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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40擅自缺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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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規範擅自缺職罪,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逾三十日依第39條從重處罰。

Q · 請假沒批准就離開部隊,會怎樣?

離營逾六日即觸犯陸海空軍刑法40條,最重三年徒刑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無故」——沒有正當理由的離去;請假已被拒絕仍離開即屬無故。離去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會跳到第39條依長期脫免職役處罰,刑度更重。

白話解讀

39 條和 40 條看起來都是「跑了」,但軍法官第一件事就是判斷你心裡是哪一種。40 條處理的是另一種情境:你沒有「我要永遠脫離這個身分」的念頭,但你就是「無故」離開或不去報到。請假沒批就走、新訓報到日逾期未到、跟長官嘔氣翹班,這些都可能落在這條。門檻不在你心裡有沒有想跑,而在你的離開有沒有「正當理由」。家裡有人急診、自己食物中毒躺急診室,這些都是正當理由;不想看到班長、放假玩太累不想回部隊,不是。離開超過六天、不到三十天的階段,落在 40 條(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或罰金);超過三十天會跳到 39 條的長期脫免(五年以下徒刑)。戰時版本更嚴:直接跳到三到十年。

法律定性

擅自缺職罪規範軍人或服役者無正當理由離去或不就職役、且離去達一定天數之刑事責任。其與單純逃亡罪的差別不在離去本身,而在行為人有無永久脫離身分之意圖;本罪以離去逾六日為刑罰發動門檻,逾三十日則擬制為長期脫免職役。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請假沒被批准就回家算「無故」嗎?

幾乎一定算。請假沒批表示部隊已明確表示你不能走,你還是走了,這就是無故的典型情境。即使理由聽起來合理,只要沒有客觀證據且部隊已拒絕,法律上就是無故。內行人提示:請假被拒時,立刻要求書面說明拒絕理由並錄音存證;若部隊拒絕本身不合理(例如出示就醫單據仍被拒),這份證據能在後續成為有正當理由的佐證。

Q2如果我教召沒到,會被以這條告嗎?

可能。後備軍人接到教召令未報到,初次違失通常由地檢署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理;但若是入營後的擅自缺職,就適用本條。實務上教召缺席多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論處。內行人提示:收到教召令後若有工作、家庭、健康上的真正困難,可申請延期或免召,主動處理永遠比避不見面好。

Q3離開超過三十天為什麼會跳到第39條?

立法上認為超過三十天的擅自缺職已難以用沒有長期脫免意圖解釋,所以第三項直接擬制:就算心裡沒這個意圖,法律上也當你有,依第39條處理。內行人提示:第三十天是決定性的線,當事人接近第三十天還沒歸隊,家屬不惜代價也要在這天之前讓人回去,差一天差一條罪名。

Q4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是什麼?

規範軍人或服役者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的擅自缺職罪,與單純逃亡罪以意圖和天數區分,是軍事缺職案件論罪的分水嶺。

Q5擅自缺職罪和單純逃亡罪差在哪?

差在有無永久脫離身分之意圖,及離去是否逾三十日;第40條無此意圖、第39條有,刑度差兩到五年。

Q6什麼叫「無故」離去?

欠缺客觀正當理由的離去;請假已被拒絕仍離開即屬無故,主觀覺得有事而無證據不算。

Q7擅自缺職罪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差在哪?

入營後的擅自缺職適用本條;尚未入營的徵集、教召未報到多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理。

Q8被控擅自缺職該怎麼處理?

第一優先立即歸隊(第六日前可能避免刑事程序)→ 蒐集正當理由證明 → 注意天數紅線 → 找有軍事案件經驗律師。

Q9怎麼證明自己有正當理由?

就醫單據、診斷證明、警察事故報告、家屬書面說明等客觀文件,把『無故』翻成『有故』。

Q10離去天數怎麼計算才不會跨線?

以離去起算,第六日、第三十日是兩個刑度跳升點;接近紅線務必在當日前歸隊。

Q11請假被拒絕該怎麼自保?

要求書面說明拒絕理由並錄音存證;若拒絕不合理,這份證據能成為有正當理由的佐證。

Q12離去剛好第六天算不算?

本條為『逾六日』,須超過六日才達門檻;未逾六日多屬行政處分範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39Art 40Art 41
適用情境有永久脫離身分意圖無永久脫免意圖、單純無故缺職攜帶軍械逃亡
天數門檻不以天數為要件(或逾三十日擬制)離去逾六日(戰時無緩衝)不以天數為要件
平時刑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更重,含攜械加重

Art 39

適用情境
有永久脫離身分意圖
天數門檻
不以天數為要件(或逾三十日擬制)
平時刑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rt 40

適用情境
無永久脫免意圖、單純無故缺職
天數門檻
離去逾六日(戰時無緩衝)
平時刑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Art 41

適用情境
攜帶軍械逃亡
天數門檻
不以天數為要件
平時刑度
更重,含攜械加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自衛隊法第122条(正当な理由のない職務離脱・離職)
韓國군형법 제79조(무단이탈)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435条(逃离部队罪)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 15(Eigenmächtige Abwesenheit)
法國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 art. L321-1 et s.(désertion / absence illégale)
美國UCMJ Article 86, 10 U.S.C. § 886(Absence without leav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缺額不報或得槍不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二、三項之「擅自」二字,均修正為「無故」。   二、第一項之罰金調整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三、第三項之「論處」修正為「處罰」。

(0180910 制定)

缺額不報或得槍不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第一、二、三項之「擅自」二字,均修正為「無故」。   二、第一項之罰金調整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三、第三項之「論處」修正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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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40 條規定:「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