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75 條
- 1.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2.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75 條規定,在軍事處所內賭博財物最重處六月有期徒刑加五萬元罰金;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則加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在軍營裡賭博,跟在外面賭博罰得一樣嗎?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75 條,現役軍人在營區、艦艇或軍事處所內賭博財物,最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加五萬元以下罰金,比一般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最重罰金五萬、無徒刑)重一個量級。若是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刑度更跳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如泡麵)為賭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你以為當兵時宿舍裡幾個弟兄打打麻將、賭點小錢,就跟在家裡跟朋友玩沒兩樣?地點不一樣,法律的態度完全不一樣。在營區、艦艇、軍事處所裡賭博,普通老百姓賭博只是違反《刑法》第 266 條的賭博罪(最重罰金五萬),但現役軍人在軍事處所內賭,直接適用這條: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加五萬罰金。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是長官(不限階級,只要在你的指揮監督範圍內),包庇或聚眾賭博,刑度直接跳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一般賭博重十倍以上。為什麼這麼重?因為軍隊講的是紀律和指揮鏈,長官帶頭賭,整個指揮鏈的權威會崩塌。第三項的沒收條款更要注意:不管錢是不是你的,只要在賭檯上、在兌換籌碼的桌上,全部沒收。你借朋友五千被掃進去,這五千你拿不回來。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75 條為軍事處所賭博罪,以「賭博地點位於軍事處所內」為核心構成要件,分三層規範:第一項處罰一般軍人在營區、艦艇或軍事建築物內賭博財物,第二項對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加重處罰,第三項規定賭博器具與賭檯財物之絕對沒收,目的在維護軍隊紀律與指揮鏈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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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軍營玩線上遊戲課金抽卡,這算賭博嗎?▾
目前實務上線上遊戲抽卡不被認定為本條的賭博財物,因為抽到的虛擬寶物難以認定為財物。但如果你在軍營內用手機連線真人對賭,地點在軍事處所內,照樣構成本罪。地點是核心要件,不是賭博工具是實體還是線上。
Q2如果只是賭洗碗、賭打掃廁所,這也算嗎?▾
不算。第一項但書明文規定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賭注必須是有實際財產價值的東西,勞務性質的賭注不在處罰範圍。但若勞務後接了實質金錢,請客的金額會被算作賭注,又回到本罪範圍。
Q3長官只是經過看見,這也算包庇嗎?▾
看看見之後做了什麼。長官的法律地位附帶制止與處置義務,看見賭博而沒有依規定處理就可能構成第二項包庇。包庇不要求長官有獲利或參與分贓。看見後立刻當場制止並回報、留下書面紀錄,是最有效的免責證據。
Q4陸海空軍刑法第 75 條是什麼?▾
軍事處所賭博罪,處罰軍人在營區、艦艇或軍事建築物內賭博財物,最重六月徒刑加五萬罰金,是軍紀維護的核心條文。
Q5軍營賭博跟一般賭博差在哪?▾
軍營內適用本條最重六月徒刑;軍營外適用刑法 266 條僅罰金五萬無徒刑。地點決定刑度量級。
Q6什麼叫長官包庇賭博?▾
長官明知有人聚賭而未依規定制止、回報或移送的監督不作為,不以參與或分贓為必要,最重五年徒刑。
Q7暫時娛樂之物為賭是什麼意思?▾
賭注是泡麵、衛生紙等無實際財產價值、僅供短暫娛樂之物,依但書不構成賭博罪。
Q8幹部目睹聚賭該怎麼處置?▾
當場口頭制止 → 向上回報 → 留書面處置紀錄 → 依規定移送,書面紀錄是最有效免責證據。
Q9軍營賭博被抓刑度怎麼算?▾
一般軍人最重六月徒刑加五萬罰金;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跳到五年以下;賭檯財物另外全部沒收。
Q10捲入軍營賭局想減刑怎麼做?▾
第一時間主動向軍法或憲兵單位自首,軍法案件重視悔過態度,比被調查才坦承減刑效果好很多。
Q11怎麼證明賭注只是暫時娛樂之物?▾
蒐證重點放在賭注性質而非金額,證明賭注是泡麵、衛生紙、勞務等無財產價值之物,整個罪不成立。
Q12陸海空軍刑法 75 vs 刑法 266 哪個重?▾
75 條重一個量級,有六月徒刑;266 條僅罰金五萬無徒刑。同樣行為地點不同結果天差地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軍事處所賭博 | 一般賭博 |
|---|---|---|
| 適用法條 | 陸海空軍刑法第 75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 |
| 最重刑度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罰金五萬元以下(無徒刑) |
| 長官加重 | 包庇或聚眾賭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無此特別加重(另適用刑法 268 聚賭) |
| 沒收範圍 | 賭檯與兌換籌碼處財物,不問屬於何人皆沒收 | 依刑法 38 條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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