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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43遺棄傷病部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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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43 條規定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最重無期徒刑。

Q · 長官在戰時把受傷的部屬丟下不管,會有刑責嗎?

會,最重無期徒刑(陸海空軍刑法43)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43 條,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部屬因此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關鍵在「無故」——基於真正軍事考量的撤退不算,純粹拋棄才構成。家屬可提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不受軍方內部調查結論拘束。

白話解讀

戰場上的長官手裡握著比和平時期更大的權力:他可以決定誰被救、誰被留下。但這條法律告訴你,這個權力不是無限的。如果他「無故」遺棄受傷或生病的部屬,不是戰術性撤退、不是迫於敵情,就是純粹的拋棄,他要坐一年到七年的牢。如果部屬因此死了,他可能被判無期徒刑。這條看起來像軍隊內部的事,但它的意義遠比表面深:它確認了一件事,戰場上每個士兵不是消耗品,長官對下屬的生命有法律上不可推卸的責任。很多軍人和家屬從來不知道這條的存在,所以當意外發生時,他們只想到「軍中事務軍中處理」,從沒想過刑法上長官個人要負責。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43 條為戰時遺棄傷病部屬罪,規範戰時長官對受傷或患病部屬負有救助義務,無正當軍事理由而遺棄者成立犯罪,並依致死、致重傷之結果加重其刑,確立軍事指揮體系中長官對部屬生命的法定責任邊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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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演習出意外,長官說「依規定處置」,家屬還有什麼能做?

軍方內部的「依規定處置」與刑法上「依法不構成犯罪」是兩回事。可直接向地檢署或軍事檢察署提刑事告訴,要求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43 條偵辦,檢察官獨立調查不受軍方結論拘束。

Q2「戰時」具體指什麼?平時演習出事適用嗎?

本法第 6 條規定戰時指經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單純演習原則上不算戰時,但仍可能適用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或本法平時條款。能否追究刑責不分戰時平時。

Q3傷亡軍人家屬可以同時要國賠和告長官嗎?

可以。國家賠償對國家求償、刑事告訴對長官追刑責、附帶民事對長官求償,三者可並進。刑事告訴的調查權能撬開軍方不願公開的紀錄。

Q4陸海空軍刑法第 43 條是什麼?

戰時遺棄傷病部屬罪,確立戰場上長官對部屬生命的個人刑事責任,是軍中傷亡追責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無故」遺棄?

客觀上有救助可能、主觀上欠缺正當軍事理由;戰術考量須經作戰紀錄與現場證據檢驗,經不起檢驗即屬無故。

Q6本法所稱「戰時」是什麼?

依本法第 6 條指經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是本條加重刑度的關鍵要件。

Q7傷病部屬包含哪些人?

受傷或患病而需救助的下級軍人,長官對其負有戰時救助義務。

Q8軍中傷亡要怎麼告長官?

向軍事檢察署或地檢署提刑事告訴 → 聲請調閱勤務日誌與通聯 → 取得同袍證詞 → 併行國賠與附帶民事。

Q9家屬能拿到哪些賠償?

國家賠償(國賠法2)+ 對長官個人的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 軍方撫卹,可並行請求。

Q10提刑事告訴要花錢嗎?

刑事告訴本身不需裁判費,附帶民事亦免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律師費,軍事刑案建議委任熟悉軍法之律師。

Q11怎麼證明長官「無故」?

通聯紀錄、勤務日誌、衛星定位、同袍證詞;這些在軍方手上,需透過檢察官調查權強制調閱。

Q12陸海空軍刑法 43 vs 刑法 294 遺棄罪差在哪?

43 條限戰時、軍事上下級關係、刑度重;刑法 294 是平時一般扶助義務的遺棄罪,適用情境與刑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陸海空軍刑法43陸海空軍刑法28刑法294
適用情境戰時、長官對部屬戰時、對傷病俘虜平時、一般遺棄義務
義務基礎軍事指揮上下級關係對戰俘的人道義務法令/契約/習慣上扶助義務
致死刑度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依該條規定依刑法加重結果規定

陸海空軍刑法43

適用情境
戰時、長官對部屬
義務基礎
軍事指揮上下級關係
致死刑度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陸海空軍刑法28

適用情境
戰時、對傷病俘虜
義務基礎
對戰俘的人道義務
致死刑度
依該條規定

刑法294

適用情境
平時、一般遺棄義務
義務基礎
法令/契約/習慣上扶助義務
致死刑度
依刑法加重結果規定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與商民通同作弊,於採買、建築、製造等費扣取折扣者,按第四十一條各款處斷。

(0900927 全文修正)

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軍人應該具有濃厚的情感來提振軍隊的內聚力,尤其在危急時更應在相互扶持之情份,若同袍傷病而加以遺棄,自應處罰。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0180910 制定)

與商民通同作弊,於採買、建築、製造等費扣取折扣者,按第四十一條各款處斷。

(0900927 全文修正)

軍人應該具有濃厚的情感來提振軍隊的內聚力,尤其在危急時更應在相互扶持之情份,若同袍傷病而加以遺棄,自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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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43 條規定:「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