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28 條(遺棄傷病俘虜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戰時有救護、醫療職務之人,無故遺棄傷病軍人或俘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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