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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33 條(縱放俘虜脫逃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以外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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