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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40 條(擅自缺職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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