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42 條(擅離部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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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42 條規範長官擅離部屬罪,長官未經授權擅離部隊或遷移駐地即成立,平時一至七年,戰時最重死刑。
Q · 長官只是離開營區一下,也算擅離部屬罪嗎?
可能成立,本條無逾時門檻,擅離即遂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42 條,具命令權之長官只要未經授權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駐地,犯罪即成立,不像一般軍人逃亡設有逾六日的時間門檻。離開時間長短只影響量刑,不影響成立。戰時情形刑度大幅加重,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最重可至死刑。
白話解讀
前面三條打的是普通軍人,這條打的是長官。一般人不會想到「長官也會逃」,但軍法的世界裡,長官的不在場比士兵的不在場嚴重得多。為什麼?因為一個連長突然不見了,整個連的指揮體系會崩塌;一個營長擅自把部隊拉到別的地點,整個防區的軍事佈署會出漏洞。所以這條的刑度從一年起跳,沒有「逾幾日才算」的緩衝,只要你「擅離」就成立。戰時更狠:基本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如果因為你的擅離「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敵軍趁虛而入、據點失守、友軍傷亡),直接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條告訴所有指揮官一件事:你的職位不是權力,是責任,離開就是背叛。
法律定性
擅離部屬罪為陸海空軍刑法針對指揮官設計的職役犯罪,指具命令權之長官未經授權,擅自離開所屬部隊、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之行為。其保護法益為軍事指揮體系的完整與國防安全,平時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並依是否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分級加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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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人會被認定為本條的「長官」?
依本法第 6 條,「長官」指有命令權者,不限定階級。連長對排長是長官,排長對班長是長官。只要你的位置上有人聽你的命令,就是這條規定下的長官。戰時臨時授予的指揮職也適用,因為「長官」依的是當下的指揮關係。
Q2「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具體指什麼?
通常指敵軍突破防線、據點失守、友軍傷亡、戰術行動失敗、重要軍事資產損失等具體後果。實務上這個要件認定相對嚴格,需要因果關係明確,亦即「如果長官沒走,這個損失就不會發生」要能證明。
Q3戰時長官請病假被拒絕後還是離開,會怎樣?
幾乎必然成立本條第二項,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起跳。戰時請假被拒表示部隊已認定其在場必要,這時離開就是嚴重擅離。即使本人確有病,也要透過軍醫評估、上級簽核等體系正式辦理,而非自行決定。
Q4擅離部屬罪 構成要件是什麼?
具命令權之長官、未經授權、擅離部屬或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駐地,三者之一即成立,無時間門檻。
Q5擅離部屬罪的「長官」怎麼認定?
依本法第 6 條,有命令權者即為長官,不限階級,戰時臨時指揮職也算,依當下指揮關係認定。
Q6什麼是「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指敵軍突破、據點失守、友軍傷亡等具體軍事損失,且須因果關係明確才適用第二項後段加重。
Q7擅離部屬罪和一般軍人逃亡差在哪?
本條對象是長官、無逾日緩衝、刑度更重,保護法益是整體指揮體系而非個人義務。
Q8被指控擅離部屬罪怎麼辯護?
蒐集事前口頭授權或默許證據、客觀不得已事由證明、確認離開時是否報備並指定代理人。
Q9長官因突發狀況不得不離開該怎麼做?
離開同時通報上級並指定代理人,可能把刑事責任轉為行政處分,差別非常大。
Q10擅離部屬罪的追訴權時效多久?
第一項最重七年以下,追訴權時效 20 年;第二項戰時版本可判死刑、無期,無追訴權時效。
Q11怎麼證明長官事前有獲得授權?
書面命令、口頭授權的證人、簡訊 LINE 對話、通話紀錄等,能把「擅自」翻成「有故」。
Q12擅離部屬罪 vs 衛兵哨兵擅離(第 35 條)差在哪?
第 42 條對象是具命令權之長官,第 35 條對象是執勤的衛兵哨兵,主體與保護法益層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 soldier 39 40 | Officer 42 |
|---|---|---|
| 適用對象 | 一般軍人 | 具命令權之長官 |
| 時間門檻 | 部分設逾六日緩衝 | 無門檻,擅離即遂 |
| 平時刑度 | 相對較輕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 戰時加重 | 依各條加重 | 無期或七年以上;致生不利益死刑或無期 |
| 保護法益 | 個人職役義務 | 整體指揮體系與國防安全 |
General soldier 39 40
- 適用對象
- 一般軍人
- 時間門檻
- 部分設逾六日緩衝
- 平時刑度
- 相對較輕
- 戰時加重
- 依各條加重
- 保護法益
- 個人職役義務
Officer 42
- 適用對象
- 具命令權之長官
- 時間門檻
- 無門檻,擅離即遂
- 平時刑度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戰時加重
- 無期或七年以上;致生不利益死刑或無期
- 保護法益
- 整體指揮體系與國防安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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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80910 制定)
長官意圖為自己所得,指使其部屬犯前條之罪者,刑同前條。
(0900927 全文修正)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所在地」修正為「駐地」。 二、第二項後段增列無期徒刑之選項。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死刑名詞
長官意圖為自己所得,指使其部屬犯前條之罪者,刑同前條。
一、第一項之「所在地」修正為「駐地」。 二、第二項後段增列無期徒刑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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