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37 條(避免職役之詐偽罪)
- 1.意圖免除職役,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規定,意圖免除職役而裝病、自殘或施詐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裝病、自殘逃兵役會被關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第一項,意圖免除職役而偽裝疾病、毀傷身體或施用其他詐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個要件:意圖免除職役、有具體詐偽行為、針對兵役鑑定機關。第二項明定未遂犯也罰,所以還沒成功免役、光是著手實行(如服藥使數值異常、刻意自傷)就已構成。
白話解讀
你聽過有人「裝病逃兵」嗎?這條法律告訴你,那不只是一個民俗笑話,是一個最重七年的重罪。意圖免除職役(不想當兵、不想被教召、不想執行特定軍事任務)而偽裝疾病、自殘、或用其他詐術,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三個關鍵字:「意圖」(你心裡想著要免役)、「免除職役」(不只是免一次任務,是免整個役期或特定身分)、「詐偽」(你做了具體的造假行為)。光是抱怨「我不想當兵」不會構成這條,但你開始買假診斷書、自己刻意減重到不合格、找密醫做手術降低體位,這些動作一啟動,這條的鎖就咬住了。而且第二項說連「未遂」都罰——你還沒成功免役,光是動手就有罪。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為避免職役之詐偽罪,規範具兵役義務或現役身分者,意圖免除整體職役而偽裝疾病、毀傷身體或施用其他詐術之刑事責任,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未遂犯,是國家對兵役公平性最嚴厲的刑事保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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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別人說「教召前找醫師開診斷書」就能免除,我跟著做違法嗎?▾
如果拿到的是醫師依實際病況開立的真實診斷書,那是合法免役理由;但若與醫師串通開立不實診斷書,雙方都可能觸犯本條,你是正犯、醫師是共犯或業務登載不實。判斷標準是診斷書內容與真實健康狀況有無落差:真的有病沒問題,健康得很只想用一張紙逃避就是本條對象。
Q2未遂跟既遂差多少?▾
既遂版本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得減輕其刑,但減輕是法院裁量不是必然。若在被發現前主動撤回申請、自首,可能落入刑法第 27 條中止未遂,減免幅度比普通未遂更大,是重要的法律救濟。
Q3心裡不想當兵、跟朋友抱怨會構成本條嗎?▾
不會。本條要求有具體的詐偽行為,單純心裡想或口頭抱怨都不會被罰。但只要開始買假診斷書、刻意造成身體傷害、服藥使體檢數值異常,那條看不見的紅線就被踩過去了。
Q4裝病免役會被關嗎?▾
會。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規定意圖免除職役而裝病、自殘或施詐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最重七年的重罪。
Q5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三要件是什麼?▾
意圖免除整體職役、有具體詐偽行為(裝病/自殘/詐術)、針對兵役鑑定機關。三者缺一不構成。
Q6什麼叫『其他詐偽之行為』?▾
刻意製造假象欺騙鑑定機關的行為,不限自殘:服藥使血壓異常、節食讓 BMI 不合格、刻意失眠讓心律異常都算。
Q7第 37 條和第 38 條差在哪?▾
第 37 條是詐術免除整個職役(役期/役別),第 38 條是詐術免除特定重要軍事勤務,保護客體不同。
Q8被控詐術免役怎麼處理?▾
停止任何補強動作 → 釐清既遂或未遂 → 主動撤回申請說明 → 委任熟悉兵役案件律師,辯護重點在意圖證明。
Q9自首或撤回能減多少刑?▾
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得減輕;被發現前主動撤回、自首可能落入第 27 條中止未遂,減免幅度更大。
Q10怎麼證明有『免除職役的意圖』?▾
檢方多從購買假診斷書、聯繫密醫、服藥紀錄等客觀行為推認;被告可舉證行為另有正當原因影響量刑。
Q11教召想合法免除該怎麼做?▾
依真實病況就醫取得診斷書、循兵役法正當程序申請免除或延期,切勿與醫師串通造假。
Q12陸海空軍刑法 37 vs 38 哪個重?▾
兩者皆有期徒刑,差在客體:37 免整體職役、38 免特定勤務。實際量刑看情節與既未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37條 詐術免役 | 第38條 詐術免勤 | 第39條 單純逃亡 |
|---|---|---|---|
| 保護客體 | 整體職役(役期/役別身分) | 特定重要軍事勤務 | 在營在隊義務 |
| 核心行為 | 裝病、自殘、其他詐偽 | 詐術免除具體勤務 | 脫離部隊不歸隊 |
| 未遂處罰 | 處罰未遂 | 依條文定 | 依條文定 |
| 防禦重點 | 意圖證明 + 中止未遂 | 勤務重要性認定 | 歸隊意思與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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