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31 條(委棄軍機罪)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31條處罰委棄軍事機密:弄丟、未保管好機密文書或電磁紀錄即成立,戰時最重可判死刑。
Q · 我不小心把軍事機密文件弄丟,又沒洩漏給敵人,會犯罪嗎?
會。委棄行為本身就成立,不必證明洩漏意圖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1條第1項,只要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不需要證明你有意把機密交給敵方。核心是「應保管之物脫離應有的實力支配範圍」,遺忘、遺失、未上鎖都可能該當。若棄置於敵則加重至七年以下;過失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另處二年以下;戰時刑度最重可達死刑。
白話解讀
你以為「軍事機密」這四個字離自己很遠,但只要你穿上軍服、被分發到任何接觸文書、地圖、隨身碟、加密電腦的單位,這條就是懸在你頭上的劍。委棄不是「故意洩漏給敵人」那麼戲劇化,而是「該保管的時候你沒保管好」:把機密文件遺忘在咖啡廳、隨身碟掉在計程車、戰術圖被你拿去當墊板。光是這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成立。如果你嫌麻煩把東西丟到敵方陣地或被敵方輕易取得,刑度跳到七年以下。過失導致實際軍事不利益的話另外處罰。戰時條款最殘酷:同樣的「不小心」,平時是三年以下,戰時起跳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不利益甚至有死刑。這條的本質不是「保護機密」,是「告訴每個碰過機密的人:你的責任是無限的」。
法律定性
委棄軍機罪指軍人或負有保管義務之人,使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脫離應有保管狀態的行為。其保護法益為軍事機密的完整管領,成立不以洩漏予敵方為必要,過失致生軍事上不利益者亦罰,戰時加重,屬典型保護國家安全的軍事刑事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把資料夾忘在會議室一小時,後來找回來,這也算嗎?
可能算。委棄罪的核心是『物品脫離應有的實力支配』,不是『永久喪失』。一小時的脫離已創造被他人接觸的可能性。能否成立要看是否管制區、有無第三人接觸、機密等級。實務上單位通常先走內部行政處分,但只要正式通報到軍檢就脫離長官能控制的範圍,立即坦白通報與等被發現再說後果天差地遠。
Q2退伍三年了,當年的訓練筆記算不算機密?
看內容。若筆記標有『密』『機密』或含戰術編組、武器諸元、營區佈防等資訊,機密性不因退伍自動解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另有解密期限規定。最安全的方式是聯繫原單位辦理繳回或解密確認,不要自行銷毀,自行銷毀本身可能就是委棄。
Q3演習時長官要求我把資料拍照存手機方便查閱,我照做後手機被偷,誰負責?
你和長官可能都有責任。長官指示違反保密規定者,該指示本身違法,但你執行了仍構成委棄。『長官命令』在軍事刑法上只有在合法範圍內才有阻卻違法效果。碰到要求把機密帶離管制環境的指示,請對方書面化,這是日後唯一的免責憑證,沒有書面就是你一個人扛。
Q4委棄軍機罪是什麼?
使軍事應秘密之文書、電磁紀錄等脫離保管狀態即成立的犯罪,不必證明洩漏意圖,第1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5什麼叫『委棄』?跟洩漏差在哪?
委棄是該保管時沒保管好、使物品脫離實力支配;洩漏是主動使機密為他人知悉。委棄不需要洩漏故意。
Q6哪些東西算『軍事上應秘密之物品』?
標密等或含戰術編組、武器諸元、佈防的文書、圖畫、電磁紀錄及其他物品,包含軍用筆電、加密USB、平板。
Q7什麼叫『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演習進度延誤、部隊調動曝光、敵方戰術預判等實際軍事損害,是過失犯成立的必要結果要件。
Q8發現機密遺失要怎麼處理?
第一時間依保密規定書面通報→保全現場不要自己找回掩飾→保留通報憑證→配合損害評估→委任軍法辯護。
Q9退伍後發現舊機密資料怎麼辦?
不要自行銷毀(可能構成委棄),聯繫原單位辦理繳回或解密確認,國家機密保護法另有解密期限。
Q10委棄軍機的刑度怎麼判定?
先看平時或戰時、再看是否棄置於敵、是否過失、是否致生不利益,六種組合刑度從拘役到死刑不等。
Q11長官違規指示我帶機密外出,怎麼自保?
要求書面化指示(紙本或營內通訊),這是唯一免責憑證;違反保密的命令不具阻卻違法效果。
Q12委棄軍機 vs 洩漏軍事機密(§20)差在哪?
§20是故意使機密為他人知悉;§31委棄不以洩漏為要件,沒保管好即成立,且處罰過失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適用項次 | 刑度 |
|---|---|---|
| 平時委棄機密物品 | 第1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 平時棄置於敵 | 第2項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平時過失致生軍事不利益 | 第3項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
| 戰時委棄或棄置於敵 | 第4項前段 |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戰時致生軍事不利益 | 第4項中段 |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戰時過失犯 | 第4項後段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適用項次
- 平時委棄機密物品
- 第1項
- 平時棄置於敵
- 第2項
- 平時過失致生軍事不利益
- 第3項
- 戰時委棄或棄置於敵
- 第4項前段
- 戰時致生軍事不利益
- 第4項中段
- 戰時過失犯
- 第4項後段
刑度
- 平時委棄機密物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平時棄置於敵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平時過失致生軍事不利益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 戰時委棄或棄置於敵
-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戰時致生軍事不利益
-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戰時過失犯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版
(0180910 制定)
強佔民房或私賣公物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後段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過失犯之處罰,應限於具體危險犯,爰予修正,並改列為第三項。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死刑名詞
強佔民房或私賣公物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第一項後段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過失犯之處罰,應限於具體危險犯,爰予修正,並改列為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