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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43 條(遺棄傷病部屬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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