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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31委棄軍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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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31條處罰委棄軍事機密:弄丟、未保管好機密文書或電磁紀錄即成立,戰時最重可判死刑。

Q · 我不小心把軍事機密文件弄丟,又沒洩漏給敵人,會犯罪嗎?

會。委棄行為本身就成立,不必證明洩漏意圖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1條第1項,只要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不需要證明你有意把機密交給敵方。核心是「應保管之物脫離應有的實力支配範圍」,遺忘、遺失、未上鎖都可能該當。若棄置於敵則加重至七年以下;過失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另處二年以下;戰時刑度最重可達死刑。

白話解讀

你以為「軍事機密」這四個字離自己很遠,但只要你穿上軍服、被分發到任何接觸文書、地圖、隨身碟、加密電腦的單位,這條就是懸在你頭上的劍。委棄不是「故意洩漏給敵人」那麼戲劇化,而是「該保管的時候你沒保管好」:把機密文件遺忘在咖啡廳、隨身碟掉在計程車、戰術圖被你拿去當墊板。光是這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成立。如果你嫌麻煩把東西丟到敵方陣地或被敵方輕易取得,刑度跳到七年以下。過失導致實際軍事不利益的話另外處罰。戰時條款最殘酷:同樣的「不小心」,平時是三年以下,戰時起跳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不利益甚至有死刑。這條的本質不是「保護機密」,是「告訴每個碰過機密的人:你的責任是無限的」。

法律定性

委棄軍機罪指軍人或負有保管義務之人,使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脫離應有保管狀態的行為。其保護法益為軍事機密的完整管領,成立不以洩漏予敵方為必要,過失致生軍事上不利益者亦罰,戰時加重,屬典型保護國家安全的軍事刑事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把資料夾忘在會議室一小時,後來找回來,這也算嗎?

可能算。委棄罪的核心是『物品脫離應有的實力支配』,不是『永久喪失』。一小時的脫離已創造被他人接觸的可能性。能否成立要看是否管制區、有無第三人接觸、機密等級。實務上單位通常先走內部行政處分,但只要正式通報到軍檢就脫離長官能控制的範圍,立即坦白通報與等被發現再說後果天差地遠。

Q2退伍三年了,當年的訓練筆記算不算機密?

看內容。若筆記標有『密』『機密』或含戰術編組、武器諸元、營區佈防等資訊,機密性不因退伍自動解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另有解密期限規定。最安全的方式是聯繫原單位辦理繳回或解密確認,不要自行銷毀,自行銷毀本身可能就是委棄。

Q3演習時長官要求我把資料拍照存手機方便查閱,我照做後手機被偷,誰負責?

你和長官可能都有責任。長官指示違反保密規定者,該指示本身違法,但你執行了仍構成委棄。『長官命令』在軍事刑法上只有在合法範圍內才有阻卻違法效果。碰到要求把機密帶離管制環境的指示,請對方書面化,這是日後唯一的免責憑證,沒有書面就是你一個人扛。

Q4委棄軍機罪是什麼?

使軍事應秘密之文書、電磁紀錄等脫離保管狀態即成立的犯罪,不必證明洩漏意圖,第1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5什麼叫『委棄』?跟洩漏差在哪?

委棄是該保管時沒保管好、使物品脫離實力支配;洩漏是主動使機密為他人知悉。委棄不需要洩漏故意。

Q6哪些東西算『軍事上應秘密之物品』?

標密等或含戰術編組、武器諸元、佈防的文書、圖畫、電磁紀錄及其他物品,包含軍用筆電、加密USB、平板。

Q7什麼叫『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演習進度延誤、部隊調動曝光、敵方戰術預判等實際軍事損害,是過失犯成立的必要結果要件。

Q8發現機密遺失要怎麼處理?

第一時間依保密規定書面通報→保全現場不要自己找回掩飾→保留通報憑證→配合損害評估→委任軍法辯護。

Q9退伍後發現舊機密資料怎麼辦?

不要自行銷毀(可能構成委棄),聯繫原單位辦理繳回或解密確認,國家機密保護法另有解密期限。

Q10委棄軍機的刑度怎麼判定?

先看平時或戰時、再看是否棄置於敵、是否過失、是否致生不利益,六種組合刑度從拘役到死刑不等。

Q11長官違規指示我帶機密外出,怎麼自保?

要求書面化指示(紙本或營內通訊),這是唯一免責憑證;違反保密的命令不具阻卻違法效果。

Q12委棄軍機 vs 洩漏軍事機密(§20)差在哪?

§20是故意使機密為他人知悉;§31委棄不以洩漏為要件,沒保管好即成立,且處罰過失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項次刑度
平時委棄機密物品第1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平時棄置於敵第2項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平時過失致生軍事不利益第3項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委棄或棄置於敵第4項前段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致生軍事不利益第4項中段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過失犯第4項後段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項次

平時委棄機密物品
第1項
平時棄置於敵
第2項
平時過失致生軍事不利益
第3項
戰時委棄或棄置於敵
第4項前段
戰時致生軍事不利益
第4項中段
戰時過失犯
第4項後段

刑度

平時委棄機密物品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平時棄置於敵
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平時過失致生軍事不利益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委棄或棄置於敵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致生軍事不利益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過失犯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自衛隊法第59条(秘密保持義務)・特定秘密保護法(防衛秘密の管理・漏えい)
韓國군형법 제80조(군사기밀 누설)・군사기밀보호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2条(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德國StGB § 97(fahrlässige Preisgabe von Staatsgeheimnissen)/Wehrstrafgesetz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3-10 / 413-11(compromission du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y compris par négligence)
美國18 U.S.C. § 793(f)(gross negligence permitting loss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UCMJ Art. 9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強佔民房或私賣公物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後段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過失犯之處罰,應限於具體危險犯,爰予修正,並改列為第三項。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死刑名詞
(0180910 制定)

強佔民房或私賣公物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後段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過失犯之處罰,應限於具體危險犯,爰予修正,並改列為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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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31 條規定:「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