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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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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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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48 條
(聚眾抗命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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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聚眾犯
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在場助勢
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
死刑
或
無期徒刑
;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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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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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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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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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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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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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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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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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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