兵隊或國防部單位主動繳回並陳述情形,可能適用自首減刑。
Q9怎麼判斷自己落入第幾項?
先看是否為武器彈藥或其主要零件(第一項),是否有犯罪意圖(第二項),其餘軍用物品為第三項。
Q10被查獲後的訴訟風險怎麼降低?
保全繳回紀錄、表達悔意、爭取單位諒解書,並由律師攻防物品性質與情節輕微的認定。
Q11自首減刑要怎麼成立?
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機關申告並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
Q12第64條 vs 刑法竊盜罪(320)差在哪?
竊取軍用物品適用本條特別規定,刑度與認定均重於一般竊盜罪,普通法竊盜退居補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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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行為 | 刑度 | 備註 |
|---|---|---|---|
| 第1項 |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含武器主要零件 |
| 第2項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第1項之罪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罪意圖加重 |
| 第3項 | 竊取或侵占第1項以外之軍用物品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範圍最廣,含軍服軍毯油料等 |
| 第4項 | 前三項之未遂犯 | 罰之(依未遂規定減輕) | — |
| 第5項 | 犯第1項或第3項而情節輕微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官裁量,非當事人權利 |
行為
- 第1項
-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
- 第2項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第1項之罪
- 第3項
- 竊取或侵占第1項以外之軍用物品
- 第4項
- 前三項之未遂犯
- 第5項
- 犯第1項或第3項而情節輕微
刑度
- 第1項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項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3項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4項
- 罰之(依未遂規定減輕)
- 第5項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備註
- 第1項
- 含武器主要零件
- 第2項
- 犯罪意圖加重
- 第3項
- 範圍最廣,含軍服軍毯油料等
- 第4項
- —
- 第5項
- 法官裁量,非當事人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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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80910 制定)
反抗長官命令或不聽指揮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侵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意圖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反抗長官命令或不聽指揮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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