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33縱放俘虜脫逃罪

快速跳轉
  1. 1.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以外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33 條規範縱放俘虜罪,看守職務者故意放跑或便利脫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逃處一年以下。

Q · 看守俘虜時不小心讓他跑了,會被關嗎?

會。過失致俘虜脫逃,最重一年有期徒刑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33 條第二項,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因過失致俘虜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故意縱放或便利脫逃(第一項),刑度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處罰未遂犯。值勤打瞌睡、交班沒交代清楚、巡邏不確實,都可能被認定為過失,門檻比想像中低。

白話解讀

看守俘虜不是電影裡才有的事。只要國軍進入武裝衝突或國際維和任務,就可能出現俘虜。你被分派去看管,背後扛的就是這條法律。如果你「縱放」(主動放走)或「便利其脫逃」(幫他逃跑或假裝沒看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導致俘虜跑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連沒有看管職務的人,只要你縱放或便利俘虜脫逃,照樣處罰,三年以下。這條的特殊之處在於:俘虜不被當作刑法上「依法拘禁之人」,所以一般脫逃罪用不上,立法者另闢一條專門針對軍中俘虜的條文。它的精神是:國家對俘虜負有人道對待的責任,同時對社會負有確保俘虜不脫離管控的責任,這兩個責任都壓在看守者身上。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33 條規範縱放俘虜及便利俘虜脫逃罪: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故意縱放或便利脫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逃處一年以下;非看守職務之人縱放或便利脫逃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處罰第一項之未遂犯。本條將俘虜排除於普通脫逃罪之外,另立軍事專屬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算「便利其脫逃」?我什麼都沒做,他自己跑的怎麼算?

本條的「便利」包含積極協助(給工具、開門)和消極不作為(值勤睡覺、巡邏不確實、發現異常不通報)。判斷標準是:你的行為或不作為,有沒有降低俘虜脫逃的難度。「我什麼都沒做」如果指的是「應該做的也沒做」,那就構成。值勤過程中任何讓你分心或脫離崗位的事,事後都可能被認定為便利的開端,值勤期間的手機紀錄也會被調閱。

Q2我不是看管職務,只是路過幫忙傳遞物品,算嗎?

看你傳遞了什麼、知不知情。如果你傳遞的物品是俘虜脫逃用的工具(地圖、衣物、通訊設備),即使你不是看管職務,第三項仍處罰非看管職務之人縱放或便利脫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不知情、沒有故意就不構成犯罪。在俘虜管制區內,對任何順手幫一下的請求都應保持高度警覺。

Q3過失讓俘虜跑掉真的會被關嗎?

會。第二項過失犯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值勤打瞌睡、忘記點名、交班沒清楚說明,都可能被認定為過失,這個門檻比一般人想像的低很多。

Q4陸海空軍刑法第 33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的刑責,並涵蓋過失犯與非看守職務之人。

Q5什麼叫「便利其脫逃」?

包含積極協助(給工具、開門)與消極不作為(值勤睡覺、巡邏不確實、發現異常不通報),只要降低脫逃難度都算。

Q6縱放俘虜罪的三種行為態樣差在哪?

有看守職務故意(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看守職務過失(一年以下)、非看守職務故意(三年以下),主觀與主體不同刑度不同。

Q7俘虜為什麼不適用一般脫逃罪?

立法者將俘虜排除於刑法依法拘禁之人之外,另立本條專門規範軍中俘虜管理,普通脫逃罪用不上。

Q8看守俘虜怎麼自保不踩線?

交班全程簽核、值勤不脫離崗位、發現逃跑意圖立即書面通報、保留巡邏與影像紀錄、拒絕順手幫忙。

Q9被指控縱放或便利脫逃該怎麼辦?

先釐清是看守職務(第一項)還是非看守職務(第三項)刑度差三倍,蒐集盡看守義務證據,證明與脫逃無因果關係,戰時立即請軍法辯護律師。

Q10發現下屬與俘虜關係異常要做什麼?

立即書面通報並隔離當事人,保留現場錄影與交班簽核,調查前勿與當事人單獨對話,同步通知軍事檢察單位。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盡看守義務?

值班簽到、巡邏紀錄、即時通訊、影像、交班簽核文件,並證明事件發生時你已下哨或不在現場。

Q12縱放俘虜罪 vs 刑法第 162 條縱放人犯罪差在哪?

刑法 162 對象是依法拘禁之人,俘虜被排除在外故另立本條;軍事俘虜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33 而非普通縱放人犯罪。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不盡其所應盡之責而率隊降敵,或委棄要塞於敵,或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以外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按受看管之俘虜,其人身自由雖置於我軍實力支配之下,惟基於人道考量及法制現狀,實不得視其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以下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從而看管俘虜之人,如有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之行為,即難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罪相繩;受看管之俘虜如有脫逃之行為,亦不得對其論以刑法之脫逃罪,因此本條之規定即有維持之必要。惟為求體例之一貫,爰參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體例,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前段,列為第一項,俾構成要件更臻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無看管俘虜職務之人,有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之行為,因不能論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原規定,即出現處罰漏洞,爰仿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之體例,增設處罰之明文,列為第三項。   四、第三項未遂犯之規定,移列為第四項。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180910 制定)

不盡其所應盡之責而率隊降敵,或委棄要塞於敵,或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按受看管之俘虜,其人身自由雖置於我軍實力支配之下,惟基於人道考量及法制現狀,實不得視其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以下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從而看管俘虜之人,如有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之行為,即難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罪相繩;受看管之俘虜如有脫逃之行為,亦不得對其論以刑法之脫逃罪,因此本條之規定即有維持之必要。惟為求體例之一貫,爰參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體例,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前段,列為第一項,俾構成要件更臻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無看管俘虜職務之人,有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之行為,因不能論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原規定,即出現處罰漏洞,爰仿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之體例,增設處罰之明文,列為第三項。   四、第三項未遂犯之規定,移列為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33 條規定:「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