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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31 條
(委棄軍機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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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
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
過失犯
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
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
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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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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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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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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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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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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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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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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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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