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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65 條(違法製造販賣軍火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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