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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34 條(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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