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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2.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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