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46 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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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46條規定,長官以不正方法阻撓部屬申訴、陳情、訴願或訴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想申訴被長官阻撓,能告他嗎?
能告。阻撓申訴本身就是罪,刑度三年起跳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6條第一項,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把有審查或轉呈職責的長官也納入:申訴文件被扣壓、竄改、延遲送達,每個經手的人都單獨構成犯罪。關鍵要件是「不正方法」與「阻撓」,單純勸告不一定成立,但搭配實際不利處置就可能入罪。
白話解讀
在軍隊裡有一件事比被欺負更可怕:被欺負後不能告訴任何人。這條法律就是為了切斷這個惡性循環。長官只要用威脅、利誘、恐嚇、或任何不正當手段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申訴,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更厲害的是第二項:如果是負責「審查或轉呈」這些申訴文件的長官(例如行政官、政戰主任),他做同樣的事一樣構成犯罪。意思是申訴文件在傳遞過程中被攔截、被竄改、被「處理掉」,每一個經手的長官都要負刑事責任。這條法律的存在,是在告訴整個軍中:申訴管道是不可侵犯的高速公路,誰擋路誰坐牢。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46條為軍中救濟管道保護條款,將長官以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行使請願、訴願、訴訟、陳情、申訴五種權利的行為入罪,並把負審查或轉呈職責者扣壓、竄改申訴文件的行為一併納入,確保軍人對內對外的救濟管道不被中斷。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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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想申訴但長官說「再忍幾天就退伍了」,這算阻撓嗎?
單純的勸告不一定構成犯罪,但如果這句話搭配實際的不利處置(取消假、調職、增加勤務、施壓同袍排擠你),或長官口吻明顯帶有恐嚇意味,就可能構成第一項的不正方法。實務判斷的關鍵不是長官的「話」,是話後面的「行動」,把話和行動的時間軸對應起來記錄最有效。
Q2申訴書交給連長之後就不見了,要怎麼追究?
第二項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負責轉呈申訴文件的長官扣壓、延遲、銷毀文件本身就是犯罪。做法是申訴文件正本送軍中、副本同時寄 1985 專線、立委辦公室、監察院;懷疑被扣壓時正式行文查詢進度,這份查詢文書也成為證據。申訴時務必要求收件回執或寄雙掛號,切斷對方否認收到的空間。
Q3申訴後被調到偏遠單位、被取消休假,能一起告嗎?
可以。若能證明這些處置是長官報復申訴的手段,可能構成本條,並可能搭配凌虐部屬罪、違法懲罰罪等。保留所有書面命令,對照申訴時間軸證明因果關係;每次新的報復行為重新起算追訴時效。
Q4陸海空軍刑法第46條是什麼?
規範長官以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申訴的刑事責任,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軍中所有保護條款的守門員。
Q5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罰直接以不正方法阻撓的長官;第二項罰有審查或轉呈職責卻扣壓、竄改、延遲申訴文件的長官,保護的是文件被完整送達的結果。
Q6什麼叫「不正方法」?
強暴、脅迫、恐嚇、利誘等違反正當程序、壓制意思自由的手段,判斷關鍵在長官的話後面有沒有實際行動。
Q7請願、訴願、陳情、申訴差在哪?
請願是意見表達、訴願是對行政處分的救濟、訴訟進入司法、陳情是非正式反映、申訴是軍中內部救濟,五種本條全保護。
Q8軍中申訴被阻撓要怎麼蒐證?
記錄誰在何時何地說了什麼、是否有書面命令、申訴前後人事異動;對話有威脅內容優先錄音,營外全程錄音較安全。
Q9申訴管道有哪些、怎麼同時用?
軍中內部申訴系統、1985 國防部專線、監察院、立委辦公室並行,正本送軍中、副本寄外部單位,要求收件回執。
Q10申訴書被扣壓怎麼追究?
正式行文查詢申訴進度,查詢文書本身成為證據;副本寄外部單位,即使正本被吃案,副本紀錄也能證明。
Q11怎麼證明長官的話構成阻撓?
把長官的「話」和後續「行動」(取消假、調職、增勤)的時間軸對應起來記錄,行動才是法院判斷的關鍵。
Q12勸告 vs 阻撓的界線在哪?
單純勸「再忍幾天」不一定成立,但搭配實際不利處置或恐嚇口吻就跨線構成不正方法,界線在話後面有沒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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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nnel | nature | legal_basis | covered_by_art46 |
|---|---|---|---|
| 請願 | 對非具體事件的意見表達 | 請願法 | 是 |
| 訴願 | 對行政處分的法律救濟 | 訴願法 | 是 |
| 訴訟 | 進入司法程序 | 行政/民事/刑事訴訟法 | 是 |
| 陳情 | 非正式意見反映 |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 是 |
| 申訴 | 軍中事務內部救濟 | 國軍官兵申訴處理實施規定 | 是 |
nature
- 請願
- 對非具體事件的意見表達
- 訴願
- 對行政處分的法律救濟
- 訴訟
- 進入司法程序
- 陳情
- 非正式意見反映
- 申訴
- 軍中事務內部救濟
legal_basis
- 請願
- 請願法
- 訴願
- 訴願法
- 訴訟
- 行政/民事/刑事訴訟法
- 陳情
-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 申訴
- 國軍官兵申訴處理實施規定
covered_by_art46
- 請願
- 是
- 訴願
- 是
- 訴訟
- 是
- 陳情
- 是
- 申訴
- 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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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80910 制定)
以軍用艦船、飛機、車輛運載鴉片或其代用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運載其他違禁品或希圖漏稅夾帶私貨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立法理由使部屬有循合法、正當管道表達意見,主張權利,或提出申辯之機會,為促進團結,追求精進之最佳途徑,長官們自應予其享有毫無阻礙的平抑機會或法律救濟程式,爰予增訂。
- 脅迫名詞
- 利誘名詞
- 不正方法名詞
- 訴願名詞
- 陳情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以軍用艦船、飛機、車輛運載鴉片或其代用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運載其他違禁品或希圖漏稅夾帶私貨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部屬有循合法、正當管道表達意見,主張權利,或提出申辯之機會,為促進團結,追求精進之最佳途徑,長官們自應予其享有毫無阻礙的平抑機會或法律救濟程式,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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