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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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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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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36 條
(違規使衛兵哨兵交接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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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罰金
;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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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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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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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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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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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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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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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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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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