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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38詐術免除勤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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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免除全部或一部之重要軍事勤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38 條:用詐術免除「重要」軍事勤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亦罰。

Q · 裝病逃掉演習,會被判刑嗎?

若逃的是「重要」勤務會,最重三年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38 條,用詐術或不正方法免除全部或一部「重要軍事勤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關鍵在「重要」二字:實彈射擊、戰備值勤、海空巡邏、定期演訓通常被認定為重要;打掃、內務、一般雜役則否,逃避雜役多半只構成軍紀懲處而非本罪。

白話解讀

前一條罰的是「想免掉整個兵役身分」,這條罰的是「想免掉具體某次重要軍事任務」。差別在範圍,但邏輯一致:用詐術、用不正當的方法、用任何欺騙的手段,把自己應該執行的軍事勤務推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連未遂都罰。但這條藏著一個關鍵限制:只罰「重要」軍事勤務,不是任何勤務都套。打掃廁所、整理內務、雜七雜八的工作,就算你裝病逃了,也不會落到這條。但戰備任務、演習、戰術訓練、實彈射擊、海空巡邏、警戒任務,這些一旦被認定為「重要」,網就撒下來。「重要」這兩個字是這條的靈魂,也是律師會用力打的地方。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38 條為軍人詐術免除勤務罪,規範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免除全部或一部「重要軍事勤務」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處罰未遂犯,以「重要」二字限縮處罰範圍,體現刑罰謙抑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重要軍事勤務」到底怎麼判斷?

法條沒有明確定義,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標準包括該勤務是否關乎部隊戰力、國家安全、人員或裝備安全、是否涉及戰備或實兵訓練、是否難以由他人替代。戰備值勤、實彈射擊、海空巡邏、定期演訓通常被認定為重要;行政文書、內務整理、一般雜役通常不算。辯護重點之一就是攻擊『重要性』的認定,若起訴書沒具體說明重要在哪,就是攻擊點。

Q2我只是裝病請假沒去演習,跟「詐術」差很多吧?

詐術在刑法上的標準很寬,任何製造不實假象使對方陷於錯誤的行為都算,裝病、買假診斷書、編造家中急事、聲稱身體不適但實際正常都會被認定為詐術。但如果只是消極缺席、不請假也不解釋,這不是詐術,反而可能是其他軍法條文的對象。消極缺席與積極詐術在法律上是不同罪名,刑度與構成要件都不同。

Q3陸海空軍刑法第 38 條是什麼?

軍人用詐術或不正方法免除重要軍事勤務的處罰規定,最重三年有期徒刑且罰未遂,以『重要』二字限縮處罰範圍。

Q4什麼是「重要軍事勤務」?

關乎部隊戰力、國家安全或人員裝備安全且難由他人替代的勤務,如戰備值勤、實彈射擊、海空巡邏、定期演訓;一般雜役不算。

Q5什麼叫「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

積極製造不實假象使對方陷於錯誤的行為,如裝病、買假診斷書、編造家中急事;單純消極缺席通常不算。

Q6第 38 條跟第 37 條差在哪?

第 37 條罰免除整個兵役職役身分(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 38 條罰免除具體某次重要勤務(三年以下),範圍與刑度都不同。

Q7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觸犯第 38 條?

先看逃的勤務是不是『重要』,再看有沒有『積極詐術』,兩者同時成立才構成本罪。

Q8被指控詐免勤務該怎麼蒐證?

主張勤務非重要就蒐集勤務編組表、任務性質說明;主張無詐術就保全請假理由與診斷書真實性。

Q9本罪未遂怎麼處理?

已著手買假診斷書、安排假理由但未成功免除勤務即屬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得減輕其刑。

Q10觸犯第 38 條紀錄影響多久?

軍法紀錄會延伸到求職、轉公職、退伍金、後備動員等環節,影響可長達一生。

Q11第 38 條 vs 單純軍紀違規差在哪?

本罪要『詐術+重要勤務』且有刑罰;逃避一般雜役或輕微違失通常只受軍紀懲處,無刑事責任。

Q12第 38 條 vs 第 39 條逃亡罪差在哪?

第 38 條是用詐術免除特定勤務,第 39 條是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行為態樣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38條 詐術免除勤務罪第37條 避免職役詐偽罪單純軍紀違規
保護對象具體某次重要軍事勤務整個兵役職役身分一般勤務紀律
行為態樣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詐偽等不正方法消極缺席或輕微違失
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以下罰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懲處,無刑罰
未遂不適用

第38條 詐術免除勤務罪

保護對象
具體某次重要軍事勤務
行為態樣
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
刑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以下罰金
未遂

第37條 避免職役詐偽罪

保護對象
整個兵役職役身分
行為態樣
詐偽等不正方法
刑度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

單純軍紀違規

保護對象
一般勤務紀律
行為態樣
消極缺席或輕微違失
刑度
行政懲處,無刑罰
未遂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군형법 제41조(근무기피목적의 사술죄)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 17(Dienstentziehung durch Täuschung)
美國UCMJ Article 115 / 10 U.S.C. § 915(Malinger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剋扣軍餉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五千元以上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未滿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五百元以上千元未滿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未滿五百元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免除全部或一部之重要軍事勤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軍事勤務」之範圍,失之寬縱,故而將其要件規定更為嚴謹,爰增訂「重要」二字以資限縮。

  • 詐術名詞
  • 不正方法名詞
  • 免除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180910 制定)

剋扣軍餉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五千元以上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未滿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五百元以上千元未滿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未滿五百元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為避免「軍事勤務」之範圍,失之寬縱,故而將其要件規定更為嚴謹,爰增訂「重要」二字以資限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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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38 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免除全部或一部之重要軍事勤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