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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陸海空軍刑法44凌虐部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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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人道待遇行為。
  4. 4.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5. 5.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規範長官凌虐部屬罪,凌虐致死最重無期徒刑,明知不舉發者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長官知道部屬被凌虐卻裝沒看到,自己也有罪嗎?

有,明知不舉發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五項,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凌虐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換言之,沉默不是中立,而是法律明文處罰的共犯態樣,這正是民國102年修法切斷「軍中私下處理」退路的核心設計。

白話解讀

你聽過「軍中文化就是這樣」這句話嗎?這條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告訴你:不,不是這樣。長官凌虐部屬,最重會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屬被虐到死,長官可能被判無期徒刑。而且法律還抓得更深: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藉端」的霸凌,學長學弟制下的不人道對待,一樣構成犯罪。更關鍵的是第五項:長官明知道有人在凌虐,卻包庇、縱容或不舉發,自己也要坐牢三年。這條法律就是 2013 年洪仲丘事件之後修出來的版本,它把「軍中私下處理」這條退路徹底封死。第三項對「凌虐」下了精確定義:「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的非人道待遇」。意思是:合理的嚴格管教不是凌虐,但只要超過那條線,就不是「文化」,是犯罪。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為長官凌虐部屬罪及上官資深士兵藉勢凌虐軍人罪之規範。其第三項將「凌虐」定義為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並對包庇縱容之上級科以刑責,構成軍中人格尊嚴保護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兒子說軍中被學長欺負但不嚴重,要告嗎?怕他被報復

建議分兩步走。先撥打1985軍事申訴專線,這個專線有保密機制,部隊不會立刻知道是誰申訴,但會啟動上級單位介入。如果情況沒改善或發生報復,再走刑事告訴。內行人提示:申訴時用書面記錄時間、地點和具體行為(不要只說「被欺負」),這份記錄會成為日後刑事案件的關鍵時間軸證據,國防部的申訴紀錄是軍方系統內無法刪除的官方紀錄。

Q2「逾越軍事必要」到底怎麼判斷?

看兩個關鍵:第一,這個行為跟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有沒有合理連結?罰跑步是訓練,叫人脫衣服跪在地上不是。第二,強度是否在客觀合理範圍?罰跑五圈是訓練,跑到嘔吐昏倒是逾越。第三項加第四項把判斷標準交給國防部訂定的準則,就是要打破個別長官的主觀認定。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律師會主動申請調閱該軍種的訓練實施準則,這份文件往往決定整個案件的結果。

Q3民國102年修法到底改了什麼?跟洪仲丘事件有關嗎?

民國102年12月(洪仲丘事件後)修正本條,增訂第三項和第四項,明確定義「凌虐」並授權國防部訂定教育訓練實施準則。在這之前凌虐是模糊概念,常被辯方主張「只是合理管教」。修法後有了客觀標準,被害人不再需要在灰色地帶纏鬥。內行人提示:洪仲丘事件同步推動軍審法修正,平時軍人犯罪改由一般法院審理,所以現在凌虐案件承辦單位是地檢署不是軍檢,這對被害人非常有利。

Q4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是什麼?

規範長官凌虐部屬罪,明確定義凌虐為逾越軍事必要的非人道待遇,是洪仲丘事件後修正、封死軍中私下處理退路的紅線條文。

Q5什麼行為算「凌虐」?

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的非人道待遇,不限於肉體傷害,言語羞辱、強迫脫衣、剝奪睡眠都可能構成。

Q6「藉勢藉端凌虐」是什麼意思?

上官或資深士兵假借權勢或尋找事由對軍人施加不當對待,常見於學長學弟制下的霸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7洪仲丘條款指的是哪一條?

即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民國102年事件後增訂第三、四項明確定義凌虐並授權國防部訂準則。

Q8軍中被凌虐怎麼申訴提告?

保全證據→撥打國防部1985軍事申訴專線啟動行政調查→同時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啟動刑事偵查,雙線並行效果最佳。

Q9凌虐部屬罪的證據怎麼蒐集?

凌虐當下立即錄音錄影、保留訊息截圖與傷勢照片,記下時間地點與在場人員,並調閱該軍種訓練實施準則作為逾越必要的佐證。

Q10致重傷或死亡可以求償多少?

得依民法請求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等實際損害加精神慰撫金,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Q11申訴會不會被報復、被知道是誰?

1985專線有保密機制,部隊不會立刻知道申訴人,書面記錄具體行為與時間軸可作為日後刑事案件關鍵證據。

Q12凌虐 vs 合理嚴格管教差在哪?

看是否與訓練、勤務、作戰有合理連結及強度是否在客觀必要範圍。罰跑步是訓練,跑到嘔吐昏倒或叫人脫衣下跪是凌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行為主體行為態樣基本刑度致死致重傷
長官凌虐部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5年以上12年以下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3年以上10年以下
長官明知而包庇、縱容或不舉發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態樣

長官
凌虐部屬
上官或資深士兵
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
長官
明知而包庇、縱容或不舉發

基本刑度

長官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
5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致死

長官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上官或資深士兵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長官

致重傷

長官
5年以上12年以下
上官或資深士兵
3年以上10年以下
長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204条(傷害罪)+自衛隊法上の懲戒(独立した軍刑法は存在しない)
韓國군형법 제62조(가혹행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443条(虐待部属罪)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 30 (Misshandlung) 與 § 31 (Entwürdigende Behandl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abus d'autorité)à défaut Code pénal art. 222-13(violences par personne dépositaire de l'autorité publique)
美國UCMJ Article 93, 10 U.S.C. § 893 (Cruelty and maltreat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0910 制定)

意圖侵吞公款,假造或塗改單據、帳簿者,以浮報論;其偽造文書罪,依刑法處斷

(0900927 全文修正)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之犯罪主體為「上官或資深士兵」,爰予明定,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之包庇或縱容,應在明知之狀況下,始構成犯罪,爰修正之,並增列「不為舉發」之態樣。

(1021231 修正)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   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司法實務對於凌虐行為之定義,係認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加諸於人,使人在肉體或精神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者,均屬之;而凌辱虐待除重視被凌虐者之身心有無受創傷感受外,就凌虐者所施以之凌虐行為,客觀上亦須達於使人無法容忍之不人道程度。考量國軍部隊負有保國衛民之重大使命,而軍事教育(例如各梯次基礎、深造教育班隊)、訓練(例如寒暑訓、山訓、傘訓、基地訓練)、勤務(例如特戰、空勤、水下作業)及作戰(例如艱鉅作戰指令)勢必講求從嚴從難,作戰時更需克敵制勝,使命必達,復以國防事務多元化,類如災害防救法明定國防部主動協助救災、預置兵力等軍事任務,亦屬具高強度之軍事行動需求,倘若凌虐之構成要件不明,或以普通刑法相關條文中一般凌虐之解釋加以檢視,則各項軍事作為恐將動輒涉及刑責,使幹部不敢亦不願意施以訓練、派遣勤務,導致部隊訓練鬆散敷衍,執行任務怠忽散漫,軍紀蕩然無存,平時恐將引發危安事故頻仍,戰時必然臨陣慌亂無章,戰力低落,非但危及部隊官兵生命,惟為兼及人權保障,尚非得假藉教育訓練等名義而對軍人施以任何非人道負擔,仍應考量正當合理關聯性及比例原則,爰修正原條文,增訂第三項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凌虐』為定義。。   二、國軍各部隊因任務性質不同,應實施之教育內容、訓練科目及勤務種類各異,例如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實施所謂「天堂路」之訓練測驗,學員於石礫堆上打赤膊攀爬、翻滾及施作蛙人操等動作,幹部時而在旁施以嚴厲訓斥或喝令反覆實施,目的在於激勵學員展現榮譽心及意志力,且此等嚴訓苦練亦為該特種部隊必要之訓練項目,惟在社會一般概念,該等行為恐已符合凌虐之要件,為避免審判者適用,有因個人心證之不同,衍生條文解釋歧異之虞,爰增訂第四項。   三、本法授權國防部訂定有關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宜以『準則』定之,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命令之名稱用語並接受立法監督外,應特別注意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180910 制定)

意圖侵吞公款,假造或塗改單據、帳簿者,以浮報論;其偽造文書罪,依刑法處斷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第二項之犯罪主體為「上官或資深士兵」,爰予明定,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之包庇或縱容,應在明知之狀況下,始構成犯罪,爰修正之,並增列「不為舉發」之態樣。

(1021231 修正)

一、司法實務對於凌虐行為之定義,係認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加諸於人,使人在肉體或精神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者,均屬之;而凌辱虐待除重視被凌虐者之身心有無受創傷感受外,就凌虐者所施以之凌虐行為,客觀上亦須達於使人無法容忍之不人道程度。考量國軍部隊負有保國衛民之重大使命,而軍事教育(例如各梯次基礎、深造教育班隊)、訓練(例如寒暑訓、山訓、傘訓、基地訓練)、勤務(例如特戰、空勤、水下作業)及作戰(例如艱鉅作戰指令)勢必講求從嚴從難,作戰時更需克敵制勝,使命必達,復以國防事務多元化,類如災害防救法明定國防部主動協助救災、預置兵力等軍事任務,亦屬具高強度之軍事行動需求,倘若凌虐之構成要件不明,或以普通刑法相關條文中一般凌虐之解釋加以檢視,則各項軍事作為恐將動輒涉及刑責,使幹部不敢亦不願意施以訓練、派遣勤務,導致部隊訓練鬆散敷衍,執行任務怠忽散漫,軍紀蕩然無存,平時恐將引發危安事故頻仍,戰時必然臨陣慌亂無章,戰力低落,非但危及部隊官兵生命,惟為兼及人權保障,尚非得假藉教育訓練等名義而對軍人施以任何非人道負擔,仍應考量正當合理關聯性及比例原則,爰修正原條文,增訂第三項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凌虐』為定義。。   二、國軍各部隊因任務性質不同,應實施之教育內容、訓練科目及勤務種類各異,例如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實施所謂「天堂路」之訓練測驗,學員於石礫堆上打赤膊攀爬、翻滾及施作蛙人操等動作,幹部時而在旁施以嚴厲訓斥或喝令反覆實施,目的在於激勵學員展現榮譽心及意志力,且此等嚴訓苦練亦為該特種部隊必要之訓練項目,惟在社會一般概念,該等行為恐已符合凌虐之要件,為避免審判者適用,有因個人心證之不同,衍生條文解釋歧異之虞,爰增訂第四項。   三、本法授權國防部訂定有關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宜以『準則』定之,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命令之名稱用語並接受立法監督外,應特別注意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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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規定:「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