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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1.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3.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條之罪,其情狀可憫恕者,減輕其刑。

  1. 公然侮辱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