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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32 條(無故使軍用物品缺乏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補給或運輸武器、彈藥、糧秣、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職務之人,無故使之缺乏或遲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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