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陸海空軍刑法 第 29 條(未盡維修義務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維修軍用艦艇、航空器、戰車、砲車、裝甲車、武器、彈藥或其他重要軍用設施、物品職務之人,未盡維修義務,或明知機件損壞匿不報告,致乘駕或使用人員陷於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前項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