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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39單純逃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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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2. 2.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39 條為單純逃亡罪,處罰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六日內自動歸隊得減輕其刑。

Q · 離開部隊幾天才算逃兵?

看的不是天數,是有沒有想永遠不回來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39 條,逃亡罪的成立關鍵是「意圖長期脫免職役」這個主觀要件,不是離開的時間長短。檢察官會從客觀行為(賣裝備、出境、改名、對家人表示不再回去)反推這個意圖。離開幾小時仍可能成立,離開一個月若能證明只是想冷靜、打算回去,反而可能落到較輕的第 40 條擅自缺職罪。六日內自動歸隊者得減輕其刑,但是減刑不是免責。

白話解讀

你身邊有沒有那種「想當兵想到一半就不想當了」的朋友?或是新聞上偶爾出現「義務役男拒服兵役」的案例?這條法律就是為這種人準備的,但它的真正可怕之處在於「意圖」兩個字。一般人以為逃兵就是不回部隊,其實 39 條打的是更深一層的東西:你內心想要「永久」脫離這個身分。離開幾小時、幾天、想躲幾年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心裡那個「我不想再回來了」的念頭。檢察官會從你的行為(賣掉裝備、出境、改名、跟家人說「我不會回去了」)反推這個念頭。最高判到五年有期徒刑,戰時更可怕,無期徒刑或十年起跳。但法律也留了一扇門:六天內自動歸隊減刑。這六天不是寬限期,是「你還能挽救自己」的時間視窗。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39 條為單純逃亡罪,規範軍人或役男「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之行為,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加重至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並設有六日內自動歸隊減刑條款。其構成核心在於主觀的長期脫免意圖,是軍事刑法逃亡罪章的基礎性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義務役男,請假沒回去算逃兵嗎?

看時間和意圖。逾假未歸通常先由部隊行政處理,達六日且有不想回來的意圖才會啟動第39條刑事責任。只是逾假一兩天就歸隊,多落在第40條擅自缺職範圍,刑度輕得多。實務提示:第一時間打電話向連部報備狀況,即使遲到歸隊,也能避免被認定有長期脫免意圖,最怕的是失聯越久越像逃兵。

Q2如果我有憂鬱症或精神問題不想當兵,硬撐然後跑了會怎樣?

仍可能被以第39條起訴,但精神狀況可在量刑時作為減輕事由,甚至主張責任能力減低。重點是事前就有完整醫療紀錄,跑了之後才就診的說服力較弱。實務提示:服役期間有精神困擾,應透過輔導長、軍醫院身心科正式評估,必要時辦理停役,這是合法的退場機制,比逃跑風險低得多。

Q3戰時的逃兵刑度為什麼這麼重?

因為戰時逃兵直接動搖部隊士氣與戰鬥力,立法上當成國家存亡層級的犯罪處理,故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且戰時版本沒有六日內歸隊減刑的例外。實務提示:戰時的認定不是已經開打才算,依本法第7條,戰爭發生或將發生而宣戰或進入緊急狀態時即屬之,範圍比一般人想像的寬。

Q4軍人逃兵會怎樣?

依陸海空軍刑法39條,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者最重五年有期徒刑,戰時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並留下軍事刑事前科。

Q5什麼叫意圖長期脫免職役?

指主觀上想永久脫離兵役或軍職身分的念頭,檢察官從賣裝備、出境、改名、向家人表示不回去等行為反推。

Q6單純逃亡罪和擅自缺職罪差在哪?

39條須有長期脫免意圖、刑度較重;40條僅短暫擅離無永久脫離意圖、刑度較輕。

Q7六日內自動歸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得「減輕其刑」非免除,且必須是出於己意自動回部隊,被查獲帶回不算。

Q8離開部隊還沒滿六天該怎麼自救?

立刻打電話向連部報告位置與原因,並由自己回部隊報到,留下自動歸隊紀錄爭取減刑。

Q9怎麼證明自己沒有長期脫免意圖?

保留與家人會回去的對話、未處理裝備、未改名換證、無出境計畫等反證,主張落入較輕的40條。

Q10有精神疾病不想當兵該怎麼合法處理?

透過輔導長、軍醫院身心科正式評估,必要時辦理停役,事前完整醫療紀錄是關鍵。

Q11家人離開部隊失聯,家屬能做什麼?

立即聯絡連長報備,盡力在六日內勸其自動歸隊,必要時向軍事檢察官說明客觀情況。

Q12逾假未歸 vs 逃亡罪界線在哪?

短暫逾假多由行政處理,達六日且有長期脫免意圖才跨入39條刑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39_單純逃亡art40_擅自缺職art41_攜械逃亡
主觀要件意圖長期脫免職役無長期脫免意圖,僅擅離長期脫免意圖+攜帶武器械彈
刑度(平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輕加重
六日歸隊減刑有(自動歸隊減輕)依本條規定加重型態,門檻不同
戰時加重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無歸隊減刑視規定更重
判斷關鍵有無「想永遠不回來」短暫擅離可回是否帶走武器械彈

art39_單純逃亡

主觀要件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
刑度(平時)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日歸隊減刑
有(自動歸隊減輕)
戰時加重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無歸隊減刑
判斷關鍵
有無「想永遠不回來」

art40_擅自缺職

主觀要件
無長期脫免意圖,僅擅離
刑度(平時)
較輕
六日歸隊減刑
依本條規定
戰時加重
視規定
判斷關鍵
短暫擅離可回

art41_攜械逃亡

主觀要件
長期脫免意圖+攜帶武器械彈
刑度(平時)
加重
六日歸隊減刑
加重型態,門檻不同
戰時加重
更重
判斷關鍵
是否帶走武器械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現行法に直接の相当規定なし(旧陸海軍刑法の逃亡罪は1947年廃止、自衛隊員の無断離隊は自衛隊法上の懲戒・罰則で処理)
韓國군형법 제30조(군무이탈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435条(逃离部队罪)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 16 (Fahnenflucht)
法國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 désertion (désertion à l'intérieur / à l'étranger)
美國UCMJ Article 85 (Desertion), 10 U.S.C. § 88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扣餉不發至一月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激成事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九十三條參酌德國防衛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意圖長期或於武裝戰備期間脫免軍事職役義務或意圖達到終止軍事職役關係,而擅自離去部隊,或職役處所,或不就職役處所」,及第三項減輕刑罰事由之規定,修正其犯罪構成要件及增訂減輕其刑之事由,列為第一項。至長期脫免職役之認定,則以有無逃避兵役之意圖或為達結束兵役關係而擅自離去部隊或職役單位或不就職役為斷。   三、將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之「敵前」及「軍中或戒嚴地域」之區劃簡化為「戰時」,並調降刑度,列為第二項。蓋戰時應嚴守職役,不可須臾離去或不就,一經有此情狀,對軍事之危害即已造成,即便自動歸案者,仍不宜予以寬減。   四、原條文第九十八條未遂犯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五、本條經修正後,原條文第九十四條已無規定必要,爰刪除之。

  • 意圖名詞
  • 免職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180910 制定)

扣餉不發至一月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激成事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九十三條參酌德國防衛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意圖長期或於武裝戰備期間脫免軍事職役義務或意圖達到終止軍事職役關係,而擅自離去部隊,或職役處所,或不就職役處所」,及第三項減輕刑罰事由之規定,修正其犯罪構成要件及增訂減輕其刑之事由,列為第一項。至長期脫免職役之認定,則以有無逃避兵役之意圖或為達結束兵役關係而擅自離去部隊或職役單位或不就職役為斷。   三、將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之「敵前」及「軍中或戒嚴地域」之區劃簡化為「戰時」,並調降刑度,列為第二項。蓋戰時應嚴守職役,不可須臾離去或不就,一經有此情狀,對軍事之危害即已造成,即便自動歸案者,仍不宜予以寬減。   四、原條文第九十八條未遂犯規定,移列為第三項。   五、本條經修正後,原條文第九十四條已無規定必要,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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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39 條規定:「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戰時犯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