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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36 條(違規使衛兵哨兵交接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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