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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51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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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二條之罪,其情狀可憫恕者,減輕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51條規定,犯施暴長官罪而情狀可憫恕者,法院應減輕其刑,為刑法第59條的特別規定。

Q · 打了長官一定完蛋嗎?

不一定。情狀可憫恕時法院依第51條應減輕其刑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1條,犯第49條對長官施暴脅迫罪或第50條聚眾施暴罪,若情狀可憫恕,法院應減輕其刑。常見可憫恕情狀包括長官先有人格污辱、性騷擾或要求違法等不當言行,挑釁下屬導致犯罪。本條使用「減輕其刑」屬強制減輕,與刑法第59條的「得」酌減不同;但法院不會主動探知,行為人須在偵查與審判階段主張,並提出長官不當言行的證據(錄音、證人、書面紀錄),否則本條形同虛設。

白話解讀

軍中倫理講服從,但服從不是無限的。當長官用人格羞辱、性騷擾、或要求違法的方式挑釁你,導致你忍不住動手,這條法律給你一張減刑入場券:法院「應」減輕你的刑,不是「可以」減,是必須減。這是刑法第59條的特別規定。一般人犯罪要法官覺得情有可原才酌減(§59 用「得」減輕),但軍中因應「部屬偶因長官不當言行而犯罪」這個現實,立法者直接把減刑變成義務。理論上你打了長官適用§49、§50的重刑,但只要你能證明長官先有不當言行,法院必須考慮這條,把刑度降下來。實務上的關鍵不在條文本身,而在你能不能蒐集到「情狀可憫恕」的證據:錄音、目擊證人、書面紀錄。沒有證據,這條等於不存在。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51條是針對軍人對長官施暴、脅迫犯罪(第49條、第50條)所設的強制減刑規定。當犯罪的情狀可憫恕時,法院應減輕其刑。本條為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得減)的特別規定,差異在於本條使用「減輕其刑」屬義務性減輕,符合要件法院即須減刑,不得僅以軍紀為由拒絕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情況才算「情狀可憫恕」?

實務上法院主要看三件事:長官有沒有先做出不當行為(性騷擾、人格污辱、要求違法)、不當行為跟犯罪之間有沒有時間和因果上的緊密性、反應有沒有明顯逾越合理範圍。三個都符合,「應」減輕其刑就鎖定。本條的審酌比刑法第59條嚴格,但符合時減刑幅度通常更顯著。

Q2這條跟刑法第59條有什麼差別?為什麼軍法要另外訂?

第59條是酌減(用「得」字),法官覺得情有可原才減,沒減判決不違法。第51條是應減(無「得」字),符合要件法官就必須減,不減的判決有違背法令的瑕疵可上訴。本條限定於第49、50條施暴罪,針對軍中暴力來自長官挑釁的特定情境。兩條可併用,先依第51條應減,再依第59條酌減,依刑法第70條遞減。

Q3如果長官先動手,我反擊算正當防衛還是犯罪?

若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成立,根本不構成犯罪,不需走到第51條。但實務上過當防衛常見:他打一拳、回三拳,超出必要程度仍構成傷害罪,此時可同時主張過當防衛減刑加第51條減刑。正當防衛要求現在不法侵害,事過境遷的報復不算。被打後立刻就醫驗傷,這份驗傷單比證人更有力。

Q4陸海空軍刑法第51條是什麼?

第49、50條施暴長官罪的強制減刑規定,情狀可憫恕者法院應減輕其刑,是刑法59條的特別規定。

Q5什麼叫情狀可憫恕?

犯罪情節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實務核心看長官有無先做不當行為及與犯罪的緊密關聯。

Q6「應減」和「得減」差在哪?

應減是法院必須減(無「得」字),得減是法院可選擇不減;本條屬應減。

Q7第51條適用哪些罪?

僅限第49條對長官施暴脅迫罪與第50條聚眾施暴脅迫罪,不及於其他軍法罪名。

Q8怎麼主張第51條減刑?

蒐證長官不當言行 → 找在場同袍作證 → 偵查階段即向檢察官主張並提出事證。

Q9要準備什麼證據?

錄音、錄影、簡訊截圖、申訴紀錄、在場同袍書面或錄音證詞;有衝突先驗傷。

Q10減刑後刑度怎麼算?

有期徒刑依刑法第66條減至二分之一,死刑、無期徒刑另有換刑規定,可再與59條遞減。

Q11什麼時候主張最有效?

偵查階段就主張比進入審判才提出有效,越早讓檢察官評估減刑空間,緩起訴機會越高。

Q12第51條 vs 刑法59條哪個有利?

第51條應減(強制)對被告更有保障,且可與59條併用遞減,但限施暴長官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陸海空軍刑法第51條刑法第59條
性質應減輕(強制,無「得」字)酌量減輕(任意,用「得」字)
適用範圍限第49、50條對長官施暴脅迫罪一般犯罪皆可
法院裁量符合要件即須減刑法官得選擇不減
未減的後果判決違背法令,可上訴不減不違法
併用可與第59條遞減併用可與第51條遞減併用

陸海空軍刑法第51條

性質
應減輕(強制,無「得」字)
適用範圍
限第49、50條對長官施暴脅迫罪
法院裁量
符合要件即須減刑
未減的後果
判決違背法令,可上訴
併用
可與第59條遞減併用

刑法第59條

性質
酌量減輕(任意,用「得」字)
適用範圍
一般犯罪皆可
法院裁量
法官得選擇不減
未減的後果
不減不違法
併用
可與第51條遞減併用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衛兵巡查、偵探及其他任警戒或傳令之職務者,無故擅離勤務所在地或應到之處不到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犯前二條之罪,其情狀可憫恕者,減輕其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部(下)屬對長(上)官施暴犯行,偶因長(上)官之不當言行所引起,衡酌其犯罪動機及犯罪情狀,尚非無可憫恕之處,爰增訂本條為「應」減輕其刑,以資矜恤,而為刑法第五十九條之特別規定。

(0180910 制定)

衛兵巡查、偵探及其他任警戒或傳令之職務者,無故擅離勤務所在地或應到之處不到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部(下)屬對長(上)官施暴犯行,偶因長(上)官之不當言行所引起,衡酌其犯罪動機及犯罪情狀,尚非無可憫恕之處,爰增訂本條為「應」減輕其刑,以資矜恤,而為刑法第五十九條之特別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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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51 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其情狀可憫恕者,減輕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