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犯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而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