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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陸海空軍刑法64竊取或侵占械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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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3.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5.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規範竊取、侵占軍用武器彈藥及其他軍用物品之刑責,依物品性質與犯罪意圖分三層處罰,最重可達無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退伍時帶走的軍品,會構成犯罪嗎?

會,依陸海空軍刑法64條可能構成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罪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依性質分三層處罰:武器彈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意圖供犯罪之用最重無期徒刑、其他軍用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關鍵在於「其他軍用物品」涵蓋範圍極廣,退伍時帶走的軍服、軍毯、彈匣套、軍用水壺等都可能落入第三項,未遂犯也罰;僅情節輕微者得處五年以下。

白話解讀

退伍前你可能聽過一句話:「裝備是吃的喝的,少一顆螺絲都要寫報告。」這句玩笑話背後的法律真相比你想的嚴重。這條把「拿走軍用物品」這件事分三層處理。第一層:武器或彈藥(槍、子彈、手榴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層:拿武器彈藥還準備拿去犯罪用,最重無期徒刑;第三層:拿其他軍用物品(鋼盔、軍服、防彈衣、軍車零件、軍用油料),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注意,第三項「其他軍用物品」這四個字涵蓋的範圍極廣。退伍時順手帶走的「紀念品」,無論是一個彈匣套還是一條軍用毛毯,都可能踩在這條線上。情節輕微可以降到五年以下,但「構成犯罪」這件事跟「判多重」是兩件事。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為軍用物品保護之刑事規範,將不法取得軍用資產分為三層: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彈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為之(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竊取或侵占其他軍用物品(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罰未遂犯,另設情節輕微者得處五年以下之減輕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退伍二十年了,當年帶回的軍品還會被追訴嗎?

看物品性質。武器彈藥(第一項)追訴權時效20年;軍服、軍毯、軍用水壺等其他物品(第三項)同樣20年時效。侵占類犯罪的終了時點實務有爭議:有見解認為從拿到那刻起算,也有見解認為持續占有期間時效不起算。與其賭時效,主動繳回並陳述情形可能適用自首減刑,比等待時效安全得多。

Q2我朋友賣軍品給我,他犯法那我呢?

若你明知是軍方流出的物品仍購買,可能構成刑法第349條故買贓物罪;若不知情,理論上不構成犯罪,但不知情的舉證壓力在你身上。拍賣平台標榜真品軍用、部隊流出的物品幾乎沒有合法來源管道(除非是國防部正式拍賣的報廢品有完整證明文件),看到這種敘述就是警訊。

Q3「情節輕微」具體是什麼標準?

法律沒有明文標準,由檢察官和法官個案認定,影響因素包括物品價值、是否危及軍事任務、是否初犯、有無自首、有無繳回、是否取得單位諒解。金額小不是唯一標準。最有力的減輕因素永遠是主動繳回加真誠悔過加單位諒解這三件套。

Q4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在罰什麼?

罰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彈藥及其他軍用物品,依物品性質與犯罪意圖分三層處罰,是軍用物品保護的核心條文。

Q5什麼算「其他軍用物品」?

武器彈藥以外的軍用資產,例如軍服、軍毯、防彈衣、軍車零件、軍用油料,範圍極廣,落入第三項。

Q6竊取和侵占差在哪?

竊取是破壞他人持有取得,侵占是把自己合法持有的物據為己有,影響起訴條文認定。

Q7第64條三層處罰各判多重?

武器彈藥3-10年、意圖供犯罪用無期或10年以上、其他軍用物品1-7年,情節輕微得5年以下。

Q8家裡有當年帶回的軍品該怎麼辦?

停止變賣銷毀,諮詢軍事案件律師,透過憲兵隊或國防部單位主動繳回並陳述情形,可能適用自首減刑。

Q9怎麼判斷自己落入第幾項?

先看是否為武器彈藥或其主要零件(第一項),是否有犯罪意圖(第二項),其餘軍用物品為第三項。

Q10被查獲後的訴訟風險怎麼降低?

保全繳回紀錄、表達悔意、爭取單位諒解書,並由律師攻防物品性質與情節輕微的認定。

Q11自首減刑要怎麼成立?

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機關申告並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

Q12第64條 vs 刑法竊盜罪(320)差在哪?

竊取軍用物品適用本條特別規定,刑度與認定均重於一般竊盜罪,普通法竊盜退居補充地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次行為刑度備註
第1項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武器主要零件
第2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第1項之罪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意圖加重
第3項竊取或侵占第1項以外之軍用物品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最廣,含軍服軍毯油料等
第4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未遂規定減輕)
第5項犯第1項或第3項而情節輕微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裁量,非當事人權利

行為

第1項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
第2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第1項之罪
第3項
竊取或侵占第1項以外之軍用物品
第4項
前三項之未遂犯
第5項
犯第1項或第3項而情節輕微

刑度

第1項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項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項
罰之(依未遂規定減輕)
第5項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備註

第1項
含武器主要零件
第2項
犯罪意圖加重
第3項
範圍最廣,含軍服軍毯油料等
第4項
第5項
法官裁量,非當事人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旧陸海空軍刑法は戦後廃止。現在は自衛隊法上の武器等の窃取・横領に関する罰則で対応(特定条番号は要確認)
韓國군형법상 군용물 절취·횡령 가중처벌 규정(정확한 조번호 확인 필요)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i.V.m. StGB § 242 (Diebstahl) — 德國無獨立軍用物竊取罪,適用一般竊盜罪
法國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 / Code pénal (vol d'effets ou matériels militaires) — 適用一般竊盜並結合軍事司法法典
美國UCMJ Art. 108 (10 U.S.C. § 908, military property) + Art. 121 (larceny and wrongful appropri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反抗長官命令或不聽指揮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侵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意圖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180910 制定)

反抗長官命令或不聽指揮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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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規定:「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