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39 條(單純逃亡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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