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30 條(妨害健康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補給或食勤職務之人,供給部隊有害身體或健康之飲食品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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