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76 條(戰時從重處罰)
- 1.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 2.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3.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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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 76 條列舉十款重大罪名,現役軍人犯之原則回歸普通刑法、由普通法院審判,戰時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 · 現役軍人犯重罪,是走軍法還是普通刑法?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76 條,現役軍人犯殺人、妨害性自主、瀆職、外患、軍事處所竊盜等十款重大之罪,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實體上回歸普通刑法各該規定處罰;搭配民國 102 年軍事審判法修正,平時案件由普通法院審判。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戰時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三項)。
白話解讀
民國 91 年以前,軍人犯罪不管是什麼罪、在哪裡犯,幾乎全部走軍事審判。但這條改寫了規則:列出十款重大罪名,現役軍人犯這些罪,原則上回歸普通刑法、由普通法院審理,不再走軍法。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軍法和普通刑法是兩個世界。軍法系統的審判由軍人擔任,量刑邏輯、程序保障、辯護空間都跟一般法院不同;普通法院則保障比較完整、判決也比較可預期。這條等於是把軍人重大犯罪的審判權「拉回民間」,但戰時例外(第三項):戰時這些罪可以加重至 1/2。一個更隱藏的點是民國 102 年軍事審判法大修後,平時的軍人犯罪全部移交普通法院,這條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的「另有規定」反而變成例外中的例外。簡單講:你是現役軍人犯了殺人、性侵、毒品、貪污、外患,平時 100% 由普通法院審你。戰時則有加重風險。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 76 條為軍人犯罪實體適用與審判權的分配規範,列舉外患、瀆職、公共危險、偽造公文書印文、殺人、加重結果傷害、妨害性自主、軍事處所竊盜、搶奪強盜海盜、恐嚇擄人勒贖等十款重大罪名;現役軍人犯之者原則回歸普通刑法處罰,特別法另有規定從其規定,戰時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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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兒子在軍中跟人打架被告,會走軍事法庭嗎?▾
看打架結果。普通輕傷不在本條範圍,走陸海空軍刑法或軍紀處分;若致死或重傷則適用第六款,回歸普通刑法、由普通法院審判,量刑邏輯與在外打架致死相同。實務提示:軍中打架若有第三方目擊或監視器,第一時間蒐證最完整。
Q2為什麼國家要把軍人犯罪丟給普通法院審?這樣不是會破壞軍紀嗎?▾
民國 102 年洪仲丘案後,社會要求軍法透明化,立法院修正軍事審判法將平時軍人犯罪原則移交普通法院,本條十款重罪實體適用普通刑法即為配套,目的是保障人權而非破壞軍紀。軍紀問題另由記過、申誡、禁閉等軍懲體系處理。實務提示:軍懲與刑事責任是兩條軌道,互不替代。
Q3陸海空軍刑法第 76 條是什麼?▾
規定現役軍人犯十款重大罪名時回歸普通刑法處罰,並設戰時加重,是軍人犯罪的審判路線與實體適用地圖。
Q4第 76 條列了哪十款罪?▾
外患(部分條文)、瀆職、特定公共危險、偽造公文書印文、殺人、加重結果傷害、妨害性自主、軍事處所竊盜、搶奪強盜海盜、恐嚇擄人勒贖。
Q5什麼叫『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同一行為若有特別法(如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優先於普通刑法各該規定適用,刑度常更重。
Q6『戰時加重至二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戰時犯本條之罪,法官得在原法定刑上裁量加重至多二分之一,屬最高可加重而非強制全加。
Q7軍人被指控本條罪名第一步怎麼做?▾
先確認審判權歸屬(平時普通法院/戰時軍事審判),據此選擇刑事辯護律師類型,再評估有無特別法適用。
Q8怎麼判斷案件走軍法還是普通法院?▾
看是否戰時。民國 102 年軍審法修正後平時原則由普通法院,戰時才回軍事審判,而我國至今未宣告戰時。
Q9軍人犯罪的刑度天花板怎麼確認?▾
先定本條指向的普通刑法罪章,再檢查是否有更重的特別法優先適用,戰時另加可能的二分之一加重。
Q10軍中打架致死要怎麼蒐證?▾
第一時間保全監視器、目擊證人與現場,越往後越難舉證,必要時聲請保全證據。
Q11軍事審判 vs 普通法院差在哪?▾
軍審程序簡略、辯護受限、偏重軍紀;普通法院程序保障完整、量刑審酌全面、救濟管道多。
Q12本條第二款瀆職 vs 貪污治罪條例哪個適用?▾
第二項特別法優先,軍人收賄實際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刑度高於普通刑法瀆職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ilitary_trial | ordinary_court |
|---|---|---|
| 審判主體 | 軍事法官 | 普通法院職業法官 |
| 啟動時機 | 戰時(本條第三項情境) | 平時(102 年軍審法修正後原則) |
| 程序保障 | 程序較簡略、辯護空間受限 | 程序保障與辯護資源完整 |
| 救濟管道 | 軍事審判救濟受限 | 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完整 |
| 量刑邏輯 | 偏重軍紀考量 | 全面審酌犯罪情節與人身危險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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