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65 條(違法製造販賣軍火罪)
- 1.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2.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3.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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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65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彈藥者,最重處死刑,連主要組成零件及未遂犯都同樣處罰。
Q · 只做槍枝零件不是整把槍,也會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5條嗎?
會。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5條第三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理由明白指出,武器主要組件的氾濫直接助長黑槍氾濫,因此把刑罰射程從成品延伸到零件。賣「槍機」「彈匣」「撞針」並辯稱「只是零件不是槍」,正好踩在這條線上,且第四項規定未遂犯亦罰。
白話解讀
台灣黑槍從哪裡來?很多人以為是走私進口,但實務統計告訴你另一個答案:相當比例的黑槍是「土製」的,由地下兵工廠製造、改造、組裝。本條就是針對這個地下產業鏈設計的最強刑罰。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最重死刑;如果你做這些是要供自己或他人犯罪用,第二項直接死刑或無期徒刑,沒有有期徒刑的選項。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項:連「主要組成零件」的製造販賣運輸都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所以那些賣「槍機」「彈匣」「撞針」說「這只是零件不是槍」的網拍賣家,全部踩在這條線上。未遂也罰。在台灣,這條是對抗黑槍氾濫的核心法律武器。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65條為軍用武器彈藥管制的核心刑罰規定,處罰未經許可而製造、販賣、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的行為,並區分三種態樣:基本型(第一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的加重型(第二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及將射程延伸至武器主要組成零件的零件犯(第三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前三項之未遂犯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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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陸海空軍刑法第65條在規範什麼?▾
處罰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軍用武器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最重死刑。
Q2賣槍枝零件會犯這條嗎?▾
會。第三項把主要組成零件納入,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Q3改造空氣槍會用這條起訴嗎?▾
看殺傷力與構造認定,達軍用標準可能落入本條,否則多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Q4這條的未遂犯也罰嗎?▾
罰。第四項明文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不是做出來才算。
Q5第二項『意圖供犯罪之用』差在哪?▾
差在死刑能不能避免;第二項只剩死刑或無期徒刑兩種選項。
Q6檢舉黑槍有獎金嗎?▾
有。依警政署獎勵辦法依槍枝數量性質有級距,重要案件最高可達數百萬元。
Q7這條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怎麼分?▾
本條針對軍用武器,民間槍枝製販運多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8條。
Q8金屬加工廠接單做零件被牽連怎麼辦?▾
關鍵在主觀『明知』,建立圖紙審核與客戶查核留存紀錄是有效防火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次 | 行為 | 核心要件 | 法定刑 | 未遂 |
|---|---|---|---|---|
| 第一項(基本型)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 | 未經許可 + 武器彈藥成品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罰 |
| 第二項(加重型)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第一項之罪 | 第一項 + 供犯罪用之主觀意圖 | 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有期徒刑選項) | 罰 |
| 第三項(零件犯)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武器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 | 未經許可 + 主要組成零件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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