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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31 條(委棄軍機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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