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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35衛兵哨兵擅離勤務所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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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3. 3.戰時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4.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35 條處罰衛兵、哨兵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平時最重一年,致生軍事上不利益者加重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 · 當兵站哨偷溜五分鐘,會被關嗎?

會。要看擅離多久、有無出事、平時或戰時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35 條第一項前段,衛兵、哨兵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本身就成立犯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不以「出事」為要件。若擅離期間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如營區遭入侵、軍品遭竊),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平時初犯且情節輕微者,多有易科罰金或緩起訴空間;戰時則整體上修,最重可達無期徒刑。

白話解讀

你以為「站哨」就是穿著軍服站在那邊發呆兩小時,混過去就好?這條法律告訴你,那兩小時你不是在「打發時間」,你是在執行一個用刑罰保護的職務。離開哨點去買飲料、躲到角落滑手機、約定好彼此「我幫你站」結果根本沒人在,這些在你眼中是「常見的偷懶」,在這條法律眼中是「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你擅離的那段時間正好出了事(軍械被偷、營區被入侵、機密外洩),刑度直接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重點在於:「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這個門檻很低,不是要你害死人,是只要你的缺席讓部隊出現具體的安全空隙就算。戰時的數字更可怕,致生不利益直接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連「過失」(你睡著、你誤以為交接完了、你弄錯位置)都會被罰。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35 條為衛哨勤務職責規範,處罰衛兵、哨兵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之行為,並依是否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平時或戰時、故意或過失分層加重,構成軍隊衛哨安全的核心刑事屏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兒子當兵被抓到站哨偷溜五分鐘,會被關嗎?

看兩件事:第一,那五分鐘有沒有出事(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沒出事的話落在第一項前段,最重一年以下,初犯且情節輕微通常可以易科罰金或緩起訴。第二,是平時還是戰時,平時的話空間大很多。第一時間不要讓他自己寫悔過書或交代書,這些文件在後續會變成不利證據,先找熟悉軍事審判的律師看過再說。

Q2「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到底要多嚴重?

比你想的低。不是要死人,也不是要丟掉重要軍機。實務上包括營區因此被入侵、軍械軍品被偷、機密文件外洩、戰備任務延誤、單位整體警戒體系出現具體空隙。只要具體危險已經出現就算,不需要實際損害發生。律師在這條最常打的就是擅離期間發生的事跟擅離行為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Q3替代役、後備教召期間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 6 條與第 7 條規定了現役軍人以外的適用範圍,包括替代役、後備軍人在現役、教召期間等。判斷標準在於你是不是在執行警戒、傳令性質的職務,不在於役別名稱。如果被分發到看守職務,從第一天起這條就罩在你頭上,跟現役一樣嚴格。

Q4陸海空軍刑法第 35 條是什麼?

處罰衛兵、哨兵或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依是否出事、平戰時、故意過失分層加重,是軍隊衛哨紀律的核心刑責。

Q5什麼叫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門檻很低,只要擅離造成具體安全空隙(營區遭入侵、軍品遭竊、戰備延誤)即成立,不需實害發生。

Q6擅離勤務所在地怎麼認定?

不只身體離開哨點,意識完全脫離(恍神、睡著但眼睛睜著)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到或擅離。

Q7衛兵、哨兵、警戒傳令哪些人適用?

凡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都涵蓋,含替代役、教召後備在執行該性質職務時。

Q8站哨偷溜被抓怎麼辦?

先固定哨表、交接記錄、監視器與證詞,釐清擅離多久、有無出事、故意或過失,偵查前不寫悔過書。

Q9擅離哨所刑度怎麼判?

平時前段一年以下、致生不利益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過失六月以下;戰時對應上修至最重無期徒刑。

Q10過失脫哨會怎樣?

睡著、誤判交接而致生軍事不利益者,依第二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Q11被軍檢約談前要準備什麼?

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交接誤會的對話紀錄、醫療紀錄佐證非故意、現場其他人證言,不先自製不利文件。

Q12第 35 條 vs 第 34 條差在哪?

第 35 條罰「人離開勤務所在地」,第 34 條罰「人在崗位但廢弛職務」,行為態樣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刑度要件
平時前段(無致生不利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不到或擅離本身
平時後段(致生軍事不利益)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擅離+具體安全空隙
平時過失致生不利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萬元以下罰金過失+致生不利益
戰時前段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不到或擅離
戰時致生不利益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擅離+致生不利益
戰時過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戰時過失犯前段

刑度

平時前段(無致生不利益)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平時後段(致生軍事不利益)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平時過失致生不利益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前段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致生不利益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過失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要件

平時前段(無致生不利益)
不到或擅離本身
平時後段(致生軍事不利益)
擅離+具體安全空隙
平時過失致生不利益
過失+致生不利益
戰時前段
戰時不到或擅離
戰時致生不利益
戰時擅離+致生不利益
戰時過失
戰時過失犯前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自衛隊法第 122 条(職務離脱の罪)
韓國군형법 제28조(초병의 수소 이탈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25 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德國Wehrstrafgesetz § 15(Unerlaubte Entfern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abandon de poste,軍人擅離職守)
美國UCMJ Art. 113, 10 U.S.C. § 913(Misbehavior of sentinel or lookou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包庇土匪擾害地方,或負剿匪之責而陰與匪通,致令巨匪逃逸者,處死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後段之「因而」二字刪除。   二、第二項平時過失犯之形成,不僅在於「行為非價」,同時應強調「結果非價」,是其處罰應限於有具體危險之存在,或實害結果之發生,因而增訂「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之要件。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0180910 制定)

包庇土匪擾害地方,或負剿匪之責而陰與匪通,致令巨匪逃逸者,處死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第三項後段之「因而」二字刪除。   二、第二項平時過失犯之形成,不僅在於「行為非價」,同時應強調「結果非價」,是其處罰應限於有具體危險之存在,或實害結果之發生,因而增訂「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之要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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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35 條規定:「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