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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37避免職役之詐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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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免除職役,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規定,意圖免除職役而裝病、自殘或施詐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裝病、自殘逃兵役會被關嗎?

會。買假診斷書、動手那刻就成立,未遂也罰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第一項,意圖免除職役而偽裝疾病、毀傷身體或施用其他詐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個要件:意圖免除職役、有具體詐偽行為、針對兵役鑑定機關。第二項明定未遂犯也罰,所以還沒成功免役、光是著手實行(如服藥使數值異常、刻意自傷)就已構成。

白話解讀

你聽過有人「裝病逃兵」嗎?這條法律告訴你,那不只是一個民俗笑話,是一個最重七年的重罪。意圖免除職役(不想當兵、不想被教召、不想執行特定軍事任務)而偽裝疾病、自殘、或用其他詐術,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三個關鍵字:「意圖」(你心裡想著要免役)、「免除職役」(不只是免一次任務,是免整個役期或特定身分)、「詐偽」(你做了具體的造假行為)。光是抱怨「我不想當兵」不會構成這條,但你開始買假診斷書、自己刻意減重到不合格、找密醫做手術降低體位,這些動作一啟動,這條的鎖就咬住了。而且第二項說連「未遂」都罰——你還沒成功免役,光是動手就有罪。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為避免職役之詐偽罪,規範具兵役義務或現役身分者,意圖免除整體職役而偽裝疾病、毀傷身體或施用其他詐術之刑事責任,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未遂犯,是國家對兵役公平性最嚴厲的刑事保護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別人說「教召前找醫師開診斷書」就能免除,我跟著做違法嗎?

如果拿到的是醫師依實際病況開立的真實診斷書,那是合法免役理由;但若與醫師串通開立不實診斷書,雙方都可能觸犯本條,你是正犯、醫師是共犯或業務登載不實。判斷標準是診斷書內容與真實健康狀況有無落差:真的有病沒問題,健康得很只想用一張紙逃避就是本條對象。

Q2未遂跟既遂差多少?

既遂版本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得減輕其刑,但減輕是法院裁量不是必然。若在被發現前主動撤回申請、自首,可能落入刑法第 27 條中止未遂,減免幅度比普通未遂更大,是重要的法律救濟。

Q3心裡不想當兵、跟朋友抱怨會構成本條嗎?

不會。本條要求有具體的詐偽行為,單純心裡想或口頭抱怨都不會被罰。但只要開始買假診斷書、刻意造成身體傷害、服藥使體檢數值異常,那條看不見的紅線就被踩過去了。

Q4裝病免役會被關嗎?

會。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規定意圖免除職役而裝病、自殘或施詐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最重七年的重罪。

Q5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三要件是什麼?

意圖免除整體職役、有具體詐偽行為(裝病/自殘/詐術)、針對兵役鑑定機關。三者缺一不構成。

Q6什麼叫『其他詐偽之行為』?

刻意製造假象欺騙鑑定機關的行為,不限自殘:服藥使血壓異常、節食讓 BMI 不合格、刻意失眠讓心律異常都算。

Q7第 37 條和第 38 條差在哪?

第 37 條是詐術免除整個職役(役期/役別),第 38 條是詐術免除特定重要軍事勤務,保護客體不同。

Q8被控詐術免役怎麼處理?

停止任何補強動作 → 釐清既遂或未遂 → 主動撤回申請說明 → 委任熟悉兵役案件律師,辯護重點在意圖證明。

Q9自首或撤回能減多少刑?

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得減輕;被發現前主動撤回、自首可能落入第 27 條中止未遂,減免幅度更大。

Q10怎麼證明有『免除職役的意圖』?

檢方多從購買假診斷書、聯繫密醫、服藥紀錄等客觀行為推認;被告可舉證行為另有正當原因影響量刑。

Q11教召想合法免除該怎麼做?

依真實病況就醫取得診斷書、循兵役法正當程序申請免除或延期,切勿與醫師串通造假。

Q12陸海空軍刑法 37 vs 38 哪個重?

兩者皆有期徒刑,差在客體:37 免整體職役、38 免特定勤務。實際量刑看情節與既未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37條 詐術免役第38條 詐術免勤第39條 單純逃亡
保護客體整體職役(役期/役別身分)特定重要軍事勤務在營在隊義務
核心行為裝病、自殘、其他詐偽詐術免除具體勤務脫離部隊不歸隊
未遂處罰處罰未遂依條文定依條文定
防禦重點意圖證明 + 中止未遂勤務重要性認定歸隊意思與時間

第37條 詐術免役

保護客體
整體職役(役期/役別身分)
核心行為
裝病、自殘、其他詐偽
未遂處罰
處罰未遂
防禦重點
意圖證明 + 中止未遂

第38條 詐術免勤

保護客體
特定重要軍事勤務
核心行為
詐術免除具體勤務
未遂處罰
依條文定
防禦重點
勤務重要性認定

第39條 單純逃亡

保護客體
在營在隊義務
核心行為
脫離部隊不歸隊
未遂處罰
依條文定
防禦重點
歸隊意思與時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병역법 제86조(도망·신체손상 등에 의한 병역기피)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逃避兵役登記、體檢、徵集之法律責任,2021 修訂)
德國§ 109a StGB(Wehrpflichtentziehung durch Täuschung);§ 109 StGB(durch Verstümmelung)
美國10 U.S.C. § 915(UCMJ Art. 115, Malingering — 偽病或自傷以逃避勤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藉勢勒索或收受賄賂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意圖免除職役,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自行或囑託他人」等文句刪除,以簡化文字。

  • 意圖名詞
  • 免除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180910 制定)

藉勢勒索或收受賄賂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第一項「自行或囑託他人」等文句刪除,以簡化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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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規定:「意圖免除職役,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