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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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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7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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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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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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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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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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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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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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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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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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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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