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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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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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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65 條
(違法製造販賣軍火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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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
死刑
、
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
意圖
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
未遂犯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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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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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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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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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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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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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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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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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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