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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陸海空軍刑法 第 42 條(擅離部屬罪)

  1. 1.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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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42 條規範長官擅離部屬罪,長官未經授權擅離部隊或遷移駐地即成立,平時一至七年,戰時最重死刑。

Q · 長官只是離開營區一下,也算擅離部屬罪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42 條,具命令權之長官只要未經授權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駐地,犯罪即成立,不像一般軍人逃亡設有逾六日的時間門檻。離開時間長短只影響量刑,不影響成立。戰時情形刑度大幅加重,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最重可至死刑。

白話解讀

前面三條打的是普通軍人,這條打的是長官。一般人不會想到「長官也會逃」,但軍法的世界裡,長官的不在場比士兵的不在場嚴重得多。為什麼?因為一個連長突然不見了,整個連的指揮體系會崩塌;一個營長擅自把部隊拉到別的地點,整個防區的軍事佈署會出漏洞。所以這條的刑度從一年起跳,沒有「逾幾日才算」的緩衝,只要你「擅離」就成立。戰時更狠:基本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如果因為你的擅離「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敵軍趁虛而入、據點失守、友軍傷亡),直接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條告訴所有指揮官一件事:你的職位不是權力,是責任,離開就是背叛。

法律定性

擅離部屬罪為陸海空軍刑法針對指揮官設計的職役犯罪,指具命令權之長官未經授權,擅自離開所屬部隊、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之行為。其保護法益為軍事指揮體系的完整與國防安全,平時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並依是否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分級加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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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人會被認定為本條的「長官」?

依本法第 6 條,「長官」指有命令權者,不限定階級。連長對排長是長官,排長對班長是長官。只要你的位置上有人聽你的命令,就是這條規定下的長官。戰時臨時授予的指揮職也適用,因為「長官」依的是當下的指揮關係。

Q2「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具體指什麼?

通常指敵軍突破防線、據點失守、友軍傷亡、戰術行動失敗、重要軍事資產損失等具體後果。實務上這個要件認定相對嚴格,需要因果關係明確,亦即「如果長官沒走,這個損失就不會發生」要能證明。

Q3戰時長官請病假被拒絕後還是離開,會怎樣?

幾乎必然成立本條第二項,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起跳。戰時請假被拒表示部隊已認定其在場必要,這時離開就是嚴重擅離。即使本人確有病,也要透過軍醫評估、上級簽核等體系正式辦理,而非自行決定。

Q4擅離部屬罪 構成要件是什麼?

具命令權之長官、未經授權、擅離部屬或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駐地,三者之一即成立,無時間門檻。

Q5擅離部屬罪的「長官」怎麼認定?

依本法第 6 條,有命令權者即為長官,不限階級,戰時臨時指揮職也算,依當下指揮關係認定。

Q6什麼是「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指敵軍突破、據點失守、友軍傷亡等具體軍事損失,且須因果關係明確才適用第二項後段加重。

Q7擅離部屬罪和一般軍人逃亡差在哪?

本條對象是長官、無逾日緩衝、刑度更重,保護法益是整體指揮體系而非個人義務。

Q8被指控擅離部屬罪怎麼辯護?

蒐集事前口頭授權或默許證據、客觀不得已事由證明、確認離開時是否報備並指定代理人。

Q9長官因突發狀況不得不離開該怎麼做?

離開同時通報上級並指定代理人,可能把刑事責任轉為行政處分,差別非常大。

Q10擅離部屬罪的追訴權時效多久?

第一項最重七年以下,追訴權時效 20 年;第二項戰時版本可判死刑、無期,無追訴權時效。

Q11怎麼證明長官事前有獲得授權?

書面命令、口頭授權的證人、簡訊 LINE 對話、通話紀錄等,能把「擅自」翻成「有故」。

Q12擅離部屬罪 vs 衛兵哨兵擅離(第 35 條)差在哪?

第 42 條對象是具命令權之長官,第 35 條對象是執勤的衛兵哨兵,主體與保護法益層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soldier_39_40officer_42
適用對象一般軍人具命令權之長官
時間門檻部分設逾六日緩衝無門檻,擅離即遂
平時刑度相對較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戰時加重依各條加重無期或七年以上;致生不利益死刑或無期
保護法益個人職役義務整體指揮體系與國防安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戰後日本廢除軍刑法,類似行為由自衛隊法之職務離脫相關罰則處理,無針對指揮官擅離之專條(具體條號待查)
🇰🇷 韓國군형법上之軍務離脫·指揮官職務違反相關規定(具體條號待查)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如第424條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35條逃離部隊罪),無完全對應「長官擅離部屬」之專條
🇩🇪 德國Wehrstrafgesetz (WStG) § 15 (Eigenmächtige Abwesenheit)、§ 16 (Fahnenflucht),無針對長官特設之加重專條
🇫🇷 法國Code de justice militaire(désertion / abandon de poste 相關規定,具體條號待查)
🇺🇸 美國UCMJ Art. 85 (Desertion)、Art. 86 (AWOL)、Art. 99 (Misbehavior before the enemy — 敵前棄守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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